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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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市⽣态⽂明建设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

丽⽔市⽣态⽂明建设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届九次全会精神,切实推进我市⽣态⽂明建设,建⽴全⾯科学客观的指标体系和⼯作考核办法,根据《丽⽔市⽣态⽂明建设纲要(2008—2020)》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态⽂明指标体系建设及⼯作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考核内容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丽⽔市⽣态⽂明建设纲要(2008—2020)》提出的任务要求,建⽴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全市⽣态⽂明建设的重点任务进⾏量化,把⽣态⽂明建设与“六城联创”相结合,与⽣态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明确⽬标,各负其责,不断优化⽣态环境,发展⽣态经济,弘扬⽣态⽂化,努⼒使丽⽔成为全国⽣态⽂明建设先⾏区和⽰范区。

(⼆)基本原则

1、⽴⾜实际和着眼长远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发展现状,提出符合实际的指标数据,同时结合考虑⽣态⽂明建设的动态进程,以发展的眼光来设定远期指标。

2、定性要求与定量要求相结合原则。⽣态⽂明建设内容丰富,涉及政治、经济、⽂化、社会等⽅⽅⾯⾯,在具体的实践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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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市委关于建设⽣态⽂明的决定进⾏任务化和指标化,使⽬标更加明确,操作更加到位,不断丰富建设成果。同时,要以⽣态⽂明引导社会进步,从战略⾼度推进区域发展⽅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增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

3、分步实施和分段监测相结合原则。按照《纲要》的部署,将⽣态⽂明战略⽬标分阶段来考核,按每个阶段完成⽬标情况进⾏监测,现阶段主要量化⾄2012年的指标任务。

(三)考核内容

本考核主要针对各县(市、区)的⽣态⽂明发展⽔平,着重从宏观层⾯引导⽣态⽂明建设,同时也监测全市整体推进情况。

⼆、指标体系构成

⽣态⽂明发展⽔平指标包括⽣态经济、⽣态集聚、⽣态设施、⽣态涵养、⽣态⽂化等5个⽅⾯,共33项指标,意在从整体上监测全市⽣态⽂明建设进程及⼯作成效(具体指标见附表)。

1、⽣态经济。主要从地区⽣产总值、⼈均地区⽣产总值、财政总收⼊、地⽅财政收⼊、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民⼈均纯收⼊等指标反映经济可持续发展状况。

2、⽣态集聚。主要从⼭区农民异地转移、整村搬迁、城镇化、城镇登记失业率、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数、4A级以上景区建设、园区及功能区产值占⽐等⽅⾯反映⼈⼝、资源及产业集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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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态设施。主要以固定资产投资、城市污⽔集中处理、农村污⽔集中处理、⼯业固物综合利⽤、城镇⽣活垃圾⽆害化处理、农村⽣活垃圾⽆害化处理等⽅⾯指标反映⽣态设施建设状况。

4、⽣态涵养。主要从单位GDP能耗、COD排放量、SO2排放量、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率、空⽓质量优良天数、地表⽔环境功能区⽔质等⽅⾯指标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保护成效。

5、⽣态⽂化。主要包含⽂化产业增加值占GDP⽐重、⼗五年教育普及率、创建卫⽣强县、创省级⽣态县(市、区)、创省级⽣态乡(镇)、创市级⽣态⽂明村等指标。

三、具体考核办法

1、基本分为100分。

2、为使考核评价⼯作在⼀致化的状态下进⾏,将各指标统⼀进⾏⽆量纲化处理,其中达到或完成任务的给与该项分值;未达到或完成任务的该项不得分。除有特殊说明外,其它指标超额完成的均不加分。

3、以各指标项的累计得分作为考核最后得分,总分100分以上(含100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为合格;85分以下

为不合格。

4、该办法⽤于各县(市、区)的⽣态⽂明建设⼯作考核。

5、本办法分阶段考核,第⼀阶段为2010-2012年,三年考核⼀次,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表彰。根据⽬标,每年度各县(市、区)组织⾃查,并将结果上报市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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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保障,完善⽬标考评机制。⽣态⽂明建设是⼀项长期⽽系统的任务,涉及全市经济社会的⽅⽅⾯⾯,要进⼀步加⼤领导和统筹⼒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相应组织机构,形成市委、市政府统⼀领导,各区、县(市)分级实施,各部门相互协调,上下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要建⽴考核⼯作领导⼩组及办公室,把⽣态⽂明建设任务纳⼊⼲部政绩考核体系,并不断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加⼤投⼊⼒度,完善投⼊保障机制。按照《丽⽔市⽣态⽂明建设纲要》的总体部署以及相关项⽬建设规划,加⼤投⼊⼒度,统筹资⾦、⼟地等各类要素保障,确保⽣态⽂明建设项⽬按计划推进。要进⼀步制定和完善各种政策,⿎励和引导企业和公众参与⽣态⽂明建设,扩⼤宣传,开拓渠道,争取资⾦技术引进,推进⽣态⽂明建设。

(三)加强指标监测,完善动态分析体系。⽣态⽂明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设定和数据采集是否合理、准确,事关考核成败。因此,要将监测⼯作纳⼊常规统计⼯作之中,形成长期跟踪、动态监测和定期反馈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附件:丽⽔市⽣态⽂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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