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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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法学本科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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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

03第三章 自然人

03第三章  自然人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 例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 例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
• • • •
• 例题: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09司法考试试卷三多选题第51题) 的?(2009司法考试试卷三多选题第51题)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 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 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身份证明
• 一、自然人的住所 • (一)住所的概念 •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复习思考题:
• 1.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
行为能力的关系? • 2.如何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 系? •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 • 4.如何为未成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有何区别?
• •
• 例题: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
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 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 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2题) 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2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 给甲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大一上学期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大一上学期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有三大思想渊源,它们分别是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思潮。

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历史局限性,指出了黑格尔思辨法哲学的实质,第一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

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奠基之作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深刻论述了马克主义法理学的核心思想,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旗帜鲜明地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互相作用;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

法的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法与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以及法与上层建筑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从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法)。

法的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重新确立了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包括人本主义标准,生产力标准,现实主义原则,历史主义原则等);重新诠释了法律的目的价值(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自由,秩序,正义,人权等法律目的价值作出了科学的解释,为这些目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

)2.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本质学说:资产阶级:意志说(卢梭,黑格尔);命令说(霍布斯,边沁,奥斯丁);规则说(哈特);判决说(格雷,卢埃林,弗兰克)行为说(布莱克);社会控制说(庞德);事业说(富勒)【历史局限性】无产阶级:本质和现象是一对范畴。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法根植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要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条件)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指的是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1、国际私法的定义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3、国际私法的性质4、国际私法的范围5、国际私法的体系6、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7、国际私法的渊源8、国际私法理论9、国际私法的主体的概念10、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11、外国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普遍优惠待遇(4)不歧视待遇12、自然人的国籍的概念13、自然人国籍的冲突1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5、住所的概念16、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的种类17、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1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19、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准据2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1、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准据法22、法人的概念23、确定法人国籍的几种主张24、确定法人住所的几种主张25、外国法人的认许的概念26、外国法人的许可的种类27、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28、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29、冲突规范的定义30、冲突规范的特点31、冲突规范的类型32、冲突规范的结构33、系属公式的概念34、识别的概念(1)识别冲突概念(2)识别冲突的解决,即识别的依据35、准据法的确定中的特殊问题36、外国法适用中的“三致”的概念37、我国对“三致”的态度:不采用,我国不采用“三致”38、公共秩序保留39、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40、法律规避41、我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42、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43、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44、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后果45、适用外国法的错误的情形及处理46、涉外物权47、物之所在地法原则48、物之所在地的确定49、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50、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51、我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1)关于不动产(2)关于动产52、涉外合同之债53、意思自治原则54、最密切联系原则55、我国有关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56、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57、结婚的要件58、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59、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60、特殊形式的结婚:领事婚姻61、夫妻关系62、离婚的法律适用63、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64、收养的法律适用65、监护的法律适用66、抚养的法律适用67、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68、遗嘱的法律适用69、无人继承财产(绝产)70、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第一编总论:1、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目的,并由冲突规范、程序规范以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知识: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年龄

法律知识: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年龄

法律知识: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年龄【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年龄》,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常考知识点是自然人的责任年龄,因此,我们全面解读民事责任年龄和刑法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以此来全方位的理解和记忆民法中的责任年龄。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一)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 14 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相对责任年龄: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完全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高频考点是相对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何种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经常设置考点的是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而非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而非抢夺;放火而非失火;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 12 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总复习资料汇总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总复习资料汇总

劳动关系劳动法06089一。

单选:1。

工作生活质量计划的核心是工作再设计2工作扩大化。

即通过增加一项工作包括的任务和职责,并减少工作循环重复的频率,扩大工作范围。

增加工作的多样性。

3。

工作轮换这一工作设计方法使员工生活多样化,从而避免产生厌倦感。

4。

工作丰富化通过增加工作深度,将组织纵向的工作职能合并成一个职位,从而使员工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5。

综合性工作团队一系列任务被分派给一个小组,小组再把任务分派给每一个成员,并在需要时在成员间轮换工作。

6。

质量圈质量圈一般是由通过共同工作来产生某一特定部件或提供某一特定服务的工作人员志愿组成的工作小组,每周在工作日之前或之后开一次会,讨论生产问题并找出解决办法。

7。

内部公平制度这是非工会化企业的一项正式制度安排,使雇员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表达不满。

8。

职业工会是将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所有雇员组织起来的工会。

9。

同行工会同行工会是最早的工会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内部一致性。

10。

行业工会是将在某一特定行业中从事工作的所有工人都组织起来的工会。

11。

垄断性行业工会这种工会把一个行业中的所有雇员都吸收进来,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垄断力量。

12。

总工会总共会的组织原则就是对会员招募不加任何限制,既不考虑职业因素,也不考虑行业因素,从而体现了对职业工会和行业工会分化现象的一种修正。

13。

社会倾销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14。

联合或共同决策员工与雇主共同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共同作出决定。

15。

沟通是指在组织内部,管理者通过“发出信息到接受信息在到反馈”得行动过程,来完成“计划”、“组织”、“领导”等目标行工作。

16。

非正式处罚主要是口头责备。

17。

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

18。

《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9。

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20。

2022年公务员行测复习民法自然人常识

2022年公务员行测复习民法自然人常识

2022年公务员行测复习民法自然人常识公务员考试近两年的难度越来越大,行测的每个专项都很重要,各位同学在备考的时候要认真把握。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民法自然人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民法自然人常识【例】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

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

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答案】D。

中公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题中,甲是精神病人,因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知识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1)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A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B.内容广泛性C.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A.出,即脱离母体;B.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2)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A.户籍证明;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B.侵害胎儿健康、生存的责任a、孕妇受到侵害(如对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不洁输血导致感染病毒等)致使胎儿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孕妇的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由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书记员考试复习资料

书记员考试复习资料

书记员复习资料(A卷)一、选择题(单选)1、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就是,独任庭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只试用于审理一审民事案件。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独任庭审判人员。

2、二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书记员工作职责:(1)办理庭审前准备中的事务性工作。

(2)送达起诉书、答辩状、填写并送达其她诉讼文书。

(3)接收、核对送交法院的各种证据并出局收据。

(4)办理陪审员出庭的各项工作。

(5)公布开庭审理公告。

(6)检查开庭时诉讼当事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7)担任按键神力过程的有关记录工作。

(8)打印并核对按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9)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一集司法统计工作。

(10)法官交办的其她事务性工作。

4、保障司法公正: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判、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禁止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抵制人情案、关系案。

5、下列民事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手里、驳回起诉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6、法院常用的六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7、适用留置送达时,应首先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讲明不接收诉讼文书并不影响法院送达,尽量做通当事人的工作让其签收诉讼文书。

如果当事人不签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见证人到场,向见证人说明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与日期,有送达人与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8、挂号信回执就是确认送达日期的唯一凭证。

9、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她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人格权期末复习资料

人格权期末复习资料

人格权期末复习资料第一节法源和侵权构成一、概念题1人格权答:人格权是自然人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固有”,是指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不过只有经法律确认的权利,权利人在受到侵害时才能获得法律的救济。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人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方面的权利,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作为拟制人享有名誉权、名称权等人格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人格权属于绝对权。

2侵权行为答: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法律规定不需要有过错)而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关系也形成债的关系。

3侵权构成要件答:侵权构成要件,是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必备要素。

按民法理论,民事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①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②致害行为的违法性;③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以上四点已载入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而成为法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4过错责任答:过错责任,是指按照我国法制,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思考题1新闻侵权行为是怎么发生的?答:新闻侵权是对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的简称,并不仅仅限于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也不仅仅是指作为一种文体的新闻报道或新闻媒介上的内容造成的侵权行为,甚至还会涉及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确认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四个要件:①侵权言论已经发表;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言论发表(刊登或播放)作为新闻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的依据。

高中《政治》选修二《法律与生活》期末复习资料

高中《政治》选修二《法律与生活》期末复习资料

2.维护人身权利的试题(1)特点:试题往往以现实生活中某些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或者由民事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为背景,要求学生对某种特定的民事行为进行分析评判或者对民事纠纷进行法律角度上的解读。

具体来看,题目往往以“A 的行为是否侵犯了B 的权利?侵犯了哪些权利?A 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等为设问,以教材中“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的知识为依托,联系教材中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等知识,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判。

(2)解题方法:第一步:判断某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第二步:判断该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哪些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哪些人身权受到了侵害。

第三步:判断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主体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解答关于所有权的试题(1)特点:此类试题往往以所有权的不同取得方式为背景,对某种物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判断,以及阐释其背后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引导学生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

(2)解题方法:4.关于知识产权的试题解答方法(1)特点:试题往往以现实生活中某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背景考查对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

具体案例中可能涉及著作权、专利权,或者商标权,但均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7.解答有关民事侵权责任的试题解题通法14.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试题的解法(1)题型特点:此类试题往往以具体民事纠纷案例为背景,分析应该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2)解题通法第一,辨别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纠纷。

纠纷的性质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二,依据纠纷的性质、情况,对解决方式作出选择第三,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15.与诉讼相关的试题的解法(1)题型特点:此类试题往往以具体案例入手,分析出现争议的原因,并提供合理化建议。

(2)解题方法①通读材料,理清材料讲述的事件大概。

②联系所学关于诉讼、调解、仲裁的相关知识,判断该题是否属于诉讼。

环境法复习资料简答论述01

环境法复习资料简答论述01
0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
1,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武器。3,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4,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手段。5,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工具。
0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0我国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权:
环境保护部:作为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权包括: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环境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4,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工作;5,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交流;6,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8,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09环境管理体制发展与演变的一般规律:
(一)分散管理体制。(是指没有专门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环境管理的职权分散在各个相关的部门之中。)(二)单一管理体制。(政府为了集中消除环境污染和公害,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将所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权集中到一个机关。)(三)综合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在赋予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较大权限的同时又保留其他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一定环境管理权,一般采取的措施如提高环境保护机构的地位并增加其职能、设置强有力的跨区机构、建立高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构等。)
08环境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环境管理体制通过管理机构的设置使得环境管理职权得到落实并成为进行管理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组织保障,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环境管理的效率和结果,因此,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体制,是进行卓有成效的环境管理所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本制度保证。它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环境管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环境管理在环境保护中作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策不合理、法制不健全、技术经济不发达所带来的不足。

自考《社会学概论》复习资料

自考《社会学概论》复习资料

自考《社会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社会化是指人们接受社会文化的过程,从一个“自然人”或“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全部过程。

2、角色集是一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角色,在社会中不存在孤立的角色。

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仅仅承担某一种社会角色,而总是承担着多种社会角色,并与更多的社会角色相联系,这就构成了角色集。

3、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

4、社会运行指社会有机体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表现为社会各要素之间、各个层次之间、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在各方面功能的发挥。

5、社会互动是指社会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的社会交往活动。

6、符号是指能够有意义地代表其他事物的标志,例如声音、语言、文字、图画、手势、姿态、表情等等。

7、集合行为又称集体行为、大众行为,是指一种人数众多的自发的无组织行为。

XXX认为,集合行为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

8、初级群体又称为直接群体、基本群体或首属群体,指它的成员相互熟悉、了解,是以感情为基础结成亲密关系的社会群体。

典型的初级群体有家庭、邻里、朋友和亲属等等。

9、群体凝聚力又称为群体内聚力,是指群体吸引成员,把成员聚集于群体之中并整合为一体的力量。

10、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目标,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形成的社会团体。

对社会组织一般有两种理解:一是广义的组织,泛指一切人类共同活动的群体,包括家庭、家族、村社等初级群体;另一种是狭义的组织,它是相对于初级群体而言的次级群体,又称为正式社会组织。

11、组织管理是指运用权威来协调组织内部的人力、物力以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组织的活动效率,这种效率除了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之外,还有赖于组织自身的管理。

12、社会地位指的是社会关系空间中的相对位置以及围绕这个位置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社会意义的社会属性就叫社会地位,社会地位就是社会关系之网中的各个纽结。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1.民法:民方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4.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的特点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5.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归属关系—物权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流转关系-债权6.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7.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和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8.民法的适用范围: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9.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0.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11.主要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1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我国民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立法上的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定义: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1、法则区别说:最初由意大利巴托鲁斯使用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3、国际私法: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4、冲突法: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在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法律关系2、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A.间接调整: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权利义务B.直接调整: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如果下列诉讼案件在我国法院审理,其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A.我国两卡车在俄罗斯相撞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关系B.中国公民和韩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C.中国公民和日本公民之间关于位于东京的不动产继承关系D.发生在泰国的犯罪行为,其结果在我国产生,从而引起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调整方法是()A.统一实体规范调整B.冲突规范调整C.直接调整D.直接适用的法律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国际私法范围:A.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B.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有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国际私法应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私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为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2、冲突规范:间接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主张国际私法为冲突法的国家主要是()A.欧洲大陆法系B.德日法系C.拉美国家D.英美普通法系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法渊源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司法解释二、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A.国内立法B.国际惯例C.国际公约D.国内判例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法律冲突是()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第一编民法概论1。

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

(2)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②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③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1)民法的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

包括法律和准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

2016专升本民法重点复习资料

2016专升本民法重点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及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及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及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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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第四章自然人(复习资料)
一、重点和难点: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2、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效力
3、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二、思考题:
1、有学者提出:“如果一个人不能行使权利,并就权利的客体实现自己的意愿,这样的人就不应当享有权利,因为私法的本质就是在于与权利人的愿望相适合”。

对这句话,你如何理解?是否认同该观点?请说明理由。

2、如果法律上赋予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还是限制民事权利能力?抑或是其它?
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又有些规定:死者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死亡公民、终止的法人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致人死亡,死者享有赔偿请求权、胎儿享有继承权等,这些规定是否说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可分的?试逐一分析并得出你的结论。

三、主要阅读材料:
1、《民法上的人》,[德]汉斯*哈藤鲍尔著,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

2、《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意]阿尔多*贝特鲁奇著,徐国栋译,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6期。

3、尹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在2002年《民商法学》第5期。

4、孙鹏:《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1期。

5、李建华:《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6期。

6、陈运生、曾庆群:《论我国未来民法典监护制度的完善》,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7、曹新明、夏传胜:《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8、马俊驹、宋刚著:《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9、刘成伟:《民事主体演变的历史与法人本质的解说》,Google 网。

10、《德国民法通论》(上)第一编第一分编“自然人”第119---164页。

拉伦茨著,法律出版社。

11、《德国民法总论》,第39章、第62—64章。

梅迪库斯著,法律出版社。

1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第5章,政法大学出版社。

13、史尚宽《民法总论》,本论第二章,第81-----138页等。

14、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发行(政法大学图书馆)。

15、刘清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印行(政法大学图书馆)。

16、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55---87页等。

17、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18、罗玉珍主编《民事主体论》,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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