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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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0.07.26
•【字号】津财建二[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延长实施
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0〕17号)
有关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环保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0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建二〔2010〕4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作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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