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单位存款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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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二单位存款业务处理
案例一未按规定投资,验资遭拒。

案例二制造假章,购置支票,造成客户资金被盗
案例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纠纷
案例四某银行经理伪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骗取2000万
案例五银行职员挪用公司款项
案例一未按规定投资,验资遭拒。

案情:
2021年12月,李卫成和王建新各投入50万元人民币共同设立戴尔铸机厂,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其后委托正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被告知该账户无法验资。

经查:其会计王丹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银行职员为其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当李卫和王建新分别向该账户存入款项50万元和60万元用于验资及企业日常流动资金后,转账支付立成参谋筹建费用10万元,
思考:为什么该账户不能验资?
案例分析:
验资需符合一定的规定,该单位及银行均违反了有关规定,因此事务所不同意验资是合理的。

1、一般存款账户适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适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
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由于其账户开立只能用于验资,属临时账户。

2、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且只能按成立合同或章程规定出资方式和金额办理。

案例二制造假章,购置支票,造成客户资金被盗
案情:
2021年12月10日,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山东某计算机公司报案称,该公司通过资金中介人田某和赵某,于2021年9月21日将200万元人民币存入某银行文东支行,同年10月9日,该公司与银行打对账单时,发现200万元存款在存入当天即被转走。

12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9月20日,赵某谎称帮助文东支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并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山东某计算机公司在该行存款。

该银行工作人员霍某利用工作之便,偷出存款企业开户时的预留印鉴卡,再由田某等比照刻出假章,并以山东某计算机公司名义购置空白支票,然后开出支票,将存款200万转入急需资金使用的刘某账户,最后四人将200万元私分。

2021年2月6日,济南警方将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据犯罪嫌疑人交待,这种让存款人误认为钱存在银行,实际上却将存款挪作他用的诈骗手段称为“活爬〞,即“活期爬账〞。

思考:
职员霍某偷出印鉴卡,制造假章,购置支票,造成客户资金被盗,在该行的对公存款业务方面存在什么漏洞?如何防范?
案例分析:
在大局部金融案中,均有意志薄弱、法制观念淡薄的银行职员被拉下水合伙作案,霍某就是一例。

加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与行为监管,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成为预防金融犯罪的重要环节。

银行目前主要采用“印章折角〞的方式区分开户企业的真伪,即将支票上的单位公章与预留印鉴通过折角方式进行比对。

然而通过激光手段伪造的印章,仅通过折角方式根本无法发现差异,这就为犯罪预留了极大空间。

警方办案人员建议,银行应恢复原来的结算证制度,通过比对结算证上的内容区分真伪。

虽然该制度有可能加大金融机构工作量,但资信平安将得到极大提升。

银行应加强对要害岗位、薄弱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并填补交易漏洞。

案例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纠纷
案情:
某银行内审部门接获一客户投诉,该行办理定期存款时出错,应返还少计利息。

经查2021年1月1日,光明电子存入某商业银行90万元,定期1年,当天公布一年期定期利率为3%,2021年7月1日,光明电子提前支出50万,当日活期利率为0.9%,半年期利率为2%,银行支付50万元及利息50万*0.9%*181/360=2262.5元, 对剩余局部40万元开具新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日期为2021
年7月1日,存期6个月,利率为2%,
光明电子提出对提前支取局部应按半年期利率计算利息,应为50万*2%/2=5000元,剩余40万元应按原来定期存款条款,不应改变。

内审部门最后认定:利息计算无误,但业务处理不当。

思考:该纠纷处理正确吗?
案例分析:
定期存款如遇局部提前支取时,假设剩余局部不低于起存金额,那么支取局部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此光明电子提出按半年期利率计算不正确。

定期存款局部提前支取时,因为对剩余局部应开具新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其利率为原存款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即应按2021年1月1日存入,利率为3%,存期一年,开出新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案例四某银行经理伪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骗取2000万
案情:
某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晋松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屡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

胡晋松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那么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
晋松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屡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
其中: 2021年9月,胡晋松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该行白下支行。

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

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某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21年3月,胡晋松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该行白下支行。

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

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某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晋松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晋松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万元;
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晋松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思考:
为何某银行南京分行客户经理胡晋松能轻易取得南京康富达实业公司的本票2000万?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有何作用,为何被害单位一直没有觉察?在该案中胡晋松违反了那些规定?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胡晋松通过中间人联系存款单位,并利用其对银行从业人员的信任,使被害单位相信他是代表银行上门进行吸储工作,并以高息作诱饵,轻易取2000万本票。

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

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

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胡晋松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案例五银行职员挪用公司款项
案情:
某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职工姚某,于2021年12月1日利用上门代办业务之便,在收到北京鑫满兴制衣交来三张待进账支票747 800元后,制作了一张数额为747800的进账单第一联〔回单〕,收
款人为北京鑫满兴制衣,并交给北京鑫满兴制衣职员刘某,其后将该进帐单的第二、三联撕毁。

后姚某将上述进帐单对应的三张支票在收款人一栏处填写为北京绿色港汉餐饮,并填写第二联进账单〔入账联〕,将该款转入北京绿色港汉餐饮。

2021年12月11日北京鑫满兴制衣法定代表人邢某持被告人姚某交给刘某的进帐单到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取款时发现其公司账户内并未进入上述款项,并被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告知此进帐单系伪造。

邢某要求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支付该笔款项。

农村商业银行杨镇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侵犯了我国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已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予惩办。

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六万元。

思考:
姚某在该案中为何能轻易将款项挪用,应如何防范此类案件发生?
案例分析:
该案中,该企业财务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将未填写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交给上门效劳的银行业务员,使姚某有可乘之机。

作为银行内部管理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另应对客户加强对账,如开通银行效劳或网上银行效劳,让客户及时对账,那么能减少相应的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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