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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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案件防范工作,进一
步明确各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营业网点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责任,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各级机构管理和业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内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银监?局关于印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006〕356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合作银行
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市办事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本方法中的案件是指涉及农村信用社的诈骗、盗
窃、抢劫、贪污〔职务侵占〕、贿赂、挪用公款〔资金〕等刑事案
件和违规违纪案件,以及由于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农村信用社资金风险或者损失的其他案件。

本方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包括农村信用社案件的当
事人、制约人、知情人和各级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直接作案或者参预作案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制约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
职责分工,与当事人有相互制约关系,因未正确行使其职责阻挠案件发生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知情人是指明知当事人作案,未能及时报告、制止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对于知情人的认定,要有充足的证据。

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和岗位职责的要求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案件的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责人。

各级农村信用社均要建立案件问责机制,与内控、
风险机制有机结合,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风险。

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信用社均要建立案件问责
委员会,作为案件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决策机构。

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问责委员会由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9 人,委员会主任由县级联社一把手担任〔统一法人社为理事长,未统一法人社为主任〕,副主任由监事长担任。

市级联社问责委员会由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普通7为—9 人,委
员会主任由市联社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监事长担任。

市办事处问责委员会由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普通为5—7 人,委员会主任由市办事处
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市、县两级问责委员会成立后,组成人员名单要及时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和省联社报送备案。

省联社问责委员会由省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以及监察、稽核、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普通为7—9 人,委员会主任由省联社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省联社主任担任。

农村信用社案件发生后,应在查清事实的根抵上,
根据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大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界定案件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对不同的责任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作案当事人进
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还要对有关制约人、知情人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陈案和新案应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处理措
施。

对于陈案,如属于自查发现且未造成经济损失,可从轻或者减轻对案件制约人和负领导责任人员的处分。

对于新案,应严肃追究所有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案件责任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
责任追究:
〔一〕成心隐瞒案件,迟报或者不暴露的;
〔二〕发现案件后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资金损失的;
〔三〕案件形成重大风险或者损失严重的;
〔四〕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殊恶劣的;
〔五〕屡次发生案件的;
〔六〕采取分解、肢解涉案金额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少报涉案金额,逃避案件查处的;
〔七〕对于群众反映或者举报的风险隐患、案件线索不认真查处或者整改,导致发生案件或者资金风险或者损失加大的负责人员。

案件责任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可适当从轻或者
减轻责任追究:
〔一〕认真履职,尽职尽责,无管理失职表现的;
〔二〕通过改良内控、加强检查,主动发现并暴露案件的;
〔三〕涉案资金数额较小且未造成损失的;
〔四〕案发后主动追回全部或者大部资金损失的;
〔五〕案件相关责任人员有确凿证据说明,曾经向上级部门或者上级领导反映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案件线索的。

农村信用社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按,照?省农村信
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包括
纪律处分、经济处分、其他处理等,各种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各级农村信用社均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在案件
责任追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送
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杜绝以内部处理方式代替法律制裁。

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有关农村信用社要密切关注案件处理的发展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资金损失。

对于虽未结案,但能够明确案件责任人员的,要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因违规违纪引起案件发生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当事人,要依照规定程序予以开除。

其中票据诈骗案的当事人和制约人一律开除;对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制约人、知情人视情况分别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纪律处分。

对发生大额和性质严重案件的机构负责人必须先
行引咎辞职,视案件结果再行处理;对发生大要案及案件频发机构的主要领导要坚决撤换,不得易地同级任职,同时对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调离、降级使用或者免职等处理。

对于发现案件而成心隐瞒不报的,有权机构〔是
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下同〕应依照法定程
序罢免该机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下同〕,并解除该机构主任〔
或者行长、下同〕职务。

农村信用社发生案件,有权部门应根据案件情
况,在追究案件当事人、制约人、知情人责任的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1.基层信用社〔营业部〕发生经济案件,单个案件涉案金额在20 万元〔含〕或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1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的,分管主任撤职,并视情况赋予主任警告至记过处分;单个案件涉案金额在30 万元〔含〕或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15 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的,信用社主任撤职。

2.县级联社所辖机构发生经济案件单,个案件涉案金额在100
万元〔含〕或者发生两起50 万元〔含〕或者年度内发生经济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在200 万元〔含〕以上的,县级联社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人撤职,分管主任视情况赋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单个案件
涉案金额在200 万元〔含〕或者发生两起100 万元〔含〕或者年
度内发生经济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在300 万元〔含〕以上的,分
管主任引咎辞职,不主动辞职赋予撤职处分;主任、理事长视
情况分别赋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单个案件涉案金额00 万元〔含〕或者发生两起200 万元〔含〕或者年度内发生经济案件
合计涉案金额40 万
元〔含〕以上的,县级联社分管主任撤职,主任、理事长视情况分别赋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 万元〔含〕
或者发生两起300 万元〔含〕或者年度内发生经济案件合计涉案
金额在600 万元〔含〕以上的,县级联社主任、理事长引咎辞职,不主动辞职赋予撤职处分,或者依照法定程序罢免理事长,并解除主任职务。

3.市办事处所辖地区发生经济案件,单个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或者发生两起500 万元〔含〕或者年度内发生经济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在2,000 万元〔含〕以上的,市办事处分管专业部门负责人撤职,分管主任要引咎辞职,不主动辞职赋予撤职处分;单个案件涉案金额在2,000万元〔含〕或者发生两起
1,000万元
〔含〕或者年度内发生经济案件合计涉案金额,000 万元〔含〕以上的,市办事处分管主任撤职,主任要引咎辞职,不主动辞职的要赋予撤职处分。

4.市联社所辖地区发生经济案件单,个案件涉案金额在2,000
万元〔含〕或者发生两起1000万元〔含〕或者年度内发生经济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在4,000 万元〔含〕以上的,市联社分管专业部门负责人撤职,分管主任要引咎辞职,不主动辞职赋予撤职处分;单个案件涉案金额在4,000万元〔含〕或者发生两起2,000万元〔含〕
或者年度内发生经济案件合计涉案金额,000万元〔含〕以上的,市联社分管主任撤职,理事长、主任要引咎辞职,不主动辞职的要赋予撤职处分,或者依照法定程序罢免理事长并,解除主任职务。

5.全省农村信用社发生案件,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在0,000万
元〔含〕或者发生两起5,000 万元〔含〕或者年度内发生经济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在10,000 万元〔含〕以上的,依据?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省联社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本条所指案件,均为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新案。

第十八条在追究发案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时,应同时追究上级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在追究农村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主任责任
时,应首先追究该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在追究上一级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首先
追究相应下级机构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信用社发生案件,应比照发案机构负责人
同级别标准,追究相应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到位,应发现案件而未发现,发现案件而不如实报告的,应追究有关监督检查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并报告的案件线索或者违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的,应追究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农村信用社因案件形成资金风险的,案件相关
责任人必须竭力挽回涉案资金。

因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当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比例根据相关责任的大小、类型进行划分。

对于涉案金额超过100 万元〔含〕的案件,省
联社要成立专案组直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案金额超过50 万元〔含〕且在100 万元以内的案件,省联
社要指定相应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查处,并负责督办。

市联社、办事处要成立专案组直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案金额在50 万元以内的案件,市联社、办事处要指定相应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组织查处,并负责督办。

县级联社要成立专案组直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案件的农村信用社,要在案发之日起三个
月内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案件责任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结果报告省联社和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因案件查处力度不够、责成和催促整改不
到位而导致案件风险和损失增加或者再次发生新案的,应追究案件检查、处理人员的责任。

本方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如上级机关对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职能
做出重大调整时,本方法亦应及时进行修订。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

?省农村信用社案
件责任追究暂行方法? 〔农信联[200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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