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质资源转让协议(M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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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质资源转让协议(MTA)

在这里,由中心提供的种质材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指定的种质中心可以得到列示在附表中的种质材料,并且将最大化利用研究方面的遗传材料作为它的政策的一部分。这些种质材料要么是由中心开发得到,要么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以前获得。如果,种质材料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以后才获得的,应该具备可以自由用于农业研究或者繁殖目的条件。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中心签署条约的条款中规定,拥有种质材料的受托方和材料的接受方不拥有种质和相关的信息的知识产权(IPR)。

因此,种质材料的接受方同意自己不拥有所接受的种质的所有权,也同意自己不拥有种质材料或相关信息的知识产权。进一步地,接受方保证任何从他地那里得到种质样本的个人和机构都必须遵守条款的规定,并且这些个人和机构负有保证下一个种质接受方也必须遵守条款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中心不保证有关种质材料的安全或权利,种质材料拥有的任何基本资料或其他资料的准确性或正确性。同时,也不保证所提供的种质材料的质量,发育能力以及纯度。中心只是保证满足植物检疫证书中提到的检疫条件。接受方负有遵守国家有关进口或转让遗传材料的检疫/生物安全性规章和规则的完全责任。

按照要求,中心除了提供种质材料外,还应该提供相关的信息。接受方要把在评价种质材料过程中收集到的种质性能数据提供给中心。

中心提供给接受方种质材料的条件是他遵守条约的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接受方在接受种质材料的同时,也接受了遵守条约规定的内容。

采取措施全面实施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团新的种质材料转让条约系统。

在1998年国际中心会议周上,联合国粮农组织同意的新的指定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正式签订,并且可以在整个系统使用。在这之前,种质转让条约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同意并且内容经过多次讨论。

条约规定:不需要种质接受方的签名。相反,种质材料转让条约采用了所谓的“软件’’方法,这种方法可以约束接受方去遵守种质材料条约里已经清楚地说明的条款和条件。但是,接受方遵守条约的前提是:(1)接受方已经(或者应该有理由已经)了解了种质材料转让条约以及相关的条款内容;(2)当然,接受方接受和保持种质材料。因此,保证新的种质材料转让条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在于让接受方充分了解种质材料转让条约以及条款的内容。

现在人们理解和赞成中心仅仅使用条约中规定的指定种质。该条约就是在1998年国际中心会议周上(和域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阿拉伯、中国、法国和西班牙语版本),联合国粮农组织同意的新的指定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中心的所有部门和程序期望并且要求使用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防止指定种质从中心转移出去。

遗传资源中心工作组赞同,整个系统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同意下使用种质材料转让条约中指定的种质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在恰当的时间,中心应该呈送一份复印件给种质材料转让条约,复印件中应该说明他们已经注意到了条款中的有关内容。在信函或电子邮件中说明他们已经收到所要求的种质。同时,如果不接受条款中的内容,应该立即通知中心以免不必要和不恰当地发出种质材料。

2.应该采取如下方式包装种质:接受方必须撕掉贴在包装上的MTA标签才能看到里面的包装,然后才能得到种质材料(如果发出的种质材料既有指定种质又有非指定的种质,那么应该分别在发货容器上贴上标签)。

3.MTA的副本应该分别放在指定种质的包装容器内。

4.MTA的邮寄主要在中心的网站上和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团(CGIAR)网站上进行。

5.通过中心网站获得种质材料的个人或机构应该进入MTA网页,然后点击对话框,说明他们已经阅读、理解以及同意种质材料转让条约中条款规定的内容。

6.为慎重起见,中心应该把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和相关参考说明书附着在种质转让合同书里面。

除了以上这些措施之外,每一个中心都要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设法通知他们的合作伙伴有关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条款的内容。AJSSINSEL和其他种子贸易组织也会收到这样的通知,并且他们也会被要求将通知下达给他们的成员。中心尽可能地在他们的时事通讯中出版一些包含MTA内容的小文章。

在下一届联合国粮农组织召开的食品和农业遗传资源会议上让使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所有官方语言的国家了解种质材料转让条约(MTA),并且强调CGIAR服从联合国粮农组织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打开包装以前仔细阅读重要的注意事项:

包装物里的种质是联合国粮农组织所指定的种质。得到的指定种质的条款和具备的条件被列示在种质材料转让条约里。指定种质的条款和具备的条件已经广泛印刷并且也可以在网站上查到。

包装袋里也可以装有非指定种质,但是也必须是种质材料转让条约里面规定的种质。如果要接受种质,必须接受种质材料转让条约里对种质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中心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签署的条约承认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起的收集植物种质的活动。

中心是在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团(CGIAT)和联合国粮农组织支持下成立的。

为自己和下一代着想,中心考虑到了保护和保存植物种质对人类的重要性。

中心考虑了1983年(第8/83号决议)联合国粮农组织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协议,尤其是其中的第七条。中心也考虑了联合国粮农组织大会在1989年和1991年通过的协议的附录内容。

考虑了联合国粮农组织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作为在该领域相关政府间的机构,委员会有责任对植物遗传资源协议第七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中心也考虑了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植物遗传资源董事会签署协议备忘录的内容。这两个组织在建立收集中心,保存、管理种质收集品以及制定收集种质标准方面,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作为中心的共同发起方,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给予中心有力的支持,并且在现在和将来继续给予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团有力的支持。

中心也考虑了国际农业研究中心(IARC)拥有的植物种质收集品的重要性。作为全球种质保存战略的一部分,国际农业研究中心由CGIAR支持。

考虑了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团(CGIAR)遵守植物遗传资源政策,该政策规定可以无限制地利用基因库中拥有的种质。

考虑了对协议中规定的捐赠或收集到的种质进行登记。协议规定代表国际组织进行研究时可以保存、利用这些种质,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中心已经表达了他的愿望:指定的种质被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起的国际网络外部场所收集种质的一部分。

已经通过的条款如下:

第一条条约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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