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股票期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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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又称购股权,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被授予的的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行权后取得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2)股票期权不可转让,行权后在限定条件下可以转让;(3)行权产生的收益来源于股票市场,而不是公司;股票增值权,也称虚拟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
股票增值权有如下法律特征:(1)被授予的股票增值权不以真实股票为对象,不会影响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不存在股权稀释效应;(2)由于不是真实的股票,因此,持有者不享有表决权和配股权;(3)收益来源于企业税后利润。
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行权后取得的有关权利是否以上市公司股票为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取得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股票增值权取得的则是以上市公司股票为参考的“虚拟股票”。
依据1994年8月4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发行的H股股份属于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的对象为境外投资人,不包括境内的个人和组织,结合上述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特征,可以看出,由于身份所限,内地员工不属于境外投资人,因此,不能合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即H股股票,所以,以H股上市的公司不适用股票期权的激励计划。
对于红筹企业,特别民营红筹上市公司,因为企业注册地在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不属于中国法人,其在香港上市发行的股票不属于境外上市外资股,而香港的法律和联交所规则并不禁止内地员工持有红筹公司的股票,因此,民营红筹公司可以向内地员工授予股票期权。
而股票增值权由于使用的是虚拟股票的概念,员工持有的并不是真实的公司股票,这种方案无需报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的审批,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此种方式既适合于以H股行使发行股份的上市公司,也适合于红筹公司。
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依据2006年1月2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该办法对境外注册、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即H股)的公司可以采取的股权激励办法(包括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增值权计划))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国有上市公司的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办法扫除了障碍。
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2月1日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该细则虽属部门条例,但至少从法律上认可了内地员工有权参与境外上市企业的员工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一实施的具体内容。
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增值权计划虽有所不同,但在有关计划的实施方面有很多相同或类似的地方,在此一并介绍。
1 实施的目的。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在于对公司曾经或可能做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以促使他们为公司利益更努力表现,吸引并挽留高素质的员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2 计划
的制定和实施机构。
实践中,一般都是由公司成立董事会领导下的股票期权计划委员会或新酬委员会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并以董事会名义实施,但该计划首先要经董事会审议,并最终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 可参与的人员。
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由董事会确定,每个上市公司会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范围,但从实践看,可参与的人员一般包括如下范围:A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全职或兼职的职员;B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个别情况下,部分上市公司也会向除了上述人员之外的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顾问,咨询人士、供应商、客户及代理提供股权激励计划,以促使参与者保持与公司的持续的业务关系。
4 授出相关权利的上限。
依据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在股票期权计划中,依据该计划而发行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的全部股份的比例一般在1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30%。
而在任何12个月之内,向任何个人授出的期权(包括已行使或未行使)在行使时已发行的或将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证券的1%。
因股票增值权计划中不涉及发行的股票,因此联交所对股票增值权并没有限制性规定,但由于参与者取得利益要从公司税后利润中获得,因此,股票增值权计划要征得全体股东同意,有关授出权利的上限也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5 行权期间。
根据联交所的交易规则规定,股票期权的行使期限不得超过授出权利之日起10年。
具体的行权日期由公司决定。
而股票增值权的行使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
一般情况下,公司会确定一定期限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行权,而且不能一次行权,而是分阶段,按一定比例逐步行权,每阶段会确定不同的指标,不能达标的,则不能行使该阶段的权利。
但其他阶段仍旧有效。
6 行权价。
行权价格由董事会全权决定,但一般不低于下列各项最高者:(1)权利授出当日联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的收盘价;(2)权利授权前5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每天收盘价的平均值;(3)股份面值。
7发生重要事项时的规定1)、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未行使的股票增值权注销:(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3)严重失职、渎职;(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6)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7)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股票增值权继续按每期计划规定行权:(1)激励对象因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2)激励对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4)激励对象因股东单位调动辞去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以及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其它职务的。
3)、激励对象发生下列情形的,在发生当年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继续按每期计划行权,其余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注销:(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2)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8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授予权利时的考核指标,另一个是行权时
的考核指标。
另外,每个考核指标又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公司层面的指标,一个是个人层面的指标。
一般情况下,公司层面的指标有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并且公司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不适合施行激励计划的情况。
个人层面应包括:最近三年内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没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反犯罪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公司规定的个人岗位和业绩是否达标。
二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据联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可以在申请上市前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而不用再经上市后股东大会批准,但该计划必须在上市时的招股章程中详细的列明。
如果在上市前已授出有关权利,公司应当在招股章程中披露详情,以说明该等授出的权利对公司上市后可能对持股量造成的摊薄影响及盈利影响。
另外,如果上市前通过的计划与联交所的规则有所不同,则上市后就不能在根据该计划授出新的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