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服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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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服务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服务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开门接访、公开办理、公正处理,为信访人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访服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信访服务工作机制,落实信访服务责任,提高信访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信访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信访服务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信访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信访,提供咨询、引导、协调、处理等服务;
(二)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问题;
(三)分析、汇总、报告信访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四)指导、协调、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信访服务工作;
(五)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维权;
(六)其他与信访服务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信访服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投诉、举报、建议、意见等;
(二)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建议、意见等;
(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咨询、质疑等;
(四)其他需要信访服务工作的范围。

三、信访服务工作的程序和规范
第七条信访服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受理:接受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信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登记: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详细登记,明确信访人、信访事项、信访要求等;
(三)分流: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职责、管辖等,及时分流到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办理;
(四)办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事项;
(五)反馈:将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六)归档:对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信访服务工作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开透明:在受理、办理、反馈等环节,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操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信访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信访服务工作依法、公正、公开进行;
(三)保护隐私:对信访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用途;
(四)文明服务:信访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接待,耐心倾听,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五)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信访服务工作;
(六)督促落实:对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跟踪督促,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四、信访服务工作的责任与追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信访服务工作的责任,落实信访服务责
任制度,确保信访服务工作依法、公正、公开进行。

第十条信访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不得有推诿、敷衍、拖延等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信访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信访服务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信访服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降级降职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的;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用途使用信访人个人信息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信访服务工作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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