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公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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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
公墓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4]51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公墓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公墓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公墓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的通知》(辽民函〔201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墓合法守信经营及规范化建设,促进文明殡葬、生态殡葬和文明节俭办丧事风气的形成。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深入开展公墓规范化建设管理整治工作,切实解决非法、违规兴建公墓,违规建设、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格位、设立销售处,非法促销等问题,使滥占土地、违规建墓、破坏环境非法违规销售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公墓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文明、节俭、环保、科学的丧葬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三、工作重点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
1.对建设规模不大,骨灰安葬数量不多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安葬的骨灰,由建墓单位出资,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安置进合法墓区。
2.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骨灰安葬数量较多、难以通过迁移恢复土地原状的,责令停止建设经营,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后,将其纳入市级城乡公
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按新建公益性公墓相关规定,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违规建设的公墓
1.对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
2.对未按批准文件规定建设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用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