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级安全社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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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级安全社区评
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9.10
•【字号】沪安监管监二〔2008〕184号
•【施行日期】2008.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级安全社区评定工作
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08〕184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社区建设,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关于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围绕到2010年全市20%的社区创建成为市级安全社区的目标,以及《上海市市级安全社区基本条件》的要求,将于9月18日起开展首批市级安全社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的要求持续进行一年以上的创建活动,且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连续两年控制在所在地区县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的社区(街道、镇),可以申请评定。

二、申请社区如实填写《上海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见附件),经社区所在区、县政府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社区应同时提交工作报告的电子文本。

三、市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表和工作报告经初审,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有资
格接受评定的社区组织现场评定工作。

四、现场评定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与随机访谈相结合的形式,由专家评审组按验收评定表要求打分后,综合评定并反馈评定结论和改进建议。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做好申请工作。

附件:上海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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