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doc(最新整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工程设计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
5.0.1 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的工程等别,根据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按照其水
库总库容和装机容量划分为五等,应按表5.0.1确定。
5.0.3 水工建筑物级别,根据工程等别及建筑物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5级,应按表5.0.3确
定。
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5.0.9确定。
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系指仅在枢纽工程施工期使用的建筑物,如围堰、导流洞以及导流明渠、临时挡墙等。
本标准中,临时性水工建筑物限于临时挡水和泄水建筑物。
6.0.4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按表6.0.4确定。
注:PMF 为可能最大洪水。
6.0.7 抽水蓄能电站当装机容量较大,而上、下水库库容较小,工程失事后对下游危害不大时,挡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可根据电站厂房的级别按表6.0.9的规定确定;若失事后果严重、会长期影响电站效益,则上、下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宜根据表6.0.4规定的下限确定。
6.0.8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消能防冲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可低于相应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按表6.0.8确定。
在低于正常运用洪水时,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应避免出现不利的冲刷和淤积;在遭遇超正常运用洪水时,允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可修复的局部破坏,并不危及大坝和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
当消能防冲建筑物的局部破坏有可能危及壅水建筑物安全时,应研究采用正常运用洪水或非常运用洪水进行校核。
6.0.9 山区、丘陵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根据厂房的级别按表6.0.9确定。
河床式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应与其壅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一致。
水电站副厂房、主变场地、开关站、出线场和进厂交通洞等附属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应与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相同。
6.0.10平原地区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和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按表6.0.10确定。
按表6.0.11确定。
对1级、2级建筑物,若按表6.0.11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水位进行校核。
6.0.12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设计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类型及其级别,在表6.0.12所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分析确定。
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遭遇超洪水设计标准的应急措施。
6.0.13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蓄库容按表6.0.13确定。
考虑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程度,经技术经济论证,洪水设计标准还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6.0.14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性泄水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的洪水设计标准应通过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的要求,在表6.0.14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6.2.1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1的规定确定。
6.2.5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5的规定确定。
河床式水电站厂房作为挡水建筑物时,其防洪标准应与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
表6.2.5 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水工建筑物级别
设计校核
1>2001000
2200~100500
3100200
450100
53050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206-2005
3.0.4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2) 基本确定综合利用要求,提出工程开发任务。
(3) 基本确定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
(4) 评价本工程的区域构造稳定性;初步查明并分析各比较坝(闸)址和厂址的主要地质条件,对影响工程方案成立的重大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
(5) 初选代表性坝(闸)址和厂址。
(6) 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初拟其它特征水位。
(7) 初选电站装机容量,初拟机组额定水头、引水系统经济洞径和水库运行方式。
(8) 初步确定工程等别和主要建筑物级别。
初步比较拟定代表性坝(闸)型、枢纽及主要建筑物型式。
(9) 初步比较拟定机型、装机台数、机组主要参数、电气主接线及其它主要机电设备和布置。
(10) 初拟金属结构及过坝设备的规模、型式和布置。
(11) 初选对外交通方案,初步比较拟定施工导流方式和筑坝材料,初拟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总布置,提出控制性工期。
(12) 初拟建设征地范围,初步调查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提出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
(13) 初步评价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从环境角度初步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14) 提出主要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和设备数量。
(15) 估算工程投资。
(16) 进行初步经济评价。
(17) 综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 5021-1993
1.0.4初步设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复核工程任务及具体要求,确定工程规模,选定水位、流量、扬程等特征值,明确运行要求;
(2)复核水文成果;
(3)复核区域构造稳定,查明水库地质和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及土壤特性,提出相应的评价和结论;
(4)复核工程的等级和设计标准,确定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的轴线、线路、结构型式和布置、控制尺寸、高程和工程数量;
(5)确定电厂或泵站的装机容量,选定机组机型、单机容量、单机流量及台数,确定接入电力系统的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电方式及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和布置,选定开关站(变电站、换流站)的型式,选定泵站电源进线路径、距离和线路型式,确定建筑物的闸门和启闭机等的型式和布置;
(6)提出消防设计方案和主要设施;
(7)选定对外交通方案、施工导流方式、施工总布置和总进度、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法及主要施工设备,提出天然(人工)建筑材料、劳动力、供水和供电的需要量及其来源;
(8)确定水库淹没、工程占地的范围,核实水库淹没实物指标及工程占地范围的实物指标,提出水库淹没处理、移民安置规划和投资概算;
(9)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设计;
(10)拟定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主要管理设施;
(11)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利用外资的工程应编制外资概算;
(12)复核经济评价。
1.0.5 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需要将下列资料列为附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专题报告的审查意见、重要会议纪要等;
(2)有关工程综合利用、水库淹没对象及工程占地的迁移和补偿、铁路公路及其他设施改建、设备制造等方面的协议书及主要有关资料;
(3)水文分析复核报告;
(4)工程地质勘察、土壤调查等报告及有关专门性工程地质问题研究报告;
(5)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6)工程永久占地处理报告;
(7)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他试验研究报告;
(8)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
(9)其他专题报告。
《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T 5212-2005
3.0.7 招标设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充水文、气象及泥沙基本资料,复核水文成果。
完善、深化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总体设计。
(2) 复核工程地质结论,补充查明遗留的工程地质问题,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评估提出的专门性工程地质问题,为招标设计提出有关工程地质补充资料。
(3) 复核工程特征值、水库初期蓄水计划和电站初期运行方式,提出机组运行的加权因子和机组加权平均效率。
(4) 复核工程的等级和设计标准。
复核确定枢纽布置、主要建筑物的轴线、布置和结构型式、控制尺寸和高程,提出建筑物的控制点坐标、桩号及工程量。
确定主要建筑物结构、尺寸、材料分区、基础处理措施和范围,提出典型断面和部位的配筋型式、各部位材料性能指标要求及有关设计技术要求。
完善安全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布置,提出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5) 复核机电及金属结构的设计方案,复核确定主要设备型式、布置、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编制设备清册。
(6) 复核建筑消防及主要机电设备消防设计总体方案,确定消防设备型式及主要技术参数,编制消防设备清册。
(7) 比选工程分标方案,经项目法人审批,确定工程分标方案。
(8) 复核导流标准、导流程序及导流建筑物布置,确定导流建筑物轴线、结构型式和布置,提出建筑物的控制点坐标及工程量。
复核确定天然建筑材料的料源选择与土石方平衡规划、场内交通规划布置与设计标准、主体工程施工方案与施工机械配置。
提出主要施工工厂设施设置方案、施工总布置及工程施工总进度安排。
(9) 复核分解实物指标,确定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方案,制定移民搬迁总体规划,开展城集镇建设详细规划设计,专业项目复建设计,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执行概算,以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
(10) 复核完善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计划,提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的分标规划方案。
(11) 依据工程分标方案编制工程分标概算,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招标设计工程量,编制工程招标设计概算。
(12) 根据工程招标设计概算的分年静态投资,进行财务分析,复核工程的财务可行性。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1999
2.0.1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应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四个勘察阶段。
各勘察阶段工作应与相应阶段设计工作深度相适应。
2.0.9勘察工作中的各项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及时整理和综合分析。
勘察工作结束时,应编制和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1.1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对河流开发方案和水利水电近期开发工程选择进行地质论证,并应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3.1.2 规划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规划河流或河段的区域地质和地震概况;
2 了解各梯级水库的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分析建库的可能性;
3 了解各梯级坝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分析建坝的可能性;
4 了解长引水线路的工程地质条件;
5 了解各梯级坝址附近的天然建筑材料的贮存情况。
注:长引水线路指长度大于2km的隧洞或渠道。
3.3.1 各梯级水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了解可能威胁水库成立的滑坡、潜在不稳定岸坡、泥石流、坍岸和浸没等的分布范围。
3.4.1 各梯级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4 了解坝址的地质构造、大断层、缓倾角断层和第四纪断层的发育情况;
5 了解坝址的物理地质现象和岸坡稳定情况;
4.1.1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河流或河段规划选定方案的基础上选择坝址,并应对选定坝址、基本坝型、枢纽布置和引水线路方案进行地质论证,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4.1.2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并对工程场地的构造稳定性和地震危险性作出评价。
2 调查水库区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并作出初步评价。
3 调查坝址、引水线路、厂址和溢洪道等建筑物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并对有关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
4 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初查。
4.2.8 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危险性分析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坝高大于200m或库容大于10×109m3的大(1)型工程或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及以上地区的坝高大于150m的大(1)型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
4.4.1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5 调查对坝址选择和枢纽建筑物布置有影响的滑坡、倾倒体和潜在不稳定岩体以及卸荷岩体的分布,初步评价其稳定性。
边坡稳定分析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4.7.1 对工程所需的土料、砂砾石料和石料料场应进行初查。
当需要采用人工骨料时,应对料源进行初查。
5.1.1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选定的坝址和建筑物场地上进行,查明水库及建筑物区的工程地质条件,进行选定坝型、枢纽布置的地质论证和提供建筑物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
5.1.2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水库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分析工程地质问题,预测蓄水后的变化;
2 查明建筑物地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并进行评价,为选定各建筑物的轴线及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质资料和建议;
3 查明导流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根据需要进行施工附属建筑物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和施工与生活用水水源初步调查;
4 进行天然建筑材料详查;
5 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和岩土体位移监测。
5.3.1混凝土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 查明对建筑物稳定有影响的断层、破碎带、断层交汇带和裂隙密集带的具体位置、规模和性状,特别是顺河断层和缓倾角断层的分布和特征。
5.3.3 土石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 查明影响坝基、坝肩稳定的断层、破碎带的分布、规模、产状、性状、渗透性和渗透变形条件。
5.4.1 地下洞室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查明洞室地段的岩性,重点查明松散、软弱、膨胀、易溶和喀斯特化岩层的分布。
在某些地区应调查岩层中有害气体或放射性元素的赋存情况。
5.9.1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缺乏天然骨料时,应进行人工骨料料源详查。
6.1.1 技施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初步设计阶段选定的水库及枢纽建筑物场地上,检查前期勘察的地质资料与结论,补充论证专门性工程地质问题,并提供优化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
6.1.2 技施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中要求补充论证的和施工中出现的专门性工程地质问题勘察;
2 提出对不良工程地质问题处理措施的建议;
3 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4 提出施工期和运行期工程地质监测内容、布置方案和技术要求的建议;分析施工期工程地质监测资料。
6.3.1施工地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建筑物场地在施工过程中揭露的地质现象,检验前期的勘察资料;
2 编录和测绘建筑物基坑、地下建筑物围岩的地质现象;
3 进行地质观测和预报可能出现的地质问题;
4 进行地基加固和不良工程地质问题处理措施的研究;
5 进行与地质有关的工程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99-1994
1.0.51级壅水建筑物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采用100年,其他永久性建筑物结构应采用50年。
临时建筑物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根据预定的使用年限及可能滞后的时间确定。
1.0.6水工结构在设计基准期内应满足下列各项功能要求:
1.0.6.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1.0.6.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1.0.6.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1.0.6.4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仍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1.0.7 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及其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及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对应水工建筑物级别,按表1.0.7划分为三级。
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划分。
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水工建筑物,其结构安全级别应经专门研究确定。
表1.0.7 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级别
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水工建筑物级别
Ⅰ1
Ⅱ2、3
Ⅲ4、5
1.0.8 地基的结构级别应与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相同。
3.1.1 水工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1.6 水工结构的破坏可分为下列两类,其中第二类破坏的结构的可靠度应高于第一类。
3.1.6.1第一类破坏:非突发性的破坏,破坏前能见到明显征兆,破坏过程缓慢。
3.1.6.2第二类破坏:突发性的破坏,破坏前无明显征兆,或结构一旦发生事故难于补救或修复。
3.1.7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在施工、安装、运行、检修不同时期可能出现的不同作用、结构体系和环境条件,按以下三种设计状况设计:
(1)持久状况;
(2)短暂状况;
(3)偶然状况。
3.1.8 对三种设计状况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对持久状况,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可根据需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1.9 对于偶然状况,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3.1.9.1对主要水工建筑物的主要承载结构,应按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进行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使其不致丧失承载能力。
3.1.9.2 对次要水工建筑物及主要水工建筑物的非主要承载结构,允许产生局部破坏,但不得影响主要水工建筑物的主要承载结构的安全。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DL 5061-1996
3.0.5挡水、泄水建筑物内的交通廊道、基础灌浆廊道,应设置自然通气的孔、洞及排水沟,廊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4.1.3对所有工作场所,设计中严禁采用明火取暖方式。
4.1.8 厂外独立的油处理室、油罐室(露天油罐)及易燃材料仓库应在直击雷保护范围内,其建筑物或设备上严禁装设避雷针,应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的措施。
4.2.4 厂(所)用干式变压器与配电柜布置在同一房间时,干式变压器应设防护围栏或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防护外罩。
4.2.7电气设备的防护围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栅状围栏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最低栏杆离地面净距不应大于0.2m;
2)网状围栏的高度不应小于1.7m,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
3)所有围栏的门均应装锁,并有安全标志。
4.2.11 低压电力网严禁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2.14 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上不允许装设熔断器和断路器。
只有当断路器动作时同时切断相线才允许装设断路器。
4.2.16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4.2.17 下列使用的照明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应符合GB/T 3805-93《特低电压(LEV)限值》的有关规定;
2)水轮机室、发电机风道和廊道的照明器,当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如照明器的电压超过《特低电压(LEV)限值》规定值时,应设有防止触电的防护措施。
4.2.19单芯电缆的金属护层、封闭母线外壳以及所有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电气设备外壳和构架上,其最大感应电压不宜大于50V,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4.2.20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钢构架在正常运行中的最高温升,运行人员经常触及的部位不应大于30K;运行人员不经常触及的部位不应大于40K;运行人员不触及部位不应大于65K,并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3.11 枢纽建筑物的掺气孔、通气孔、调压井,应在其孔口设置防护栏杆或设置钢筋网孔盖板,网孔应能防止人脚坠入。
4.4.5 厂房机组检修排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水淹厂房的措施。
5.2.3地下厂房、封闭式厂房和采用空气调节的值班场所,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小于20m3时,每人每小时补充的新风量应大于30m3;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为20m3~40m3时,每人每小时补充的新风量应大于20m3。
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大于40m3时,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
5.3.4 进厂交通隧洞入口应设置过渡段照明。
5.4.5 变压器事故油坑及透平油、绝缘油罐的挡油槛内的油水,需经油水分离后,方可排入地面水体。
5.4.9 SF6全封闭组合电器室及检修室,其室内空气中SF6气体含量不应超过6g/m3。
室内必须装设机械通风,通风管道吸风口的顶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0.3m,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且不应排至其他房间内。
室内地面孔、洞应采取封堵措施。
5.4.10储存CO2、卤化物灭火材料的房间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5.5.2 330kV及以上的架空进、出线跨越门机运行区段时,门机上层通道的静电感应场强不应超过15kV/m。
4.2.8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冲击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等防护措施。
4.3.5 凡坠落高度在2.0m以上的工作平台、人行通道(部位),在坠落面侧应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
4.3.12垂直升船机提升楼(塔)在靠近船厢两侧的安全疏散通道,应设仅能向疏散方向开启的防护栏杆。
4.4.3 通向厂区建筑物外部的各种孔洞、管沟、通道、电缆廊道(沟)的出口,其位置应高于厂房下游洪水位,否则,应采取防洪措施。
4.4.4 机械排水系统的水泵管道出水口高程低于下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4.4.6防洪、防淹设施应有二个独立电源供电,对特别重要且无法以手动方式开启闸门的泄洪设施,经论证可设第三个电源。
任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5.4.6蓄电池室、酸室排出的废水应经处理至pH值在
6.5~8.5后,才允许排入地面水体。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 278-1990
2.0.2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2.0.3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2.0.3的规定。
3.1.2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入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表2.0.2 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序号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一主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
1主、副厂房及其安装间丁二
2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丙一
序号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3干式变压器室丁二
4
配电装置室
单台设备充油量≥100kg
单台设备充油量<100kg
丙
丁
二
二
5母线室、母线廊道和竖井丁二
6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夹层)、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楼)
7屋外主变压器场丙二8屋外开关站、配电装置构架丁二9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SF6贮气罐室丁二10高压、超高压充油电力电缆隧道和竖井丙二11高压、超高压干式电力电缆隧道和竖井丁二12动力电缆室、控制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竖井丙二
13
蓄电池室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
碱性蓄电池室
丙
丁
二
二
14贮酸室、套间及其通风机室丙二15充放电盘室丁二16柴油发电机室及其检修间丙二17空气压缩机及其贮气罐室丁二18通风机室、空气调节设备室戊二19供排水泵室戊三20消防水泵室戊二21水内冷水轮发电机的水处理室戊三22油压启闭机室丁二23卷扬启闭机室戊三24电梯井二二辅助生产建筑物
1绝缘油、透平油的油处理室、油再生室及油罐室丙二2独立变压器检修间丙二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试验室丁二4高压试验室、仪表试验室丁二5机械试验室丁三6油化验室丁二7水化验室戊三8电工修理间丁三9机械修配厂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