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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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
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江西省水政监察总队印制
二〇一七年九月
行政处罚文书目录
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2、询问笔录(两份)
3、检查(勘验)笔录
4、责令改正通知书
5、送达回证
6、调查终结报告
7、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送达回证
10、听证告知书
11、送达回证
12、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13、案件处理审批表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送达回证
16、罚款收据
17、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处罚文书之一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处罚文书之二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邮编: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表明身份:
询问内容:
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
第页(共页)
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
第页(共页)
处罚文书之三
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邮编:
与本案关系:
见证人:单位(住所):
检查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场情况:
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见证人
第页(共页)
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见证人
第页(共页)
处罚文书之四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赣水责令改【2017】号
:
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予以改正,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于日内将采砂船集中停靠于指定水域,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公章)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五
送达回证
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处罚文书之六
调查终结报告
处罚文书之七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某某案
时间:年月地点:
主持人:记录人:
参会人员(各自签名):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意见等情况:
1、案件事实:经查,某某企业(或某某人)于年月日在某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某行为。
该企业(或该人)是第次非法从事某行为。
2、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1、自愿放弃陈述(申辩);□2、陈述(申辩):
3、处理建议和依据:依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对某某企业(或某某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某地从事某非法行
为予以处罚,按照《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几条之规定,建议:对某某企业(或某某人)处罚万元整。
二、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三、结论:经集体讨论决定:某某企业(或某某人)在某地的行为,已违反了《某某法》第几条的规定,根据《某某法》第几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几条,对该企业(或该人)处罚万元整。
同时,对该企业(或该人)进行法制教育,警告其如再次违法,将从重处罚。
处罚文书之八
江西省水利厅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赣水罚先告字【2017】号
(号采砂船主):
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你所属的号采砂船未经许可在水域非法开采河砂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万元(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者到江西省水利厅进行陈述(申辩)。
(公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江西省水利厅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赣水听告字【2017】号
(号采砂船主):
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你所属的号采砂船未经许可在水域非法开采河砂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万元(种类、数额或者期限)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话:0791-
地址: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
(公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本人对某某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某水罚先告字[2017] 号)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没有异议,自愿放弃听证权利,请求尽快结案。
年月日
(行政机关名称)案件处理审批表
江西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赣水罚字【2017】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帐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或
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
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
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2、《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
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
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
(公章)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十五
送达回证
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处罚文书之十六
罚款收据(原件复印)
处罚文书之十七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填表人:年月日
附件
附件一:案卷制作注意事项
附件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示范文书)附件三:责令改正通知书(示范文书)
附件四: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示范文书)
附件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示范文书)
附件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示范文书)
附件七:行政处罚决定书(示范文书)
附件一
案卷制作注意事项
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件主要包含以下文书内容,按先后顺序为:
1、调查报告:抬头要用行政机关的名称;
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立法依据里面要写完整的法条全文,承办机构为总队、支队、大队,法制机构为政策法规处、水政科、水政股,领导批示为分管领导以上领导签字,并且都应加盖公章;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附现场照片,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海事或公安部门)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检查(勘验)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签名;
4、询问笔录:应载明两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询问笔录的起止时间,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笔录中出现涂改之处、关键数字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询问笔录应有两份以上,注意把两份笔录的时间逻辑关系;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有文书编号、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名称、送达时间精确至X时X 分及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拟处罚金额超过两万元以上,须下发《处罚听证告知书》。
如当事人放弃听
证,应该有当事人放弃听证的签字和手印;送达回证有文书编号、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名称、送达时间精确至X时X 分及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7、集体讨论:集体讨论记录中应有所有参加会议人员的亲笔签名;(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不少于5人,并为单数)
8、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机构为总队、支队、大队,法制机构为政策法规处、水政科、水政股,领导批示为分管领导以上领导签字,并且都应加盖公章;
9、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有文书编号、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名称、送达时间精确至X时X分及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10、罚没款收据:在检查点处罚的案件收据通常有3张,分别为《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异地缴款补充报单》;(补充报单在南昌由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开具)
11、结案报告:结案报告日期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之后,如: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为2017年1月1日,结案日期就应该为2017年7月2日之后的时间。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赣水责令改【2017】号
:
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予以改正,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于日内将采砂船集中停靠于指定水域,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公章)
年月日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某某案
时间:年月地点:
主持人:记录人:
参会人员(各自签名):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意见等情况:
1、案件事实:经查,某某企业(或某某人)于年月日在某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某行为。
该企业(或该人)是第次非法从事某行为。
2、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1、自愿放弃陈述(申辩);□2、陈述(申辩):
3、处理建议和依据:依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对某某企业(或某某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某地从事某非法行
为予以处罚,按照《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几条之规定,建议:对某某企业(或某某人)处罚万元整。
二、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三、结论:经集体讨论决定:某某企业(或某某人)在某地的行为,已违反了《某某法》第几条的规定,根据《某某法》第几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几条,对该企业(或该人)处罚万元整。
同时,对该企业(或该人)进行法制教育,警告其如再次违法,将从重处罚。
附件五
江西省水利厅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赣水罚先告字【2017】号
(号采砂船主):
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你所属的号采砂船未经许可在水域非法开采河砂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万元(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者到江西省水利厅进行陈述(申辩)。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六
江西省水利厅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赣水听告字【2017】号
(号采砂船主):
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你所属的号采砂船未经许可在水域非法开采河砂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万元(种类、数额或者期限)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话:0791-
地址: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
(公章)
年月日
附件七
江西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赣水罚字【2017】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帐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或
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
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
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2、《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
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
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