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争夺及其法律规制_刘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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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具备该条所称情形时应履行报告义务但上述通胜之争中通百慧在向证券监管部门事先报告之前已开始通过自有网站及其他渠道利用互联网及其他报刊进行投票权的征集活动显然并未按该条规定履行必要的报告义务
DOI:10.16092/ki.1001-618x.2003.04.031
代理权争夺往往是反叛者或曰挑战者( 往往为具 备一定影响力的股东) 与管理者( 常为原控制股东代 表) 矛盾激化的结果。 然而, 由于非管理层和现任管理 层都有可能进行投票委托书的征集, 所以, 征集委托 书制度的作用就像一把双刃剑,而在这种战斗中, 现 任管理层至少有几个有利条件: ( ,)他掌握着现有股 东的名册, 而反叛者可能必须到法院才能得到这份名 册!; ( 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 管理部门可以动用公 -) 司资产来支付代理请求费, 而反叛者必须利用自有或 其他外在资源来完成此项活动; ( 基于上述原因, 股 .) 东总是有亲管理层的倾向。 因此, 传统观念认为, 代理 权争夺在约束管理层转移控制权方面是低效的。 经济 学实证研究表明, 不管代理权争夺的结果如何, 都能 对目标公司股东财富具有重要影响, 笔者从正反两方 面分析, 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 一) 代理权争夺的正面效应
发生往往起源于管理层的失误和对公司事务的漠不 关心导致的经营效率低下。因此, 从监控公司管理层 作为之角度言,代理权争夺是不可缺少的制约工具, 尤其是在异议集团有人进入了董事会时, 两个互相对 立派别的互相监督正如互相制约的权利一样, 其产生 的好处要远超过付出的代价, 毕竟, 多元化的治理环 境总是优于一言堂式的独断专行。 代理权争夺战为参 =- 社会效应。基于上述原因, 与竞争企业所处的特定行业的有限资源得到最优配 置提供了一种可能,它至少为企业经营控制权转向 更有能力的人手中提供了一种机制。我们在 ,>>> 年 初“ 胜利股份的代理权之争” 中也可以看到这种间接 效果的产生。首先代理权的争夺推动了董事长的改 选和专业化的独立董事的进入( 根据 ,>>> 年股东大 会的最终决议, 三名独立董事进入了董事会) 。去除 在竞争中耗费的资源,代理权争夺也为企业带来了 活力, 企业的经营效益也有可能由此得到提升。这对 整个社会的财富增长无疑也是助益不浅的。此外, 不 容忽视的是, 代理权争夺由于牵涉面广, 参与股东人 数较多,本来名不见经传的企业可能藉此迅速获得 知名度, 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 两年前“ 通百慧” 的成功操作令其短时间内声名鹊起 即是一例。 ( 二) 代理权争夺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扰乱企业经营管理, ?- 可能造成公司资源浪费, 并为套利投机者提供可乘之机。 异议者可能会为了谋 取私利而利用代理权争夺制度进入董事会, 赢得公司 控制权, 不当干预公司经营, 这对一个企业来说无疑 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在我国台湾地区, 即发生过有心 人士利用委托书以当选董事、 监事, 然后伺机掏空公 司财产之情事。
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 代理权争夺对中国资 本市场必定产生深远影响。 代理权争夺( 又称委托书征集) , 是不同利益主体 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股东大会的控制 权, 达到更改董事会、 管理层或公司战略的行为。 对代 理权争夺的界定往往与一国的政策、 立法取向有很大 关系。例如美国, 征集代理权范围是非常大的, 报纸、 社评等都可能被包括其中。 而在立法上沿袭美国的我 国台湾地区也同样对代理权的征集做了宽泛的规定, 除股东主动委托之外, 任何以广告、 公告、 电视、 电话、 广播、 信函、 发表会等各种途径取得委托书之行为都 可归于其中。 事实上,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 企业 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利益冲突, 因 此, 一套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就显得异常重要, 这种 机制包括以董事会为主体的内部控制机制和以资本 市场、 产品市场和法律规章制度为主体的外部控制机 制。 而传统的企业理论认为, 当董事会职能缺位时, 股 东中的异议者就有可能会出面争夺企业的代理权, 即 在董事会中获得席位。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美国, 公司的外部控制市场会格外受到重视。 一、 代理权争夺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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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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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可能会阻延代理权竞争、 降低持异议者成功的 可能性。 二、 代理权争夺的法律规制 现今世界各国多在本国公司法里对股东委托投 票问题作了规定, 但对征集投票代理权问题则规定不 一, 大多数国家对此采取“ 原则允许, 严格限制” 的政 策, 因为大多数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把代理权争夺看 成一种基本可取的社会现象。
,-有可能对股东大会的功能造成损害。根据我国 公司法规定, 持股比例达到 ?>@的股东可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 在这种情况下, 通过代理权争夺, 股东大会就 极有可能成为公司控制权大战的场所, 而股东会固有 的选举董事、 讨论议案、 决定重大事项等功能则有可 能被严重损害。 由于利益冲突 =- 在机构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形下, 的存在,机构投资者总是趋向于与管理层保持一致,
女, 汉族, 广东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555 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 刘渝敏( ,0312) 李杏园( 女, 汉族, 河北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555 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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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研究! !"# 要他们的投票能够受到重视、 起到作用, 其对股票表 决权价值的评价也是不可小觑的。 学者多 ,- 对公司治理的价值。在公司治理方面, 征求委托书竞 认为, 以“ 市场力量” ( ./0123 4506278或“ 争” ( 驱逐不适应的公司现任经 905:; 65<32738的方法, 营者最为有效。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 代理权争夺的
=-代理权争夺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鉴于信息
披露在代理权争夺中的重要性, 英美二国皆对此作了 详细规定。美国法律规定, 管理层及竞争参与者必须 至少在请求开始 C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公布特定信息。 包括参与者的身份和背景以及他们在公司中的股权 信息、 有关财务安排、 参与其他代理权争夺, 以及与公 司达成的将来由公司雇用方面的谅解的信息等。 在克 拉克法官看来, 信息披露就像政治竞选中公众的知情 权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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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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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研究
三、 对我国代理权争夺的立法建议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 “ 代理权争夺” 还是一个新 生事物, 君万之争” 、 胜利股份股 ,--. 年的“ /000 年的“ 权之争” 及此后的“ 广西康达” 、 “ 郑百文” 等均采取了 大规模征集股东投票权的策略。 然而我国的相关立法 基本上还是个空白。仅有的几条规定散见于我国《 公 司法》 第 ,01 条及《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 23 条。而《 证券法》 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些零星 的规定对现实中发生的代理权争夺往往显得力不从 心, 而在道德风险最有可能泛滥的证券市场, 法律的 缺位往往意味着对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资本并不雄 厚的中小股东, 甚至是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伤害。 现阶 段, 我国的私人资本尚不发达, 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 意识仍处于萌芽阶段,真正自觉运用代理权争夺这 一制度来维护自己在公司中的共益权的案例尚未出 现,因此在此时对代理权争夺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既可为未来轰轰烈烈上演的代 理权争夺战预设法律基线,又可唤起中小股东的权 利意识, 达到教育目的。 因此,未来我国有关代理权争夺的立法应着重 参考美国的做法,对征集者资格及代理股数不宜多 加限制, 以充分发挥代理权争夺之效用, 重点应规定 以下内容: 信息披露在代理权 ,4 信息披露问题。前已述及, 争夺过程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通过它, 股东才 可知晓征集者的意图以作出自己的决定。 信息披露要 求及时、 准确, 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大量的信息 披露滞后、 披露不准确甚至虚假披露的问题。/000 年 “ 胜利股份的代理权之争” 即暴露了这一问题。 从竞争 过程中发生事件的实际时间及其公告时间之对比来 看, 无论“ 通百慧” 通过竞拍取得股份还是胜邦企业通 过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 都存在着信息披露的严重滞 后问题, 这种知情权的不对称无疑是对中小股东利益 的一种极大损害。
意在欺诈其他股东,但法律原则禁止股权与投票权 分离,也严格限制投票信托的期限和禁止不可撤销 的代理权。投票权的购买者在公司资本中不拥有同 等的股份,随着购买者的考虑不断变化,投票权的 出卖者的境地就有可能产生恶化的风险,因为购买 者现在可以作出决定稀释出卖者的股份中剩余权利 的价值。也就是说,出卖投票权最终会损害出卖者 自己的利益。!毕竟,失去了资产的联系投票权是用 来造福还是以之起祸,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吸收 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 目前证券市场仍不很规范,易滋生投机、套利及欺 诈行为,因此,我国也应对有偿征集投票代理权严 加禁止。 股东提案制度为美国公司法上 .4股东提案制度。 的一项重要制度, 即指符合一定资格的股东, 有权提 出提案刊登于公司寄交各股东的委托书资料中, 作为 各股东行使投票权时的参考。 它为不愿意或不能承担 代理权争夺费用的股东提供了一种参与公司的途径, 同时也是公司民主的一种方式。当然, 为了避免引进 此制度后股东滥用提案权, 导致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 生不当干扰, 可效仿美国的作法, 对提案股东之资格、 提案范围及出外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四、 小结 正如前文所分析, 以公司控制权力为目标的代 理权争夺( 征集委托书) 摆脱了收购战对现金的依 赖, 因此可产生低成本杠杆效应, 同时它在培养经 理层竞争意识、 培育经理人才市场方面亦具有重要 作用, 因此, 其积极作用是勿庸置疑的。当务之急是 合理规范代理权争夺, 完善法律法规, “ 降低代理权 争夺的成本, 公司控制权市场就会增加使用代理权 争夺机制” 。尤其是在日趋复杂的上市公司控制争 夺的博弈中, 如何保护广大股东权益, 如何规范证 券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才不至于偏离立法的初 衷, 是一个亟待解决和沃纳对 ,01.2 ,034 年间美国发生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代理权争夺战
的研究表明,尽管可能只有少数异议集团赢得了胜 利, 但他也能使持异议集团对公司引起股价长期贬值 的政策产生积极的影响。"在有力的外部约束和挑战 者的虎视眈眈之下, 在职管理层要想继续掌权, 只能 对公司政策作出一些有利于股东的调整, 同时也不得 不更加努力地工作以防范现有的挑战者以及随时有 可能出现的新的挑战者。因此, 只看到用以抵抗异议 集团所耗费的资源、 代价, 而忽视在这种权力争夺过 程中带来的效益的提高, 并不能说明问题的全部。经 济学研究已经表明, 代理权争夺中的股价增长的一部 分是由股份的表决权价值增长造成的。 持异议集团活 动和管理层防御活动都提高了对有表决权股份的需 求, 于是就提高了股价。 即使是对于中小股东来说, 只
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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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研究
代理权 争
夺 及其法律规制
刘渝敏 李杏园
(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 &""’%!) 内容摘要:代理权争夺是公司外部控制 机制发挥作用的一种重要表现。在欧美及我 国台湾地区,代理权争夺是约束公司管理层 行为, 改善公司治理环境的重要手段。我国的 代理权争夺立法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 关键词:代理权争夺 法律规制 股东 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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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争夺发起者的资格及代理股数限制。美
国在此方面的规定是最为宽松的。无论持股数量多 少, 是否公司股东, 都可以发起代理权争夺, 对所代理 的股数亦无限制。 但事实上, 经典的代理权争夺中, 旨在与管理层 争夺控制权的反叛集团通常先在公开市场上购入大 宗的股票, 然后才公开宣布其意图。 而相反, 我国台湾 地区的法律则对此作了严格规定。立法者认为, 将委 托书作为公事经营权之工具是不值得鼓励, 甚至应严 加禁止。根据《 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 规则》 , 征集者必须是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A> 万股 以上者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B 以上且不 低于 ?> 万股者,始得征集。至于征集者所代理之股 数, 新修订之委托书规则则调整为“ 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份之 =@” 。 但对于征集目的是为了支持他人竞选董 事和监事, 则其所代理股数不得超过 ?@。 这些规定实 际上是有利于大股东的, 因为就股东人数而言, 持有 仅是公司内少数“ 族群” , 因此, 事实上多数 A> 万股者, 小股东想藉由委托书征集的方式当选董事或监事可 谓难如登天。 与代理权争夺有关 ,-代理权争夺的费用的承担。 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 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要求公司 支付征集费用。显然, 要对此定下一个标准是一件棘 手的事, 美国法院对此也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大多数 法院认为, 如果争议涉及的是一个“ 政策” 问题而非仅 仅是“ 个人” 争夺控制权的斗争, 则除了允许公司负担 通常费用外, 还可要求公司负担管理层用于教育股东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DOI:10.16092/ki.1001-618x.2003.04.031
代理权争夺往往是反叛者或曰挑战者( 往往为具 备一定影响力的股东) 与管理者( 常为原控制股东代 表) 矛盾激化的结果。 然而, 由于非管理层和现任管理 层都有可能进行投票委托书的征集, 所以, 征集委托 书制度的作用就像一把双刃剑,而在这种战斗中, 现 任管理层至少有几个有利条件: ( ,)他掌握着现有股 东的名册, 而反叛者可能必须到法院才能得到这份名 册!; ( 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 管理部门可以动用公 -) 司资产来支付代理请求费, 而反叛者必须利用自有或 其他外在资源来完成此项活动; ( 基于上述原因, 股 .) 东总是有亲管理层的倾向。 因此, 传统观念认为, 代理 权争夺在约束管理层转移控制权方面是低效的。 经济 学实证研究表明, 不管代理权争夺的结果如何, 都能 对目标公司股东财富具有重要影响, 笔者从正反两方 面分析, 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 一) 代理权争夺的正面效应
发生往往起源于管理层的失误和对公司事务的漠不 关心导致的经营效率低下。因此, 从监控公司管理层 作为之角度言,代理权争夺是不可缺少的制约工具, 尤其是在异议集团有人进入了董事会时, 两个互相对 立派别的互相监督正如互相制约的权利一样, 其产生 的好处要远超过付出的代价, 毕竟, 多元化的治理环 境总是优于一言堂式的独断专行。 代理权争夺战为参 =- 社会效应。基于上述原因, 与竞争企业所处的特定行业的有限资源得到最优配 置提供了一种可能,它至少为企业经营控制权转向 更有能力的人手中提供了一种机制。我们在 ,>>> 年 初“ 胜利股份的代理权之争” 中也可以看到这种间接 效果的产生。首先代理权的争夺推动了董事长的改 选和专业化的独立董事的进入( 根据 ,>>> 年股东大 会的最终决议, 三名独立董事进入了董事会) 。去除 在竞争中耗费的资源,代理权争夺也为企业带来了 活力, 企业的经营效益也有可能由此得到提升。这对 整个社会的财富增长无疑也是助益不浅的。此外, 不 容忽视的是, 代理权争夺由于牵涉面广, 参与股东人 数较多,本来名不见经传的企业可能藉此迅速获得 知名度, 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 两年前“ 通百慧” 的成功操作令其短时间内声名鹊起 即是一例。 ( 二) 代理权争夺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扰乱企业经营管理, ?- 可能造成公司资源浪费, 并为套利投机者提供可乘之机。 异议者可能会为了谋 取私利而利用代理权争夺制度进入董事会, 赢得公司 控制权, 不当干预公司经营, 这对一个企业来说无疑 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在我国台湾地区, 即发生过有心 人士利用委托书以当选董事、 监事, 然后伺机掏空公 司财产之情事。
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 代理权争夺对中国资 本市场必定产生深远影响。 代理权争夺( 又称委托书征集) , 是不同利益主体 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股东大会的控制 权, 达到更改董事会、 管理层或公司战略的行为。 对代 理权争夺的界定往往与一国的政策、 立法取向有很大 关系。例如美国, 征集代理权范围是非常大的, 报纸、 社评等都可能被包括其中。 而在立法上沿袭美国的我 国台湾地区也同样对代理权的征集做了宽泛的规定, 除股东主动委托之外, 任何以广告、 公告、 电视、 电话、 广播、 信函、 发表会等各种途径取得委托书之行为都 可归于其中。 事实上,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 企业 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利益冲突, 因 此, 一套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就显得异常重要, 这种 机制包括以董事会为主体的内部控制机制和以资本 市场、 产品市场和法律规章制度为主体的外部控制机 制。 而传统的企业理论认为, 当董事会职能缺位时, 股 东中的异议者就有可能会出面争夺企业的代理权, 即 在董事会中获得席位。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美国, 公司的外部控制市场会格外受到重视。 一、 代理权争夺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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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可能会阻延代理权竞争、 降低持异议者成功的 可能性。 二、 代理权争夺的法律规制 现今世界各国多在本国公司法里对股东委托投 票问题作了规定, 但对征集投票代理权问题则规定不 一, 大多数国家对此采取“ 原则允许, 严格限制” 的政 策, 因为大多数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把代理权争夺看 成一种基本可取的社会现象。
,-有可能对股东大会的功能造成损害。根据我国 公司法规定, 持股比例达到 ?>@的股东可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 在这种情况下, 通过代理权争夺, 股东大会就 极有可能成为公司控制权大战的场所, 而股东会固有 的选举董事、 讨论议案、 决定重大事项等功能则有可 能被严重损害。 由于利益冲突 =- 在机构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形下, 的存在,机构投资者总是趋向于与管理层保持一致,
女, 汉族, 广东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555 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 刘渝敏( ,0312) 李杏园( 女, 汉族, 河北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555 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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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争夺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鉴于信息
披露在代理权争夺中的重要性, 英美二国皆对此作了 详细规定。美国法律规定, 管理层及竞争参与者必须 至少在请求开始 C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公布特定信息。 包括参与者的身份和背景以及他们在公司中的股权 信息、 有关财务安排、 参与其他代理权争夺, 以及与公 司达成的将来由公司雇用方面的谅解的信息等。 在克 拉克法官看来, 信息披露就像政治竞选中公众的知情 权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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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我国代理权争夺的立法建议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 “ 代理权争夺” 还是一个新 生事物, 君万之争” 、 胜利股份股 ,--. 年的“ /000 年的“ 权之争” 及此后的“ 广西康达” 、 “ 郑百文” 等均采取了 大规模征集股东投票权的策略。 然而我国的相关立法 基本上还是个空白。仅有的几条规定散见于我国《 公 司法》 第 ,01 条及《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 23 条。而《 证券法》 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些零星 的规定对现实中发生的代理权争夺往往显得力不从 心, 而在道德风险最有可能泛滥的证券市场, 法律的 缺位往往意味着对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资本并不雄 厚的中小股东, 甚至是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伤害。 现阶 段, 我国的私人资本尚不发达, 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 意识仍处于萌芽阶段,真正自觉运用代理权争夺这 一制度来维护自己在公司中的共益权的案例尚未出 现,因此在此时对代理权争夺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既可为未来轰轰烈烈上演的代 理权争夺战预设法律基线,又可唤起中小股东的权 利意识, 达到教育目的。 因此,未来我国有关代理权争夺的立法应着重 参考美国的做法,对征集者资格及代理股数不宜多 加限制, 以充分发挥代理权争夺之效用, 重点应规定 以下内容: 信息披露在代理权 ,4 信息披露问题。前已述及, 争夺过程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通过它, 股东才 可知晓征集者的意图以作出自己的决定。 信息披露要 求及时、 准确, 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大量的信息 披露滞后、 披露不准确甚至虚假披露的问题。/000 年 “ 胜利股份的代理权之争” 即暴露了这一问题。 从竞争 过程中发生事件的实际时间及其公告时间之对比来 看, 无论“ 通百慧” 通过竞拍取得股份还是胜邦企业通 过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 都存在着信息披露的严重滞 后问题, 这种知情权的不对称无疑是对中小股东利益 的一种极大损害。
意在欺诈其他股东,但法律原则禁止股权与投票权 分离,也严格限制投票信托的期限和禁止不可撤销 的代理权。投票权的购买者在公司资本中不拥有同 等的股份,随着购买者的考虑不断变化,投票权的 出卖者的境地就有可能产生恶化的风险,因为购买 者现在可以作出决定稀释出卖者的股份中剩余权利 的价值。也就是说,出卖投票权最终会损害出卖者 自己的利益。!毕竟,失去了资产的联系投票权是用 来造福还是以之起祸,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吸收 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 目前证券市场仍不很规范,易滋生投机、套利及欺 诈行为,因此,我国也应对有偿征集投票代理权严 加禁止。 股东提案制度为美国公司法上 .4股东提案制度。 的一项重要制度, 即指符合一定资格的股东, 有权提 出提案刊登于公司寄交各股东的委托书资料中, 作为 各股东行使投票权时的参考。 它为不愿意或不能承担 代理权争夺费用的股东提供了一种参与公司的途径, 同时也是公司民主的一种方式。当然, 为了避免引进 此制度后股东滥用提案权, 导致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 生不当干扰, 可效仿美国的作法, 对提案股东之资格、 提案范围及出外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四、 小结 正如前文所分析, 以公司控制权力为目标的代 理权争夺( 征集委托书) 摆脱了收购战对现金的依 赖, 因此可产生低成本杠杆效应, 同时它在培养经 理层竞争意识、 培育经理人才市场方面亦具有重要 作用, 因此, 其积极作用是勿庸置疑的。当务之急是 合理规范代理权争夺, 完善法律法规, “ 降低代理权 争夺的成本, 公司控制权市场就会增加使用代理权 争夺机制” 。尤其是在日趋复杂的上市公司控制争 夺的博弈中, 如何保护广大股东权益, 如何规范证 券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才不至于偏离立法的初 衷, 是一个亟待解决和沃纳对 ,01.2 ,034 年间美国发生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代理权争夺战
的研究表明,尽管可能只有少数异议集团赢得了胜 利, 但他也能使持异议集团对公司引起股价长期贬值 的政策产生积极的影响。"在有力的外部约束和挑战 者的虎视眈眈之下, 在职管理层要想继续掌权, 只能 对公司政策作出一些有利于股东的调整, 同时也不得 不更加努力地工作以防范现有的挑战者以及随时有 可能出现的新的挑战者。因此, 只看到用以抵抗异议 集团所耗费的资源、 代价, 而忽视在这种权力争夺过 程中带来的效益的提高, 并不能说明问题的全部。经 济学研究已经表明, 代理权争夺中的股价增长的一部 分是由股份的表决权价值增长造成的。 持异议集团活 动和管理层防御活动都提高了对有表决权股份的需 求, 于是就提高了股价。 即使是对于中小股东来说,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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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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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渝敏 李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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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在此方面的规定是最为宽松的。无论持股数量多 少, 是否公司股东, 都可以发起代理权争夺, 对所代理 的股数亦无限制。 但事实上, 经典的代理权争夺中, 旨在与管理层 争夺控制权的反叛集团通常先在公开市场上购入大 宗的股票, 然后才公开宣布其意图。 而相反, 我国台湾 地区的法律则对此作了严格规定。立法者认为, 将委 托书作为公事经营权之工具是不值得鼓励, 甚至应严 加禁止。根据《 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 规则》 , 征集者必须是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A> 万股 以上者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B 以上且不 低于 ?> 万股者,始得征集。至于征集者所代理之股 数, 新修订之委托书规则则调整为“ 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份之 =@” 。 但对于征集目的是为了支持他人竞选董 事和监事, 则其所代理股数不得超过 ?@。 这些规定实 际上是有利于大股东的, 因为就股东人数而言, 持有 仅是公司内少数“ 族群” , 因此, 事实上多数 A> 万股者, 小股东想藉由委托书征集的方式当选董事或监事可 谓难如登天。 与代理权争夺有关 ,-代理权争夺的费用的承担。 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 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要求公司 支付征集费用。显然, 要对此定下一个标准是一件棘 手的事, 美国法院对此也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大多数 法院认为, 如果争议涉及的是一个“ 政策” 问题而非仅 仅是“ 个人” 争夺控制权的斗争, 则除了允许公司负担 通常费用外, 还可要求公司负担管理层用于教育股东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