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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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 种“利益” 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 场上的有利地位
补贴的分类
范 一般补贴 围 出口补贴
方 直接补贴 式 间接补贴
扭 禁止性补贴 曲 可申诉补贴 程 度 不可申诉补贴
国际反补贴现状
18个国家 184起反补贴调查 美国 48起 欧盟 34 加拿大 11 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涉及产品主要为金属及金属制品、农产品、轻
可申诉性补贴
补贴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
补贴额超过某产品总价值的5% 对某一产业的经营亏损进行弥补 对某一企业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并且这
种补贴不属于为长期发展或避免严重社 会问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一次性、非周 期性和非重复性的补贴 政府直接放弃债权以及授予补贴以抵消 应付债务
可申诉性补贴
严重损害的标准
11个部分、32个条款、7个附件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内容
补贴的定义 补贴的专向性 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 反补贴措施
管理机构 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 过渡期安排
一、补贴与专向性补贴
补贴的定义 补贴: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 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价格或 收入的支持。
1.政府的行为涉及到直接转移资产或债务或者潜在地转移资产或债务; 2.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入被免除或减少或者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 入被放弃或不予征收;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产品,或 4.政府允许或指示非政府机构从事本属于政府权力义务范围内的事项 并且以在实质上与政府的行为方式没有什么不同的方式从事这些活动。
(1)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钉的倾销数量
及补贴数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终止对该进口产品的

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钉倾 销及原产 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螺钉补贴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3)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母和螺栓倾销 及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对加拿大 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可申诉性补贴
救济措施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
不可申诉补贴
又“绿色补贴”,是指成员所采取的对国际贸 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 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
下列为不可申诉补贴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对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资助 环保补贴
反补贴的救济措施
禁止性补贴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仲裁
可申诉 补贴
不可申诉 补贴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
通知、秘书处的审议、仲裁、磋商、委员会审 议
反补贴措施
采取措施前的程序
调查1年内结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取证 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给予答复 、协商、补 贴额度的计算规则的确定、损害的确定、 反补贴措施的确定
(一)禁止性补贴 1.出口补贴的禁止性规定不适用于特殊
发展中国家成员
2.某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想在8年后继续 使用与出口有关的禁止性补贴,应在期满 前1年与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协商,由该
委员会做出最后决定。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
(一)禁止性补贴 3.某一发展中国家一旦在某一产品的上
实现了出口竞争,则该产品的补贴应在2 年内取消,而特殊发展中国家应在8年内 取消。
中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和对策
(一)现状 目前中国企业遭遇国外反补贴指控相对
较少,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逐 步解决,国外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中国 企业将越来越困难,反补贴措施则可能成 为其重点采用的手段。
中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和对策
(二)对策 1.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2.加强对目标市场的研究,适当调整进 出口策略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进行补贴的成 员市场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第三方市场 在同一市场上,与其它成员的同类产品
价格相比,受补贴产品有重大的削价, 或在同一市场上对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 造成了重大价格抑制、下跌或销量减少 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较前三年平均水 平有所增加,并且这种增加在给予补贴 期间有连续增长的趋势
(4)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不锈钢螺母 和螺栓 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加 拿大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 胁。
二、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概述及评析
(一)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法律依据 根据加拿大“钢铁进口监测分析”规则第2节的规定,一
国政府(除加拿大外)提供的财政资助在下列情况下构成补 贴:
(二)对中国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列出下列在中国将会被提供给涉案产品生产 者的一般补贴的清单。
1.经济特区鼓励金; 2.因出口实绩或雇用普通劳动者而被授予的利益; 3.优惠贷款; 4.中国政府提供的担保贷款; 5.所得税优惠、返还和免除: (1)减少出口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在企业设立阶段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3)对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返还所得税; (4)免除或减少经济特区企业的地方税. 6.投入产品税费的减少; 7.土地使用费减少; 8.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
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
补贴的定义 补贴:成员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 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 格的支持措施。
补贴的条件
一、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 二、提供了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
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三、使企业或者产业得到了利益
补贴的基本特点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 3.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
4. 反倾销措施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实现,针对不同的企 业最终倾销税率也不相同,有时高低差异还很大;而反 补贴针对的是政府政策或措施,一旦认定补贴幅度和金 额,按单位产品分摊的补贴率基本是一致的。
5. 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 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
(二)可申诉补贴 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可申诉补贴,其他成 员方不得采取反补贴措施。除非补贴导致 替代或防碍另一成员方的相同或类似产品 进入该国市场;或造成另一成员方应得利 益丧失;或造成对进口成员方工业损害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
(三)反补贴调查终止 1.补贴不超过产品价格的2%; 2.补贴产品占进口成员方相同或类似产
工产品、纺织品和服装
1995年~2006年上半年全球反补贴 立案情况
年份 数量(起)
1995 10
1996 7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997 16
1998 25
1999 41
2000 18
2001 27
2002 9
2003 15
2004 8
2005 6
2006 2
表1 1995~2006年*世贸组织争端案件 涉及贸易保护措施的运用情况 (单位:起)
反补贴措施
临时措施 承诺 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比较
反补贴的特殊性表现在: 1. 倾销是企业行为,后者是政府行为。 2. 反倾销的应诉主体是企业,反补贴案的应诉主体是政 府,虽然在反补贴调查中相关涉案企业也会被要求接受 调查,但政策措施是主要调查内容。
3. 反倾销调查仅针对涉案产品,反补贴调查针对的不仅 是是涉案产品,而且可能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 甚至整个产业链。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总计
争端案件数
63 23 25 111
成立了专家 小组的案件

25 8 9 42
被判违反了 世贸规则的
案件数
25 8 9 41
* 2006年1月1日~11月17日
同期,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接受协商申请的 争端案件数为351起,当事方声称相关成员违反 了一个或多个世贸组织协议。据统计,涉及上述
补贴的专向性
指补贴是成员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 或产业特别提供的
原则
立法形式明确规定 官方文件明确规定 实质性构成 特定区域内 所有的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
又“红色补贴”,指不允许成员授予或维持的 补贴,一旦实施,任何授其影响的其他成员可 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具体内容 救济措施
三种贸易保护措施的争端案件占世贸组织争端案 件总数的1/3。在111起运用了贸易保护措施的争 端案件中,42起成立了专家小组,41起被判违反 了至少一项世贸规则。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乌拉圭回合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SCM》
品的进口总量不到4%,而所有发展中国 家的补贴产品占进口成员方相同或类似产 品的进口总量不到9%。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2004年,加拿大先后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
的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同时发
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3起案件昭示着我国出
口面临新的挑战,标志着国外对华贸易摩擦新热点
的产生,其潜在的示范效应不容忽视。
一、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正式对我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 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4年3年31 日。本次调查的涉案产品为螺钉、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涉及我国20多家企 业。
2004年6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产业损害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 2004年9月1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本案倾销和补贴作出初裁,裁定原产于 或出口自中国所有企业所获得的补贴额均为出口价格的32%。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仲裁
可申诉性补贴
又“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 但如果其实施给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负 面影响”,受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并可诉诸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
负面影响
损害了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抵消或损害了其他成员在GATT1994中直接或
间接享受的利益 严重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省的碳钢和 不锈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紧固件产品存在倾 销及补贴,倾销幅度为3.46%~170%,平均倾销幅度为71.95%,补贴额为 1.25元人民币/千克。
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本案的损害部 分作出终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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