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梅、陈小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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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梅、陈小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8

【案件字号】(2021)闽07民终4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观贵周黎敏余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红梅;陈小明;陈小平

【当事人】王红梅陈小明陈小平

【当事人-个人】王红梅陈小明陈小平

【代理律师/律所】朱炳勋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林嘉荣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炳勋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林嘉荣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炳勋林嘉荣

【代理律所】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红梅;陈小平

【被告】陈小明

【本院观点】根据陈小明提供的转账记录,结合王红梅在其与陈小平离婚纠纷案件中自认向

陈小明借款23万元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王红梅与陈小明形成有效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有事实依据。王红梅在离婚诉讼的起诉状中载明向陈小明借款23万元,该款项亦转入王红梅个人账户,且在离婚协议书中王红梅与陈小平已明确约定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因此,该笔债务应由王红梅个人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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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王红梅提交关于陈小明款项支出说明表、王红梅建设银行尾号3110的账号转出费用截图及从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进出账明细,王红梅厦门银行尾号8456的账号从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4月21日进出账明细,拟证明王红梅与陈小平共同向陈小明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以及日常生活开支。对此本院将结合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综合评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陈小明提供的转账记录,结合王红梅在其与陈小平离婚纠纷案件中自认向陈小明借款23万元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王红梅与陈小明形成有效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有事实依据。王红梅主张系其前夫陈小平向陈小明借款,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王红梅主张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其个人债务。本院认为,王红梅在离婚诉讼的起诉状中载明向陈小明借款23万元,该款项亦转入王红梅个人账户,且在离婚协议书中王红梅与陈小平已明确约定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因此,该笔债务应由王红梅个人承担。王红梅在本案中又提出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该上诉理由以及王红梅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王红梅主张本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王红梅向陈小明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陈小明于2019年10月16日向王红梅催款,2020年9月11日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综上所述,王红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王红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3:00: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小平与陈小明系兄弟,陈小平与王红梅原系夫妻(双方于1999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9月16日经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调解离婚)。应王红梅借款要求,2016年1月13日钟惠秋受陈小明委托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王红梅建设银行账户6217××××3110汇入15万元,摘要备注:借款。2016年3月2日陈小明分别通过其个人工商银行及招商银行账户两次向王红梅建设银行账户(账号同上)转账,每笔4万元。上述转入王红梅账户共计23万元系陈小明所出借。2019年10月16日起,陈小明陆续通过微信、电话向王红梅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小明应王红梅借款要求向其账户汇入23万元,双方形成有效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陈小明与王红梅于2016年1、3月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019年10月16日陈小明向王红梅催讨借款,视为开始主张其权利,陈小明于2020年9月11日起诉,符合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的法律规定,亦符合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内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王红梅答辩称陈小明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王红梅未按要求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陈小明要求王红梅归还借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小明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举证不足,不予支持。判决:一、王红梅应归还陈小明借款本金2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陈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44元,减半收取计3272元,由王红梅负担2152.6,陈小明负担1119.4元。本院二审期间,王红梅提交关于陈小明款项支出说明表、王红梅建设银行尾号3110的账号转出费用截图及从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进出账明细,王红梅厦门银行尾号8456的账号从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4月21日进出账明细,拟证明王

红梅与陈小平共同向陈小明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以及日常生活开支。对此本院将结合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综合评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红梅上诉请求:撤销光泽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陈小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王红梅为本案借款人错误。陈小明提供的证据仅有转入23万元到王红梅账户的银行流水,并没有证据证明王红梅是借款人,不能排除王红梅的前夫陈小平向陈小明借款的可能。二、一审判决案涉23万元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错误。王红梅提供的借款用途是用于夫妻经营的厦门市韵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装修款、房屋租金和家庭生活开支等明细,一审判决以这些交易属于部分交易支出,非完整银行资金流水为由,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系认定事实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错误。本案2016年3月借款,2019年10月16日催款,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综上所述,王红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红梅、陈小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7民终4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勋,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荣,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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