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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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2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51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洪涛琚虹陈朝毅
【审理法官】袁洪涛琚虹陈朝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赵东技
【当事人】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赵东技
【当事人-个人】赵东技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谭广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叶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谭广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叶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向梭谭广良叶帆
【代理律所】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赵东技
【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赔礼道歉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中热点公司提交的证据有2018年7月4日事件视频、受理报警登记表、坂田派出所《询问笔录》,据此证明在事发当日朝东远公司的赵东技等人擅自闯入热点公司办公室、禁止热点公司的员工出入办公室、强行拷贝热点公司办公室电脑的数据后并删除、擅自将热点公司的办公设备系统进行格式化,并清空了热点公司员工手机中的数据,损害了热点公司的财物。

朝东远公司认可视频的真实性、关联性,但提出该视频是经过剪辑的不完整的视频,从热点公司提供的光盘中可以看出是将原本完整的视频拷贝成了多段进行截取,而并非完整的事件经过视频;实际情况是,纠纷当天双方大部分时间均是在友好地协商处理,视频的过程可以看出双方是有说有笑,且热点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员还配合朝东远公司实施维权措施;朝东远公司并不是采取暴力措施闯入热点公司的,是在工业园区路口向保安询问了解到热点公司的住所地后前往,视频显示热点公司的员工刘某与朝东远公司的人员偶遇,刘某打开了热点公司的大门,一行人共同进入,朝东远公司一行人不是强行闯入。

热点公司还提交了2018年7月5日、7月7日案外人深圳市某诺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两张,收款事由为电脑数据恢复技术服务费,金额分别为800元、2400元,热点公司主张系因赵东技等人侵权造成的恢复数据的花费损失。

朝东远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朝东远公司与热点公司员工张某、曹某、刘某签订的实习协议、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其中显示张某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曹某于2013年7月1日入职,刘某于2014年10月11日入职。

朝东远公司还提交了民事起诉状、龙岗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主张张某、曹某、刘某原系朝东远公司的员工,离职时带走了朝东远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等资料,违反了其保密义务,才导致案称朝东远公司派赵东技等人前往热点公司向该三人取回被带走资料的事件,朝东远公司系进行合法维权,也已于2018年9月20日向龙岗区法院起诉热点公司、曹某、张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号为(2018)粤0307民初17343号。

再查,2018年7月4日《询问笔录》的被询问人热点公司曹某陈述有如下内容:“2018年7月3日19时许,我微信上面收到我之前公司老板的信息,问我是不是把公司的客户挖走了,……。

7月4日上午9时许,我之前的女老板带了7个人来到我现在上班的公司找我要之前的资料,把我和张某的手机抢走了,也把其他两个同事的手机也抢走了,拿给7个人中一个技术人员查看,并且把我们手机内的信息删除,她让我们把电脑打开,她说要拷贝和删除电脑里面她的客户资料,她担心我们还能恢复,就把电脑的硬盘拆走,我们说不行,所以才没有拆走,她把我们电脑的东西先拷贝了一下,把所有的东西删除了,现在所有的电脑是用不了。

在这个过程中,我和一个员工说要出去洗手间,也跟他们说了好久,才让我去,还叫人看着我们,后来打电话通知了公司法人,他们过来后才报了警"“之前是在朝东远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推销公司的服务产品,比如注册公司、财务代理、业务咨询、报税之类"。

在被问到“你之前公司老板有无通知你她要过来拿资料"时,曹某回答“她只是说要过来我们公司,并没有说其他的";在被问到“你之前公司的老板赵东技为什么找你?"时,曹某回答“因为她怀疑我拿之前公司上班的重要资料,所以找我"。

2018年7月4日《询问笔录》的被询问人朝东远公司赵东技陈述有如下内容:“2018年1月15日左右,我公司离职的两个员工张某和曹某,她们分别在公司管理订单和业务,她们做了5年半左右,张某有我们公司十几年的客户信息……。

他们离职并拷贝走了所有的客户信息。

2018年4月许,有公司员工说我们公司的客户被曹某和张某联系过就流失了……。

到了6月底,有客户发信息给我,说我们这里公司
的离职员工找他,想要拉走他们……我们来到她们的公司,她们说是她们拿的,我就拿她们的手机查找……,我说我要删除电脑资料,她们说可以……"。

二审调查中,热点公司代理人表示,前述事发当日报案后派出所的人员到达了现场,热点公司4台办公电脑处于蓝屏状态,相关工作人员手机的情况不清楚;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是非法入侵工作场所,但不构成刑法上的罪名,告知通过诉讼解决;视频未提交给公安机关,系事后热点公司自行提取的。

还查,赵东技系朝东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时持有朝东远公司99%的股份。

热点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5日,股东为曹某、张某及罗海涛,持股比例分别为35%、35%、30%。

另,就曹某、张某、刘某任职朝东远公司的情况,朝东远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刘某工作内容填写为“财务、税务",曹某、张某工作内容为“业务"。

朝东远公司称该三人是主动离职,刘某是2017年12月29日办理交接,曹某是2018年1月12日提交《离职申请表》,张某是2017年12月29日离职,与朝东远公司均不存在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热点公司主张朝东远公司及赵东技侵权是否成立,热点公司诉请朝东远公司、赵东技赔礼道歉及赔偿电脑数据恢复技术服务费3200元应否得到支持。

热点公司提交了照片、视频等证据,并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了《受理报警登记表》及坂田派出所的《询问笔录》。

监控视频中能看出朝东远公司的赵东技等人进入热点公司办公室,后双方多人停留在办公室,其间有人(应为赵东技一行人)操作热点公司的办公室电脑。

《受理报警登记表》显示热点公司系在事发后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热点公司的曹某及朝东远公司的赵东技进行了询问。

根据询问笔录的内容并结合朝东远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可以看出,热点公司的股东曹某、张某以及员工刘某均曾任职朝东远公司,且任职时间较长,赵东技因怀疑该三人违反保密协议、带走朝东远公司的客户信息而前往热点公司查证。

赵东技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认可朝东远公司的人拷贝了热点公司电脑上的资料并进行了删除。

朝东远公司起诉热点公司及股东曹某、张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的证据材料系从热点公司工作电脑上提取的客户资料,且
不论热点公司及其股东是否侵犯朝东远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朝东远公司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既不属于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其采取的如要求热点公司工作人员停止工作、迳行操作热点公司电脑等措施影响了热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应认定为不合理且超出必要限度;朝东远公司拷贝及删除热点公司电脑中的资料侵犯了热点公司的财产权益,热点公司主张朝东远公司侵权,诉请朝东远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赵东技系朝东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前往热点公司实施的行为系出于维护朝东远公司的利益,系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的行为后果应由朝东远公司承担,热点公司诉请赵东技承担侵权后果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热点公司主张赔偿的损失金额。

因朝东远公司认可删除了热点公司的电脑资料,朝东远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所删除的具体内容仅限于另案中作为证据的客户名单,热点公司恢复电脑数据产生支出有收款收据为证,也属于恢复正常工作的需要,虽然案涉事件的发生与热点公司的曹某等人曾就职于朝东远公司的核心岗位有关联,因此可以考虑适当减轻朝东远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但二审中热点公司已主动放弃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间接损失的主张,其诉请的3200元电脑数据恢复费用属于直接损失,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热点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三、被上诉人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元;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
诉人热点公司负担2800元,由被上诉人朝东远公司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朝东远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2:24:19
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515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罗海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民治大道某某民泰大厦640-641iv>法定代表人:张孟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技。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广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东远公司)、赵东技侵权责任纠纷一
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热点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判令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向热点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三、判令朝东远公司、赵东技恢复及返还热点公司的办公电脑数据,并赔偿热点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电脑数据恢复技术服务费3200元;四、判决朝东远公司、赵东技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一审查明赵东技有删除并拷贝热点公司资料的行为,却未认定赵东技的相关行为损害热点公司的财产权益。

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以下简称坂田派出所)出具的《受理报警记录表》和坂田派出所五和警务室《询问笔录》不仅能证实朝东远公司、赵东技有删除及拷贝热点公司资料的行为,而且也证实了朝东远公司、赵东技的上述不合法行为扰乱了热点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热点公司的财产权益。

《询问笔录》载明:赵东技携同朝东远公司1位副总、3位经理、1位律师、1位电脑手机销售员共计7人在热点公司的办公室删除及拷贝资料。

结合热点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视频,上述7人有禁止热点公司4名女员工出入办公室的行为,并收缴了该4名女员工的手机,删除了热点公司办公室电脑里的数据,且破坏了热点公司的电脑办公系统。

即便朝东远公司、赵东技认为热点公司的员工有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权,而不是擅自闯入热点公司的住所,随意删除及拷贝热点公司的办公资料,扰乱热点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热点公司为了恢复被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删除的办公数据及办公系统,支出了技术服务费,并提交了相应的票据,系热点公司的直接损失,应由朝东远公司、赵东技赔偿。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且违反公平原则。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朝东远公司、赵东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本院
二审调查时口头答辩称:首先,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询问笔录》显示朝东远公司、赵东技确认所删除是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公司相关客户联系信息,系朝东远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非热点公司的资料。

热点公司称恢复相关数据,应就其所称恢复的文件及数据的情况进行举证,以证明其所恢复的文件属于热点公司的资料,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朝东远公司诉热点公司、曹某、张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区法院)作出了(2018)粤0307民初17343号民事判决,朝东远公司在该案中提交的证据就是赵东技在热点公司电脑中所发现的一些侵权资料。

其次,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暴力胁迫行为,热点公司并未提交完整的视频,其一审提交的视频资料中可以清晰看到朝东远公司、赵东技是和平、友好地去到热点公司的办公地点,询问了保安人员热点公司的地址,在途中有与热点公司的员工偶遇,友好进入热点公司,并不存在暴力胁迫行为。

热点公司并未提交未经剪接的视频,说明其担心提供了完整的视频后可能会让其所称的胁迫、威胁的说法会不攻自破。

再次,热点公司的员工曹某、张某、刘某利用其在朝东远公司工作的便利侵犯了朝东远公司的商业秘密,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发现后上门维权,该三人理亏故配合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删除了朝东远公司的所有资料。

热点公司的四名员工均是从朝东远公司离职,且该四人均曾担任朝东远公司的总经理且均系股东,热点公司的手机和电脑均设置有开机密码,那么多台电脑和手机,如热点公司不予以配合,朝东远公司、赵东技根本无法删除其中的资料,所以事实是热点公司的该四名员工是主动配合,朝东远公司、赵东技才得以完成维权。

最后,热点公司主张的损失与本案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其提交的电脑恢复资料的相关单据无法证明与本案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删除公司资料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便热点公司存在恢复电脑资料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为了恢复其掌握的朝东远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一些侵权文件,不能认定为其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热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热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向热点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二、朝东远公司、赵东技恢复及返还热点公司的办公电脑数据;三、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向热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四、朝东远公司、赵东技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

热点公司诉称:2018年7月4日上午8时56分,赵东技伙同指派的多人擅自闯入热点公司的办公室,强行收缴热点公司员工的手机,禁止热点公司员工出入办公室;强行拷贝热点公司办公室电脑数据后删除热点公司的办公室电脑的数据,擅自将热点公司的办公设备系统格式化及清空热点公司员工手机的数据。

朝东远公司、赵东技的行为不仅损害热点公司的财物,严重影响了热点公司的日常经营,而且破坏了热点公司的商业经营信誉,造成了热点公司的经营损失。

热点公司事后当天报警,涉案双方均到坂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双方就恢复返还热点公司办公电脑数据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共同答辩称:一、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就热点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由于热点公司侵犯了朝东远公司的商业秘密而采取的正当维权行为,故并不存在侵权一说。

二、根据涉案纠纷当天的实际情况来看,朝东远公司、赵东技并没有采取任何强行及恶意的侵权行为,整个事情的过程均是与热点公司的相关经办人员进行友好协商,并获得其认可而采取的维权行为,并不存在任何暴力、胁迫等措施。

如热点公司将涉案的监控视频完整版提交,可以看出双方在事情处理过程中持续长时间有说有笑,沟通友好,且双方后续也在坂田派出所就案发经过进行了陈述,可以证明以上事实。

三、热点公司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请求驳回热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四、本案的纠纷中就热点公司侵犯朝东远公司商业秘密一事,朝东远公司已起诉至龙岗区法院,案号为(2018)粤0307民初17343号,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赵东技增加答辩称:赵东技是作为朝东远公司的员工的职务
行为,涉案纠纷是朝东远公司为维护其商业秘密所采取的维权行为,本案与赵东技个人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坂田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赵东技在其中确认有删除并拷贝热点公司资料的行为,但热点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视频并不能证明赵东技有胁迫行为。

热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东技的行为侵害了热点公司的财产权益,其亦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所受损失及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故热点公司请求朝东远公司、赵东技赔礼道歉、恢复并返还数据、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热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热点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中热点公司提交的证据有2018年7月4日事件视频、受理报警登记表、坂田派出所《询问笔录》,据此证明在事发当日朝东远公司的赵东技等人擅自闯入热点公司办公室、禁止热点公司的员工出入办公室、强行拷贝热点公司办公室电脑的数据后并删除、擅自将热点公司的办公设备系统进行格式化,并清空了热点公司员工手机中的数据,损害了热点公司的财物。

朝东远公司认可视频的真实性、关联性,但提出该视频是经过剪辑的不完整的视频,从热点公司提供的光盘中可以看出是将原本完整的视频拷贝成了多段进行截取,而并非完整的事件经过视频;实际情况是,纠纷当天双方大部分时间均是在友好地协商处理,视频的过程可以看出双方是有说有笑,且热点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员还配合朝东远公司实施维权措施;朝东远公司并不是采取暴力措施闯入热点公司的,是在工业园区路口向保安询问了解到热点公司的住所地后前往,视频显示热点公司的员工刘某与朝东远公司的人员偶遇,刘某打开了热点公司的大门,一行人共同进入,朝东远公司一行人不是强行闯入。

热点公司还提交了2018年7月5日、7月7日案外人深圳市某诺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两张,收款事由为电脑数据恢复技术服务费,金额分别为800元、2400元,热点公司主张系因赵东技等人侵权造成的恢复数据的花费损失。

朝东远公司提交的证据有朝东远公司与热点公司员工张某、曹某、刘某签订的实习协议、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其中显示张某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曹某于2013年7月1日入职,刘某于2014年10月11日入职。

朝东远公司还提交了民事起诉状、龙岗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主张张某、曹某、刘某原系朝东远公司的员工,离职时带走了朝东远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等资料,违反了其保密义务,才导致案称朝东远公司派赵东技等人前往热点公司向该三人取回被带走资料的事件,朝东远公司系进行合法维权,也已于2018年9月20日向龙岗区法院起诉热点公司、曹某、张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号为(2018)粤0307民初17343号。

再查,2018年7月4日《询问笔录》的被询问人热点公司曹某陈述有如下内容:“2018年7月3日19时许,我微信上面收到我之前公司老板的信息,问我是不是把公司的客户挖走了,……。

7月4日上午9时许,我之前的女老板带了7个人来到我现在上班的公司找我要之前的资料,把我和张某的手机抢走了,也把其他两个同事的手机也抢走了,拿给7个人中一个技术人员查看,并且把我们手机内的信息删除,她让我们把电脑打开,她说要拷贝和删除电脑里面她的客户资料,她担心我们还能恢复,就把电脑的硬盘拆走,我们说不行,所以才没有拆走,她把我们电脑的东西先拷贝了一下,把所有的东西删除了,现在所有的电脑是用不了。

在这个过程中,我和一个员工说要出去洗手间,也跟他们说了好久,才让我去,还叫人看着我们,后来打电话通知了公司法人,他们过来后才报了警"“之前是在朝东远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推销公司的服务产品,比如注册公司、财务代理、业务咨询、报税之类"。

在被问到“你之前公司老板有无通知你她要过来拿资料"时,曹某回答“她只是说要过来我们公司,并没有说其他的";在被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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