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考勤与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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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与假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xx公司作为零售连锁企业的行业特性,在《考勤与假期管理规定》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其下属机构所有员工。

【管理责任】

第三条

总部中心/部门负责人——对相应中心/部门人员的考勤有监管责任;

总部人力资源部考勤负责人——对公司所有人员的考勤有监察/抽查责任;

下属机构负责人/人事行政人员——对本机构人员的考勤有监察/抽查责任。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管理

【工作时间】

第四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周工作40个小时。

第五条工作时间:

(一)总部及各下属机构后勤部门按照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8时,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二)各自营专卖店因行业性质不同,按排班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每周轮休一天。具体排班规则由各下属机构根据市场环境及气候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并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存档。

(三)下属机构因特殊地理条件/习惯或季节变化等原因调整工作时间的,须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并进行公布。

【考勤周期】

第六条考勤统计周期:按公历自然月份统计,以每月21.75个工作日计算。

【打卡规定】

第七条

(一)总部:总部员工实行上、下班各打卡一次的制度,每日共打卡2次,即早上9:00以前、下午18:00点后为正常打卡时间;公休、节假日值班人员仍须执行正常打卡规定。

(二)下属机构:因业务原因,下属机构员工可视实际情况执行每日3次的打卡制度,即早上9:00以前、中午13:00以后、下午18:00以后;或早晚各打卡一次的制度,即早上9:00以前、下午18:00以后(或其他经公司批准的考勤时间);下属机构人事行政人员须以电话等形式确认外派/外埠区域人员的实际出勤情况。

(三)因工作性质不同,各自营专卖店员工按照排班表上下班,执行每日打卡2次的制度,即上、下班各打卡一次;具体班次由分公司确定,总部人力资源部有抽查权。(四)员工工作时间需因工外出,外出及返回须打卡或签到各一次;

(五)员工如对当月打卡考勤数据有疑义,须在当月工资发放后提出申诉申请,不得跨月申请;未提出任何申诉的,将视为员工认可本人当月出勤数据。

(六)打卡记录只能作为正常出勤凭证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加班的有效凭证,加班须按流程经事先审批核准方可。

第八条员工不得代打卡或签到,一经发现将分别给予代打卡者与被代打卡者处以警告处分及每次200元的处罚,年度内累计代打卡或签到三次(含)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将予以开除处理。

【考勤异常】

第九条员工须先到公司打卡或签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提前半小时经直接上级批准,方视为正常。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漏打卡:员工每月漏打卡3次(含)以内每次罚款5元,超过部分每次扣罚50元。漏打上班卡视为迟到,按迟到处罚。

第十一条出现考勤异常的情况,必须2日内完成异常签卡,且异常签卡必须写明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否则按无效异常签卡,并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十二条人力部或公司高层领导需不定期的对考勤及签卡进行抽查,如抽查签卡不属实,将按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签卡人将从重处理。

【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晚于公司规定的标准上班时间上班的视为迟到;早于公司规定的标准下班时间离岗的视为早退。上班时间在办公区域内就餐或处理其他非工作事项者视同迟到早退论处,并予以通报批评及处以50元/次罚款。

第十四条迟到和早退按次进行处罚,当月迟到第一次处罚10元,每增加一次,依次

累加罚款10元。(如某员工迟到3次,迟到第1次罚款10元+迟到第2次罚款20元+迟到第3次罚款30元,共计罚款60元,依次类推……)

【旷工】

第十五条迟到早退或无故离岗一次超过半小时至两小时的,每次按旷工半天计算;超过两小时以上的,每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届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七条如发现员工请休假有虚假情况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员工旷工按旷工时间的3倍全额工资的标准予以处罚,并同时给予口头警告的行政处分。半年内旷工(按自然年计算)超过8小时以上者,将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第十九条一次性连续旷工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或1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予以开除。截止恢复工作日或正式通知离职日期间视为旷工,最长计15个工作日。

【出差管理】

第二十条员工出差前按照审批流程及权限提交《出差申请单》,该申请单中提交的出差时间作为人力部门结算考勤和财务部门报销出差发票的依据。未提交《出差申请单》的出差视为旷工,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出差票据。

第二十一条如实际出差时间长于申请的出差时间,员工回公司后应在报销前补交超出天数的《出差申请单》,未补交《出差申请单》的出差视为旷工,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出差票据。

【因公外出培训】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因公外出培训(培训时间在1天及以上)而无法正常考勤的员工,在外出培训前,必须按审批流程及权限提交《出差申请单》(该出差视为市内出差),该申请单中的出差时间只作为人力部门考勤的依据。未提交《出差申请单》的外出培训按旷工处理。

【下属机构考勤程序】

第二十三条下属机构人事行政人员根据当月员工的考勤原始凭据在HRMS系统中填制《月考勤数据提报》,并对特殊事项及当月入、离职人员的实际入、离职日期进行备注,作为薪资计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月考勤数据提报》必须保证准确、完整、详细、清楚,经下属机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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