国际贸易惯例ppt课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Biblioteka Baidu
以前叫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在
1958年草拟,1961年公布实施。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 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 1996年1月1日生效。
《URC522》包括7部分:A.总则及定义;B.托收的方 式及结构;C.提示方式;D.义务与责任;E.付款;F.利息、 手续费及费用;G.其他规定,总共26条。
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 and Practice Usages)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 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 商业作法或贸易习惯。
国际贸易中的惯例很多,涉及不同种类和方面。
UCP600关键性修改有:
1. 第2条:新增,将UCP500中已使用但未加以界定的概念 明确化。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概念,如相符交单 (Complying presentation)、承付(Honour)等。
2. 第3条:新增,明确了在情形适用的情况下,单复数意义 相同,并且取消了UCP500中“可撤消信用证”类型,等 等。
关于《2000年通则》将在后面第三章专门介绍。
8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与货款支付的国际 惯例
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惯例
在国际保险领域,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 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注意: 这一缩写与国际商会的缩写相同)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 影响,许多国家在海运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该条款,也有 一些国家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采用该条款的内容。
在我国,按CIF条件出口,一般是以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依据的,但是在国外客户要求以 ICC为准时,可以酌情接受。
对于ICC将在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详细介 绍。
9
二、关于国际货款支付的国际贸易惯例
1.《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lication No.522,简称URC 522)
它主要规定了银行办理托收应以托收指示为准及托收
指示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委托人的义务,银行的权利与义
务,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又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
款后才交付,货物不能直接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以
及关于拒付的处理等。
10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 Publication No.500/600,简称UCP 500/600)
2
第二节 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 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 1932)
是国际法协会在1928年华沙制定,后在1932年牛津 会议上修订的专门解释CIF合同的统一规则。
它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 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反映了西方各国 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般解释,在国际上 (主要是欧洲一些国家)有一定的影响,但已基本上被国
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代替。
3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国际商会最早是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该套通则,名 为INCOTRE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 年、1980年、1990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 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1999年7月,国际商会正式出版了 第六次修订本,即INCOTERMS 2000,该版本已于2000 年1月1日生效。
6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原意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而缩写形式为 INCOTERMS(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 ),即国际商会术语,简称《通则》。它是国际商 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在贸易术语方面的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在国际结算与支付方面的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等;
14
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 人之间的矛盾,国际商会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1933年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此后 进行多次修订。
1993年国际商会对《统一惯例》再一次进行修订,修 订后的《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UCP 500),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7年7月 1日又一次修订,改称UCP600,总起来看,这次修订减多增少, 从49条压缩到39条。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方面的有伦敦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 (ICC)等。
1
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特点是: 1.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2.它具有确定的内容且被许多国家认可和接受 3.它不是法律,一般不具有强制性,不能自动适用 国际贸易惯例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遵行的。 它与国内法中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以及国际条约不同,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遵行,也不能自动适 用,一般也不能直接约束有关国家和公民。注意,当惯例 与合同规定发生矛盾时,合同条款的效力优于惯例。 4.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该规则在北美、加勒比海地区广泛使用。
5
应注意的是,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2)、 (3)两个术语与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有着明显的区别,即美国的这一规则,(2)、(3)两种 贸易术语都是可以在任何运输工具上或旁边交货,而国际 商会《通则》中FOB与FAS则是只能在船上或船边交货。 因此,在与美洲地区进行交易时应特别注意。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美国在对外贸 易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FOB作了解释,具体规定了如下 6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ree on Board, 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ree Along Side ,FAS(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ost and Freight, CFR(成本加运费); (5)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CIF(成本加保险 费、运费); (6)Ex Dock (目的港码头交货)。
4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又将FOB细分为6 种,包括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 输工具上交货)和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 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至(指定的出口地点))等。
7
需要强调的是,《通则》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 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货、交单和 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通则》也仅仅涉及前两项的内容, 它不涉及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 其后果等问题。
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 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等六部 分,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术语的等进行了权威 性的解释,被世界各国银行广泛采用。
11
3. eUCP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国际商会
于2000年5月24日提出了在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的基础上对电子交单等制订一个补充规则, 并为此成立了工作组。2002年4月1日,《<跟单信用证统 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Supplement to UCP500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简称“eUCP”))生效。 eUCP共12条,主要条款包括适用范围、eUCP与UCP的 关系、定义、格式、交单、审核、拒绝通知、正本与副本、 出单日期、运输、交单后电子记录的损坏、eUCP电子交 单的额外免责等。它是国际商会就信用证交易中电子交单 问题而制定的UCP500的附则文件。
条“ 指定”、第15条“相符提交或相符单据”、第17条 “正本单据和副本” 、第29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 顺延”;而相应被删除的原单列条款有第10条“信用证的 类型”、第12条 、第21条 、第22条 、第42条 、第43条 、 第44条 、第46条 、第47条等。以这些名称冠名的条款虽 被删除,但其部分内容也被安排在其他条款中。
关于《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
的一些具体规定及应用将在第8章中结合具体业务及案例
进行介绍。
12
UCP600 (2007.7.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 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UCP600从原先的49条调整 为39条,减多增少。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合并条款为原 保险单据共三个条款现合并为第28条“保险单据和投保范 围”;分拆条款为原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分 拆成现第7条和第8条;内容被完全删除的条款为原第8条 “信用证的撤销”、第30 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第33条“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 、第38条“其他单 据”(但后三条的内容在补充解释UCP500的《国际标准 银行实务》(ISBP)中却有详细规定);增加的条款为 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3条合并了原第8、 46、47等条款许多内容)等。为强调某些内容的重要性, 又从原各条款内容中单列出来的条款为第6条“兑用(可 用)方式、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10条“修改”、第112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