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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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XXX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满足本市居民住房装修融资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X《贷款通则》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住房装修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

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装修的房屋是自
住房屋;
2.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4.有与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与装修
材料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等;
5.在我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6.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住房装修贷款利率按照XXX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发放
借款人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收入证明;
3.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
4.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我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个人银行部授信调查人员和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限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

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装修贷款不得展期。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那么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根据XXX 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那么我行将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需要变更《借款合同》,则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如果有保证人的话,则必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在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有的《借款合同》将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保证人失去了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了合并、分立或破产,那么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者由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列举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未经贷款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等。

如果借款人有上述行为之一,那么就属于违约。

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借款人有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那么贷款人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按XXX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直接从借
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规定,我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贷款。

如果因为我行的责任影响了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那么我行应当按照日息万分之四支付借款人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借款人因住房装修质量等与装修企业发生纠纷,或者因建材或厨房设备质量等与销售商发生纠纷,那么双方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与贷款行无关。

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由XXX总行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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