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执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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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执行指南
引言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董事会作为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权力的合理、有效执行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明确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执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规范、高效地行使权力。

一、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概述
1.1 董事会权力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的行使需遵循《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董事会权力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主要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

二、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执行程序
2.1 会议组织
国有企业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2.2 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三天送达全体董事,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

2.3 会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4 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程序分为:提案、讨论、表决、记录等环节。

1. 提案:董事可向董事会提出提案,提案应明确、具体。

2. 讨论:董事会对提案进行讨论,董事可发表意见、提出疑问。

3. 表决:董事会决策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董事应根据自己的判
断行使表决权。

4. 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地反映会议情况。

2.5 决策执行
董事会决策执行由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
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监督与评价
3.1 内部监督
国有企业董事会应设立审计、监事等内部监督机构,对董事会
权力行使进行监督。

3.2 外部监督
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行使还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外部监督。

3.3 评价机制
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执行情况应纳入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评价。

四、法律责任与处理
4.1 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董事会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处理措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国有企业董事,应依法进行处理,严重的可解除其职务。

五、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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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如有需要进一步了解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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