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劳务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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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公司劳务结算管理,确保劳务结算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维
护公司及劳务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结算业务,包括劳务合同签订、劳务款项支付、劳务结算审核、劳务结算争议处理等环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劳务结算的审核、核算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经营部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劳务款项的预算、结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劳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劳务结算依据的准确性和及
时性。
第六条各劳务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劳务结算资料。
第三章劳务合同签订
第七条劳务合同签订前,经营部门应进行市场调研,合理确定劳务价格,并确保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八条劳务合同签订后,经营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
第四章劳务款项支付
第九条劳务款项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第十条财务部门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劳务结算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确保结算依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的劳务结算,财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款项。
第五章劳务结算审核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劳务结算的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核劳务结算申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审核劳务结算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审核劳务结算金额的准确性;
(四)审核劳务结算支付方式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疑问或问题,应及时与项目管理部门或劳务方沟通,确保劳务结算的准确性。
第六章劳务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劳务结算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建筑公司劳务结算管理,提高结算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及劳务方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