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83909_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
李桂红王超航刘丽娜
(沈阳农业大学,辽宁沈阳110866)
[摘要]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给高校和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高校职务犯罪事件高发,有来自社会环境、学校管理和干部个人等多方面的原因。

预防高校职务犯罪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基本原则,构建符合高校特点的校内、校外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构筑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体系,有利于高校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化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高校;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16)11—0013—04
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侵害学校的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高校职务犯罪是高校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严重影响高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败坏大学形象,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购置、基建投资、经费总量的大幅增长,高校已成为新的职务犯罪多发区,大要案、窝案引人注目。

十八大以来,仅中纪委网站“纪律审查”公布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就已经超过了五十起。

2014年,据中纪委网站“案件查处”和媒体公开报道信息统计,至少已有39名高校领导被立案调查,平均每个月就有3、4起,分布在17个省市区。

而这还只是高校校领导涉及职务犯罪,不含高校中层干部。

如此多的案件被查,一方面表明反腐力度的加大,而另一方面,则也暴露出高校职务犯罪防患机制的缺陷。

由于高校职务犯罪主体所处的地位及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其负面效应远远超出腐败本身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表的形象,破坏了高校人才培养的良好坏境。

因此,构筑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体系,积极预防高校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有利于高校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

一、高校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一)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涉案金额巨大,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违法现象依然严重
高校腐败的群体性现象非常突出,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

以浙江地区高校为例,2009年至2013年,浙江高等院校共有76人因职务犯罪被查,范围涉及浙江省内20多所大学、学院。

被查处的人员中,大部分是学校领导和中层负责人,其中包括浙江理工大学原党委书记白某等厅级干部7人。

高校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涉案金额巨大。

例如: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学费811.5万元,挪用公款440万元,收受贿赂人民币214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4万元,被依法判处
[收稿日期]2016-10-11
[作者简介]李桂红(1972-),女,沈阳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王超航(1971-),女,辽宁行政学院教授。

刘丽娜(1979-),女,沈阳农业大学纪检监察处副处长。

[注]本文系2015年辽宁省高校党建研究课题(项目编号:GXDJ2015-A010)。

13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陕西经贸学院腐败案的涉案总金额高达615万余元。

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处原处长蔡荣生在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过程中收受贿赂1000余万元。

十八大以来,中央在惩治腐败问题上态度坚决,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但仍有个别高校领导干部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共有23个省份42所高校的66名高校领导被通报,47名已经被查处。

(二)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案发部位相对集中,基建工程和自主招生成为“易发区”,医科高校腐败案迭出
由于大学变成市场主体,但监管体制没改变,后勤、招生、基建成为高校职务犯罪的滋生温床。

近年来查处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58%集中在基建、设备采购、财务等领域,24%发生在招生和教材图书采购等领域。

“高楼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在高校屡屡发生。

基建是学校资源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最易发生腐败。

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反腐学者杜治洲对全国公立高校中的200个腐败案例进行统计后发现,有34.2%的高校腐败案件与基建有关。

教育部监察局在近3年教育系统纪检信访和案件工作情况通报中给出的数据显示基建工程方面案件占教育系统案件总数的24%。

2000年至2009年,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正厅级)陈昭方利用其担任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武汉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2000年至2003年,中共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正厅级)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

某些高校自主招生存在漏洞往往牵扯出一系列腐败利益链。

从曝光的多起发生在自招过程中的案件来看,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够严密、必要的信息公开过于弱化,以及招生监督的缺位,使
得自主招生成了腐败的“易发区”。

2004年至2006
年,四川内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金勇收受
两中学校长贿赂款206万元,利用手中掌握的大
学补录名额,将这两所中学不符合补录条件的349名考生录取。

2012年,辽宁招考办爆腐败窝案,涉案的三人中,一位副主任涉案金额超过一
千万,一位副处长涉案金额几百万。

医科高校附属医院的腐败隐患严重,中央巡
视组特别提到了“校辖附属医院摊子大、权属杂、
监管难,极易诱发腐败。

”2015年7月新疆医科大
学原党委书记、副校长李斌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
织调查;2015年9月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肖玉平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11月,
南方医科大学原副校长陈志中因在任副校长等
领导职务期间,收受医疗器械商、药商、工程商等
人贿款折合人民币共550多万元而获刑12年。

(三)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犯罪的主体具有普遍化、组织化的趋势,且窝案高发
从职业特点上看,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作为职
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有增多趋势,且犯案人的职称
越来越高。

从年龄上看,在近5年查处的北京市
高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30岁到50岁的中青
年骨干教师和领导,占到了犯罪人员的近80%。

“30—50现象”正成为继“59岁现象”之后,高校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从职务特点看,校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职务犯罪犯罪主体多为主管人财物审批和受委托经营、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学校领导、主管财务工作的人员、后勤管理人员。

高校职务犯罪窝案频发,不同级别的相关官员共同参与、集体团伙犯罪。

如湖北大学原副校长等8人受贿窝案;浙江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王某、原副处长柯某某等6人受贿窝案;辽宁医学院党委原书记张立洲、原副院长梁宇恒、原副院长罗俊生、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原院长王志铭等4名领导受贿窝案等。

(四)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形式复杂多样
以目前案件看,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
到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多数人采用直接
侵吞、直接收受贿赂的方式其中贪污罪和受贿罪
呈井喷状态。

犯罪手段主要有:利用招生和教学
管理之机收受贿赂;利用负责物品采购之机收取
回扣;利用收取各种相关费用(如存包费、党费、旁
14
听费等)的机会侵吞公款;利用私设的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在工程承包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收受贿赂等。

例如枣庄技师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枣庄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孙式灵案件中,孙式灵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资金;套取公款形成账外资金。

二、高校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首先,法律意识的缺失和心理不平衡是高校职务犯罪高发的主观原因。

国家的法治化离不开教育的法治化。

随着教育教学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依法治教治校成为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

高校管理人员虽具有较高的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但某些人员因为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法治思维能力不强,在面对当前高校管理的复杂情况特别是金钱的诱惑时,没有红线和底线意识,党纪国法弃之不顾而跌入犯罪深渊。

一些高校管理人员对所谓的“顾问费”以及节假日期间的礼金礼卡的性质认识错误,认为是一般的人情交往,至多就是违纪问题,而根据法律规定,行贿人不管是以礼尚往来还是他名义送财物,实质上都属于行贿人对职务行为的收买,是行贿人对受贿人的单方利益输送。

如果客观上某些人员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按照刑法规定应认定为贿赂。

高校传统上被认为是一方净土但是一方面随着社会转型,高校走向市场化,社会上不良的贪腐风气迅速渗入到象牙塔之内,另一方面随着高校扩招以及各地新校区建设、培训班联合办学等遍地开花,也为高校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

个别管理人员个人思想腐化堕落,利益面前经不住诱惑。

高校目前较低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上的老板、经理等高收入群体较大的收入差距使某些人产生心理失衡,个别领导干部认为自己学历高能力强但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因此产生“不公平”的想法。

高校内部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一些管理人员看到周围有的教师由于校外兼职、下海经商致富,而自己又不具备专业技术,因此就会转而寻求权力寻租空间,不择手段进行权钱交易,捞取个人经济利益。

四川理工学院原院长、党委副书记曾黄麟在锒铛入狱后由衷地道出了“心声”:“在我的脑袋里,总有一个‘攀比’和‘贪’字在作怪。

我奋斗了一辈子,夫妻俩合伙的收入存款才不到200万元。


其次,制度上的薄弱,管理上的漏洞,是高校职务犯罪高发的客观原因。

1998年《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颁布,明确了高校应“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校自主权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使高校自己各项基建、会计、审计、纪检监督等职能一应俱全。

从1999年开始,高校开始超常规发展。

2015年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飙升至700万人,比1998年的180万人扩大了近4倍。

适应扩招扩建的需要,高校“资金自筹”逐渐取代了“政府投资”,成为高校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巨量的基建项目,庞大的资金数额,没有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必然会出现问题。

而在现行高校行政统辖一切的管理体制下,监管漏洞加上权力缺乏制衡,必然会导致高校职务犯罪高发。

监督机制的严重缺位,是产生高校职务犯罪的温床。

对于国家部委直属高校,处于直属部委监管和当地政府监管的空白地带。

一方面这些高校由中央的部委直接管理,但部委对于分散在各地的各部委高校很难监管到,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及教育管理部门因为级别原因也很少监管。

高校是相对封闭的小社会,缺乏社会监督,都是校内监督。

高校自己拥有独立的项目审计权,很少外部审计,而内部的审计部门、会计部门与基建部门都同属于一个学校,都由校领导统一主管,对于学校握有重权的的一把手更是无法监督,难有实际效果。

因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得到切实保证。

三、高校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探讨
预防高校职务犯罪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基本原则,构建符合高校特点的校内、校外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一,加强教育,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道德和法纪防线。

预防职务犯罪首先应当从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抓起,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结合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思想教育提前介入制度,把遏制腐败意识作为首道防线。

从思想上解决“不愿为”和“不敢为”的问题。

高校相关部门要结合教育系统的特点,把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思想道德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
15
宣传教育的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

继续深化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

大力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

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加强反面警示教育,以高校系统发生的具体案例为素材,教育管理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消除侥幸心理。

第二,健全制度,完善体制和机制,构筑防范职务犯罪的制度屏障。

要消除高校腐败隐患,关键在于制约行政权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行以教育和学术为本的管理制度。

针对高校中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领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建立有效制约机制,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接受各方监督。

在采购中,规范采取政府采购;在基建中,完善招投标制度,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在财务上,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二条线,不设小金库;学术领域,完善各种评审制度,公开公正公平。

自主招生上,建立一整套的规范机制,包括招生目标、录取程序、监督保障等。

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

构建好高校廉政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高校在财务管理、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生考试、校办产业和后勤、附属医院等领域的薄弱环节和腐败风险,对于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则要准确分析评判其发展态势,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相关部门应相互联动,确保预防机制起作用。

纪检部门要研究新形势下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特点与规律,制定治理的措施和对策;检察机关应加大查办案件和打击力度,既要打击高校腐败,又要严肃惩处行贿行为,在社会上形成对犯罪的威慑力;教育主管部门要将高校领导置于同级党委的监督、管理之下,约束和规范其行为和权力运作,并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合作,了解和掌握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和精神状态,研究分析行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状况,提出治理的对策。

建立高校与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参与高校的基建、招标、设备采购等有关职务犯罪可能引发的工作环节,做好事前预防,以便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教育或者给与有效的司法检察建议,将高校的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中,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三,加强权力的监督,筑牢监督“篱笆”、遏制权力“越线”。

职务犯罪是公共权力的滥用,预防职务犯罪必须抓住制约权力这个核心。

对高校党政“一把手”应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要犯错误。

尤其要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通过校务公开,加强对学校“一把手”的监督,对群众关心的“热点”进行监督,特别对基建、产业、后勤、物资采购等问题易发部门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知识分子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高校应该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监督作用,把主要精力放在健全高校内部监督机制上。

一是加强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强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大学校办事公开力度。

现阶段,对学校招生、收费,教师录用、职称申报评审、奖惩,建设工程招投标、财务支配和物资采购分配等权力的运行过程都必须进行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

三是加强专门监督,各高校纪检监察审计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包括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生考试、财务管理、组织人事等)的监督和检查。

“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

”高校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高校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共同提高认识、参与监督、积极预防才能有效遏制高校职务犯罪。

因此,建立一个可行的“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关键和根本。


参考文献
1罗国文.浅论高校腐败窝案的成因与对策[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6).
2黄燕等.广西高校廉洁教育现状调查与对策分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5,(10).
3李婷婷.对高校基建领域腐败问题的探究及防范对策的分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2,(10).
4斯阳.高校职务犯罪防治对策研究上海党史与党建[J]. 2015,(04).
[责任编辑:正元]
1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