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属性、关系及其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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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卷第2期2021年3月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Vol.34No.2
Mar.2021
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属性、关系及其程序衔接
韩兵昶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濮阳457000)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权力的监察权与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既有区别M有联系%监察权不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也不是侦查权与审判权,而是一种相对]立的、复合性的、新型的国家权力,而检察权的性质仍然应是法律监督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适用是行使检察权的最终目的%监察权与检察权二者均具有]立的法律地yz及相同的产生方式、相近的名称、类似的人员级别制度、相同的内部上下级关系等。
但检察权与监察权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监督方式不同、调查权与侦查权”•不同、立案程序不同%监察权与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好程序衔接与协调,包括案件管辖的程序衔接、监察调查权的衔接、移送审查阶段的程序衔接、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衔接等。
关键词:监察权;检察权;程序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2.11/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61(2021)02-0044-04
一、监察权与检察权属性的厘定
(一)监察权的属性
关于监察权的属性,无论是宪法还是监察法,都没有明确的条文给出明确的规定。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学说,这些学说主要有:
1.独立权力说。
陈光中教授沿着分权制衡的思路,认为作为一种新型权力的监察权,独立于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且认为,既然监察法中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和法现象进行有效监督,那么,监察权就主要是指对人的监[1](56)O
2.合权力说。
徐汉明教授从机构、职能整合的角度出发认为,监察权是对行政的监察权权&的监权、职的权和权的学整合与综合提,是一种复合性权力。
这种监察权的合性既为监察权的行使不关行政机关、会和的对独立性,监察权行中主、监察对的主动性上即叫
3.司法权力说。
朱福惠教授着眼于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认为无论是监察权中的权司法权,还是监察权中的权监察制察院的行使权,都分似,因而监察权是一种准司法权力。
然而,监察法赋予监察机构的包括三大职权和权能在内的监察权,并不行察机关的权,同不能行机关的审判权。
即使是权也不能理解为行使侦查权,当然也不能监察委员会理解为刑机关[3](116)O
所述,者认为,监察权不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不是权权,是一种对独立的、复合性的、新型的国家权力。
(二)检察权的属性
监察委员会立,监察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出来,这使得检察机关面临1978年
来最大的$监察体制,察机关所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察权是否继续支撑起“法律监机关”的定位呢?是说,检察权的性质有没有发生变化呢?关于这一问题,不同的学者
发表了诸多不同观点,比较典型的观点有法律监督权说、权说和察监权说等你39'$
1.法律监权说。
该说认为,察权依然是法律范围的监权。
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等权能被抽不但没有影响到察权作为法律监权的定位,反是对法律监督权的回归,因为这种抽变
收稿日期:2020-12-10
作者简介:韩兵昶(1968-),男,河南南乐人,河南省委+校研究生学历,主要研究领域:6检监察管理与研究—44—
了过去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
那么,在侦查权被抽取后,如何保障法律监督的刚性呢?李奋飞教授在《检察再造论一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为基点》一文中提出了以下有关建议[51<10):—是目标指向的去暧昧化,也就是说目标指向要清晰。
职务犯罪侦查属于刑事责任追究的范畴,不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目标应定位为:的。
二是权知的去模糊化,也就是说,公诉和批将是检察权的主导权能。
检察机关要一一的标准和规则,以罪认罚
基的诉裁的要。
是法:的去化,也就是说,要的职能,构建法律要求的人民监督模式。
2.公诉权说。
说为,检察权的性
为公诉权。
教授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后,检察关的职是公诉,公诉权也就了检察权的要一,有于检察关于查诉的关,也有于以公诉职为核心和主导的审判的建立与完善[61<167-168)O
3.检察监督权说。
说认为,检察权的性:定位为检察监督权。
点的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为一刚性监督
的那公职员的侦查权也就
在了。
在下,再将检察院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将检察权为法律检察权是的,因为,检察有的职权法律监督的,教授在《政法论》20181期
的《检察权何去'一文中指出,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有的一项重要职权,转隶后的检察机关所行使的公诉权属于典型的提刑事诉讼的活动的权力,属于性权力,不具有惩罚性,不属于刑事处罚措施,所以,检察机关行使的是检察监督权而是法律监督权[7]<122)O
述点与学说既有合理的地方,也有不足之处。
不可否的是,监察体改革检察权性质的具有重要影响。
一般为,检察权的性仍然应是法律监督权,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在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判权、行政权、监察权是并列的,属于独的国家权力;,层面上看,检察权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功能与特点;第三,从宗旨上来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适用是行使检察权的终目的。
二、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关系
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关系涉及多个方面,这里只探讨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以及间的联系。
(一)监察权与检察权的相同*
监察权检察权的共同点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018年公布的《中共和国宪法修'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
据此,监察权与审判权、检察权均独立行使并受宪法保护。
其二,具有相同的产生方式。
监察委检察的产生同,二者都是由
级产生并且每届任期都是五。
其三,具有相近的名称。
监察与检察名称近,《中
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称“《监察法》”)还将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称为监察官,该名称也检察的检察官。
其四,具有类似的人员级别制度。
监察官检察官一样实行分级度。
其五,具有同的;上下级关系。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上下级之间都是被领导的关系。
(二)监察权与检察权的不同*
监察权与检察权的不同点也表现在多个方面。
一是适用的不同。
《中共和国人民检察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机关的行为是检察权的要用,用要是刑事侦查机关、监察查机关所理的刑事行查,并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法进行监督,也就是说,既包括对违法和道德失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违违规以及一般违法行为的监督,同时还包括对职务犯罪行为和职务违法的调查等。
二是监督方式的不同。
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的,检察权于刑事侦查机关监察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要是出
的来行监督;于法的裁判违法行为,要是诉的来行监督;于行机关的违法行为,要是出检察建议的来
行监督[8]<6)O
是检察权中包含的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有关刑事有的侦查权,监察机关具有独
的职务犯罪查权,职务犯罪查权是监察权独有的。
监察体革以的职务犯罪类,要由2018年修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诉法》”)的,那时由检察机关,公机关必要时予以侦。
监察权的独立,使职中有。
四是监察权检察权在有所不同。
据《监察法》,职务违法犯罪,监察机关在了,也就是要行初步核实,是启动监察的提,避
—45—
免了国家资源的滥用,而检察权的启动则无此规定。
(三)监察权与检察权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诉法》明文规定,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法院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没有涉及监察机关;《检察院组织法》也没有明文规定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这一关系,但《监察法》第四条第二、三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
协助。
”
,互相配合要在:一,监察员会启动调查程序、行使监察权对行公权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的程中,定其行为涉职务犯罪,要相关、案等相关检察院进行审查,以决定公诉。
二,检察院在法对刑事查机关的查动、监察机关的调查动、法院的审判动、刑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等进行法监督的过程中,一行使公权的公职员有职务犯罪职务违法的时,应及时监察机关理。
相互制约要在:第一,在职在的检察院工作员公职员和工作人员,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些人员也受到监察权的监察与制约。
第二,在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调查权时,有、、查、查、扣押等,这关涉受调查公职人员的权和权,合法应当检察权的监与制约。
三、监察权与检察权的程序衔接
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要在案件的
、调查职权的及制的
多个方面。
(一)案件管辖的程序衔接
法对、及的
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的职工和办案职权范围。
监察权与检察权在案件中的要涉及职、和的协调,中要的是职的程序。
例如,一犯罪:人既实施了刑事犯罪,又实施了普通的贪污犯罪,如果以监察,一与监察机关职能不符,另一,在导查也存在较大困难,因查案件是公安机关的职和长项,一般说来是监察机关的短板。
这就需要对《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一般”进行明确解释,准确划出范
围,明确职责。
时,建议相应修改2012年发布的《关刑事诉讼法若干的规定》,便与监察法的适用相协调[9]<4)O
(二)监察调查权的衔接
根有关规定,侦查权由侦查机关行使,监察调查权由监察机关行,虽然称谓不同,但却有着诸多的关联及相同的功能,例如监察调查权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查权转变,调查手段的运用与侦查手段大致相同,根《监察法》的宏观规定,在操作性不强的时候,监察调查权的行使也可选择适用《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监察法中并没有直
规定辩护权的有关,辩护权的介入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监察调查的案件有特殊复杂,案件对象有特殊性,可借鉴或适用《刑诉法》的规定,赋予监察调查相对充分的辩护权和
师介入权。
(三)移送审查阶段的程序衔接
监察调查终结后,符合条件的,案件要移送至检察院,从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这可避免需要补充调查+措与制措之间的。
行《中华 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监察机关的案件可补充调查,对的可行。
一旦决定对犯罪进行
,在补充调查的,刑事制措要要执行以及变措,却未明确规定,这一法案不同办的尴尬象。
从程序上讲,在案件监察调查终结后,案件就要移送至检察机关,也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即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并味着检察机关作出了诉的定,要补足进定;提起公诉。
此,在确有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也可补充查。
补充侦查虽然检察机关法律监权的,监察机关的补充调查权与检察机关的补充查权可以并行。
因此,关于检察机关
行进行补充查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
要后位,也要确有必要的准㈣⑻。
(四)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调查,检察权监,
然二有法律监的,但其要义
有巨大的:监察权主要的监督,检察权主要事务的监督。
也说,检察机关的工作员要的监,监察机关监违法犯罪动的过程也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调查权的对象职务违法犯罪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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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犯罪嫌疑人,他们拥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其学历、心理素质、法律常识以及反调查意识可更强,言词证据还相取,实物证据相对难得。
囿于监察活动的限制,调查人员的人身遭受的可大为,程序正义的难度会更。
职务犯罪侦查的抽离导致检的相调整,法律了民事、行政等新的。
此种情形下,为了“监察中心主义”的漩涡,监察调查权的行使过程相当于事诉讼程序的侦查阶段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刑诉法》侦查:侦查人员的违法侦查行为进行的有定,参用于监察调查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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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7页)开发各种教学用具。
第二,最大程度地发挥乡土资源优势,践行实践出真知的理念。
教师要有意识地结合本地乡土资源,引导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
第三,总结和反思教学经验。
教师可以利用教案、工作日志、个人教学记录等多种自我总结的方法,拓展自己的教学发展路径,使自己逐步向教学知识生产源的身份靠近。
第四,充分发挥网络资源的作用。
资源之间的
式的超越,教师可以拓展获取资源的途径,利用网络资源的共享促进自身专业发展,提高开发课程资源的能力。
(三)建立课程资源协调共享机制
课程资源共享机制是实现课程资源建设优的要路径之一。
课程资源共享,有利
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的,课程资源
,实利最大,程度实教育公平的价值诉求。
共享要意:第一,教师需要“教材”和“唯教材”之间保持,教材的基础性和重要性作用,又
破“教材论”,实现从“教教材”向“用教教”的扩展。
第二,学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对学校内部的课程资源进行合,
善适应学生个性化的学要,尽可使学生:资源。
第三,学之间的。
合理和用自身课程资源,向学进行,课程、学建设等课程资源方面开展合作,优势互补。
第四,网络的发展打破了外课程资源的划分界,资源共享的可和可行性越来越大,在政策的定,和外课程资源
通换,强各种公共资源之间的调共享。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学校、、教师和学生多方量共同作用课程资源协调共享机制的备基础,只有多方联动形成合力,才能发挥该优课程资源的作用。
总之,课程资源建设问题牵涉甚广、意义重大,涉及教师队伍、、课程改革等多方面,从教育理和实践的双重角度来说,都应当。
作为教育工作者,首先要承认课程资源临窘境客观存的事实,进而直面这些问题,积极地寻优化的可行性路径,或许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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