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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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厂区供用电管理,确保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机电部是全厂供用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厂区供电系统的运行状况,电气设备的选用,系统的合理高效运行实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各用电车间主要领导是本部门供用电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责任者,班组长及包机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身体力行搞好供用电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主管要对各自分管系统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系统安全、合理、经济运行。
第六条:各供用电部门要对自己所辖区域内变配电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了如指掌。
加强定期检查、检修、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完好,将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合理有效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规范各岗位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检修停送电要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做到防范事故于未然。
第八条:各要害岗位要建立健全各种电气设备运行计录、
日志及大型电气设备运行档案。
第九条:搞好6KV变电所的保护定期整定及调试工作,作好一
年一度的供电系统的春防试验,确保各项试验合格率达1%。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各项停送电操作要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第十一条:树立“节电意识”,“节能意识”,保证电力资源的合理、高效使用,杜绝电力资源的无偿浪费。
第十二条:凡公司各部门及相关生产岗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本《规定》,做到:明确自身职责,规范作业行为。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十三条:各供用电部门按公司划分的职责范围内搞好本职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供用电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车间负责本辖区内包括配电点在内各供用电设备的维护(日常卫生清理及设备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厂区内的各配电点按以下职责范围进行维护管理:
1、焦炉车间负责:焦炉集中配电点、熄焦泵房配电点、双电源切换柜电源(包括双电源切换柜)自四大车部分、给料机操作台、四大车电气部分。
2、备煤、运焦车间负责:备煤集中控制室、备煤配电点、运焦配电点。
3、化产车间负责:冷鼓集中控制室、冷凝泵房配电点、电捕配电点。
4、动力车间负责:6KV变电所、深井泵房配电点、工业泵房配电点、备煤集控室高压软启柜、鼓风机房高压软启柜、锅炉房配
电点、办公楼、食澡堂配电点。
5、保卫部负责:厂大门及临时招待所配电点。
6、质检部负责:两磅房、化验室配电点。
第十六条:各部门要按该以上职责划分范围认真搞好所属范围内的供用电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配电设施的清洁、有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动力车间是公司供用电技术集中单位,负有配合机电部培训技术工人的义务和积极参与解决排除疑难电气事故、故障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八条:供电系统遇特殊性工作由机电部或调度室临时安排,所安排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推逶。
第三章供用电管理
第十九条:机电部负责全公司供电系统的技术改造和负荷调整工作,各用电部门必须按机电部核准的负荷容量和接火地点、方式进行接线,未经机电部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准擅自接线或随意增加负荷。
第二十条:用电部门的系统接线及负荷状况发生变化时,各部门的专管人员要及时申请整定计算,将负荷变更情况报机电部,经机电部审批后,由专管人员负责调整。
第二十一条:各用电部门根据生产情况,如需增加负荷,必须提前一周向机电部提出用电申请,经机电部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方式进行接火。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加强所辖区的供用电管理,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严禁违章使用电炉、大灯泡和长明灯。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由机电部、生产部、保卫部等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照明不得超1瓦,其它车间,厂房及工业广场照明必须由专人管理,按时启停。
第二十四条: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电气维修人员负责检查,如发现有误动作或整定值选择有误差时,应查明原因,由机电部根据实际情况做必要的改动,其它人员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变电所内停送电实行停送电申请制度,各部门如需停电,必须由专人提前到动力车间办理《停送电申请书》,经审批后按批准时间停送电,杜绝无计划停送电现象。
第二十六条:如停电时间超过批准范围,事后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否则按随意停送电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变电所(配电点)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
当班各项记录,无人值班的配电点本部门技术员负责记录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的检修维护人员要加强供电设备日常的检查、维护工作,所有检修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季检的项目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写好有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机电负责人保证每月对辖区的供电系统进行不少于二次的检查,做到对设备运行情况和完好情况心中有数。
第四章事故追查分析
第三十条:做好电气事故的追查分析并按规定上报是供电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必要性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第三十一条:对责任事故要严格考核,按事故经济损失10元以下的一般责任或操作事故由本部门追查分析,上报安全生产部,并记录在案。
经济损失在10元-3元之间的较大责任或操作事故公司安全生产部牵头追查,并报公司领导和公司主管处理,3元以上的重大责任或操作事故,由公司组织专门事故追查分析组落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若经济损失无法测算的电气事故,按影响时间进行逐级追查、考核。
第三十三条:机电人身事故按轻伤事故:由调度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重
伤事故:由分管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追查分析;死亡事故: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追查分析;并报总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三十四条:事故追查清楚后要安全活动会上通报,吸取教训,制定专门整改措施,并根据事故性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基础管理
第三十五条:全厂各变配电所及各用电部门要完善各种记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所有电气设备要实行包机责任制,各变配电所及配电点要明确包机负责人,将包机责任制及包机人员名单报机电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动力车间要落实电气设备检修的包机人员,并按划分范围搞好本部门辖区内的供电设备的检修工作,将包机人员名
单报机电部。
第三十七条:各变电所、集中配电点都要悬挂电气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并且与实际相符,电气系统变更后,要及时填绘,每次填绘系统图和布置图后,必须经机电部审核。
第三十八条:要完善“三牌”管理,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完好牌、责任牌和电气整定牌,并认真填写,保证字迹清楚。
设备更换或整定值变更后,要及时更换“三牌”,正常情况“三牌”每半年要更换一次。
第三十九条:变电所高低压系统停电时,要实行“两票”
制度,由变电所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工作票”和“操作票”后,方可停电。
送电时要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预约送电。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四十条:各部门要严格加强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尽量减少和杜绝电气事故。
一旦发生电气事故,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机电部汇报,并积极组织抢修。
第四十一条:发生电气事故造成顶闸后,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车间值班人员汇报(值班电工要查明原因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如发生短路事故,在事故原因未查明前,严禁强行送电。
第四十二条:发生高压顶闸事故后,变电所值班人员要立即向车间值班人员汇报,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协调事故处理,动力
车间要安排检修人员及时检查。
检查故障时,高低压开关必须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标志。
第四十三条:事故线路在送电前,必须对整条电缆进行绝缘阻值测试,绝缘阻值低于5兆欧,不允许送电。
第七章奖惩办法
第四十四条:供电系统由机电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严格考核。
第四十五条:彻底杜绝私接负荷现象,未经机电部批准,私接负荷,每查住一次,对用电方罚款5元,对供电方20KW
以下者罚款1-3元,20KW及以上者,按1元/KW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要妥善保管电气设备,对人为损坏电气设备者,按原价罚款,造成事故者,责任另究。
第四十七条:加强电气安全管理,严禁违章甩保护,对违章甩保护者每查住一次罚部门2-5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严禁用其它导电材料(铝丝、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每查一次罚款2元。
第四十八条:未办理停送电申请而随意停送电者,对责任者处
1-2元罚款,若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要搞好自检,确保公司安全检查取得好成绩,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对供电系统需要几个部门配合解决问题或处理事故时,要积极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如有推逶或拒不服从者罚责任单位3-5元,造成较大损失时,责任另究。
第五十一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五定整改,如不能按期整改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况每条罚款1-5元,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发现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使用电炉,罚款5元;使用超过规定范围大灯泡,每处罚款50元;使用长明灯,每处罚款50元;私自调整保护整定值每台次罚款1
元;刀闸无盖一个罚款30元;保险丝用铜丝代替,每处罚款50元;供用电设备不清洁、发现问题未及时向上汇报的每台次罚款1元。
第五十三条:对电气事故责任者的处罚:经济损失在10元以下的电气事故,罚款责任人2元,部门3元;经济损失在10-3元之间的电气事故,罚责任人3元,部门5-10元;3元以上的责任事故,视情节对责任者予以5元或除名处分,并对部门给予1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电气人身事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1-5罚款或开除处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各部门要加强供用电管理,严禁设备空载运行,每查住一次罚款50元。
第五十六条:因日常维护不到位,造成电气事故,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元、责任单位3元。
第五十七条:因事故抢修不及时或推逶扯皮造成事故延长或扩大,每次罚款3元,并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元;在事故抢修过程中,不服从调度室、机电部协调安排每次罚款3元。
第五十八条:每季度根据电气事故发生的次数综合评定排序,排名第一的部门按当季度全厂电气事故总罚款数的50%予以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xxxxxx机电部。
附:停送电申请书、变电所倒闸操作票和变电所工作票。
停送电申请书
年月日
操作人:监护人:值班负责人:
变电所工作票编号:
1. -----------------------------------------------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班人员:
2. -----------------------------------------------------------------------------------------------------------工作任务:
3.计划工作时间:自年月日时分
至年月日时分。
4.工作条件(停电或不停电):
5.注意事项(安全措施):
停电确认情况:
验电程序:
放电程序:
挂接地线位置:
拆除地线程序:
送电确认:
其他注意事项:
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开始工作时间:年月日时分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签名:工作负责人签名:
7.工作结束时间:
工作负责人签名:工作许可人(值班员)签名:
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