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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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
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18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
•【施行日期】2020.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我委高度重视,印发了系列配套文件,推动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以及预约诊疗等互联网医疗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方便人民群众就医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委印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联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请各地认真落实上述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
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

各地要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在开展任何试验探索时,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意见》明确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要求,不断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和执业管理,加强监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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