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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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26
•【字号】青政办秘[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
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秘〔2010〕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条例》的根本保证。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近及远、全面清理;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二)坚持由近及远、全面清理的原则。

重点对2003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编制2009政府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三)坚持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

省政府办公厅负总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由本部门负责编制。

各地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

各县(市、区、行委)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部门及其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

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按照省属省管、市(州、地)属市(州、地)管、县(市、区、行委)属县(市、区、行委)管及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编制。

二、编制要求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专题研究,认真编制,按时完成。

一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系统化。

各地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全面、系统。

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覆盖信息公开主体的全部机构,即:省市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地震局、气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电监局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分类清晰,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

二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标准化。

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和《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要
求(附后),做到政府信息分类、编码统一规范,同类信息采用相同术语,为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库和提供统一的信息查询创造便利。

三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电子化。

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的作用,使用计算机辅助工具建立政府信息数据库(“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软件正在研发中),提高编制效率,降低成本,努力为今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创造条件。

四要做到保质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各地各部门编制工作要于2010年3月12日前完成,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审定。

三、编制程序
(一)清理政府信息。

各地、各部门按照《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清理,确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制公开目录。

对照《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附件2)的规范要求,将本部门清理后的信息归入不同类别。

原则上不可缺项,确需缺项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按各负其责的原则,报省、市(州、地)、县(市、区、行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公开目录,由县(市、区、行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并结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统一的目录规范样式。

(三)编制公开指南。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确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附件1)编制本部门公开指南。

(四)审定上报。

各地区及省级各部门(含省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信息技术办公室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复审,上报时间为2010年3月12日前。

各县(市、区、行委)、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
的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各地区政府办公厅(室)复审,具体要求及时间由各地区另行确定。

联系人:艾海成,电话:************,电子邮箱:xxgk@。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
2、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填写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填写网址)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地址)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分类依据《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单位职能,予以明确。

信息采用多级类目编排,编排原则参考《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

主要包括:等。

(二)。

主要包括:等。

(三)。

主要包括:等。

……
……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填写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级类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填写网址)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目录》指定发放点(地址)领取。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具体内容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结合实际确定)。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地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地址)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在(地址)设有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信息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
年(网上信息留存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

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填写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

《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各单位根据业务要求确定具体内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填写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见附表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逐一列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受理机构或者委托受理机构)
(名称)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名称)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委托受理机构为:
(名称)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

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办公地址:,邮政编
码:,接待投诉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1、(填写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填写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略)
填写单位
二年月日附表1:
附件2:
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
目录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原则
(一)总体编制原则
(二)核心元数据编制原则
三、信息分类
(一)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方法
(二)关于主题分类
(三)关于体裁分类
(四)关于服务对象分类
(五)关于机构分类
(六)关于组配分类
四、编制要求
(一)编制说明
(二)核心元数据
五、目录更新与维护要求
(一)准确性要求
(二)全面性要求
(三)及时性要求
六、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展现形式
(一)列表形式
(二)简要形式
(三)细览形式
附1:主题分类类目表
附2:关键词参考表
附3:体裁分类类目表
附4:服务对象分类类目表
附5: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样本)
一、编制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为落实《条例》精神,体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区域统一、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指导和规范各级各部门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的编目工作,特编制《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二、编制原则
(一)总体编制原则
1、前瞻性
目录的编制应考虑到未来可能因业务发展需要或公众需求变迁等原因而出现的目录增加或调整的情形。

2、稳定性
从编制成本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目录结构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在目录分类上有大的变动。

3、标准性
目录的编制应尽量参照已有的相关标准、规范。

4、关联性
编制目录时既要注意处理上、下级机关以及横向机关之间的关系,又要从方便公众查阅的角度出发,除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公开信息应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外,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但非本部门形成或发布的必须文件应尽量编入目录,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但对编入目录的相关文件要对公开责任部门作出说明。

5、精简性
目录编制应在方便公众查询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重复和交叉。

6、统一性
目录的编制应尽量考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在编制上应统一方法、统一格式。

(二)核心元数据编制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是用来描述和记录政府公开信息的各种属性,这些属性共同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核心元数据。

核心元数据是描述政府公开信息特征的基本属性的集合,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的核心标准规范,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目、建库、发XXX查询。

根据《条例》规定和检索、查阅信息的需要,现设定14个核心元数据,其中6个必选项、3个条件必选项、5个可选项。

此外,根据信息的正文格式(如一般通用类信息、法规公文类信息、行政权力事项类信息等),还设定了一个辅助元数据。

1、索引号(必选项)
系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识符。

索引号主要用于跨地区、跨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中,是每条信息唯一不变的标识,已经生成不因发布机构变更而更改。

青海省信息公开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形如
“0000141349/2008-12345”。

前段码为信息发布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形如“00001434-9”或者“40000895-X”(在使用中应略去“-)。

组织机构代码由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编制。

后段码为4位年份数字加上5位数字流水号,中间用“-”链接。

索引号可由计算机按信息发布的日期自动生成。

在目录检索结果的显示上,既可以显示索引号的完整字符,也可以只显示后段码。

2、名称(必选项)
系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题。

如有主副标题的,只填主标题。

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信息的名称一般作为文字检索的主要查询项使用,应支持模糊查询。

3、内容概述(可选项)
系指对每条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主要是为公众快速浏览、选择信息提供帮助。

内容概述应从原文正文中抽取或提炼概括,尽量避免简单重复信息的标题。

篇幅最好在200字以内。

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内容概述一般作为全文检索的查询项使用,应支持模糊查询。

4、生成日期(必选项)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形成的时间。

其中,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该信息的发文时间。

生成日期按《GB/T7408-2005》执行,格式为CCYY-MM-DD。

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生成日期一般作为时间检索主要查询项使用。

5、有效期(可选项)
有效期包括信息的生效日期、废止日期两个标识,数据格式为CCYY-MM-DD。

对于已废止的公文类信息,应及时标注废止时间。

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生效日期、废止日期一般作为时间检索的可选查询项使用。

6、文号(条件必选项)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编号。

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文号。

文号属于必选项。

在目录检索程序的条件查询功能中,文号作为文字检索的查询项使用,应支持模糊查询。

7、相关信息(多项可选项)
系指与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直接关联的其他重要信息。

相关信息的数据类型是复合型的,可由多个字段组成。

例如,指向上级行政机关的已经编入目录的信息,可以填入该信息的名称、索引号;没有编入目录的,可以由名称和文号组成。

采用这一元数据,即可方便公众检索查阅相关政府信息,又可避免将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的信息内容大量编入本单位的公开目录等情况。

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相关信息可作为查询项使用,也可作为链接项或显示项使用。

8、发布机构(必选项)
系指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含组织机构代码,如属于行政机关内设或所属机构,其代码自行编制)。

作为多项必选项,可以包括多个发文机构(联合发文)。

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机构名称可作为文字检索或枚举检索的查询项使用,应支持模糊查询。

9、关键词(条件必选项)
系指反映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特点的词语。

它包括主题关键词和位置关键词两类,都是文本字符串,需要按照限定词表进行标引。

每条信息的关键词以3-5个为宜。

主题关键词简称主题词,属于条件必选项(原始信息中如果有主题词属于必选项);位置关键词是描述地理位置方面的词语,属于可选项。

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主题关键词和位置关键词可作为文字检索的查询项使用,应支持模糊查询。

10、信息分类(必选项)
这里特指政府公开信息所属类别的标识,包括分类类目名称和分类代码,可并列采用多种分类方法。

每一条政府信息,在不同的分类方法中至少有一个对应的分类标识。

在确定信息分类类目时,应先建立相应的分类类目表。

信息分类方法可参考第三部分:信息分类。

11、在线链接地址(可选项)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在网络上的统一资源标识符(URI),应遵循RFC2396的规定。

可以直接采用该信息在目录服务子系统生成的访问网址。

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在线链接地址一般不作为查询项使用,只作为链接或显示项使用。

12、信息格式(可选项)
系指描述政府公开信息的数字化编码格式,如TXT、DOC、PDF、JPG、MP3、MPEG等,应遵循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充协议(MIME,PFC2045/RFC2046)的规定。

对于公文类信息,常用TXT或HTML格式。

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信息格式可作为查询项使用,也可作为显示项使用。

13、语种(条件必选项)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采用的语言。

如果采用少数民族语言,该项为必选项。

语种值域参照GB/T4880.1-2005《语种名称代码第2部分:字母代码》执行。

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语种可作为文字检索的查询项使用。

14、著录日期(必选项)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元数据在目录系统中生成或更新的时间。

用于元数据内部管理,不需要向公众公开。

日期型值域参照《GB/T7408-2005》,格式CCYY-MM-DD。

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著录日期一般不作为查询项或显示项使用,只作为管理项使用。

15、正文类型(必选项)
辅助元数据。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正文类型是属于一般信息、法律公文类信息、机构概况类信息、行政许可类信息及行政执法类信息等。

三、信息分类
(一)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方法
目前,适合于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主题分类、机构分类、体裁分类和服务对象分类。

主题分类是指依据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进行的分类;机构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发布单位进行的分类;体裁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的公文种类进行的分类;服务对象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所服务的不同群体进行的分类。

上述四种分类方法,共同构成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体系。

主题分类反映政府公开信息在内容方面的属性或特征,体裁分类反映政府公开信息在文种类型上的不同,机构分类反映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与职能特点,服务对象分类反映政府公开信息在受众群上的不同。

其中,主题分类易为公众理解,并且已有成熟经验,是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的基本分类方法,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采用此分类方法;其他分类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二)关于主题分类
1、主题分类类目表的设定和扩充
主题分类需设定适合本行政机关使用的分类类目表。

为全面反映政府的职能特点,本《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办秘函〔2009〕6号),拟定了含一、二级类目的《主题分类类目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职能和特点在对应的类目下进行调整和扩充。

详见附1。

在调整和扩充主题分类类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由总到分、由上到下、由粗到细的原则进行类目划分,以形成统一的概念体系。

(2)类目之间应边界清晰,不能相互交叉、包含。

(3)为便于公众浏览、查阅,第一级类目不宜超过30个。

(4)根据分类编码规则,每个类目项下的子类最多不超过26个。

2、主题分类类目的编码
设定和扩充主题分类类目表,需要对各级分类类目进行编码。

编码规则如下:(1)一级类目编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01-30)。

(2)二级及其以下的每级类目编码分别增设一个大写英文字母(A-Z),以反映其层级关系。

如图所示:
(3)为便于类目表扩充,类目编码可以不连续。

此外,为避免与数字1、0混淆,一般不使用字母I和O。

3、采用主题分类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设定的主题类目,可以在管理子系统中预先配置好主题分类类目表,供人工操作时选择,避免差错。

在批量处理主题分类时,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智能处理,然后进行人工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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