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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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一:通过比较《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与国内立法,如《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找一切入点,写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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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CISG与《合同法》之预期违约制度
摘要: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纳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并对其进行了发展。
我国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
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进一步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一)概念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①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分类
根据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理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①Treitel G H. The law of contract [M].London: Sweet Maxwell,1999。
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①
(三)作用与影响
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保护了合同当事人合理的履约期待权,在一方的履约期待落空或发生期待危险时给予救济。
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一制度可及时解决纠纷,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不仅吸收了英美法系该制度的精髓,而且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体系。
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其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两种类型。
(一)预期非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 条对预期非根本违约做出了规定。
第71条规定: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根据这条规定,构成预期非根本违约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预期违约的状态必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大部分重要义务履行完之前。
预期违约的状态大多数都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这一段时间里,但是也可能出现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
②
二是,预期违约的客观事实的出现。
预期违约的客观事实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债务人
①马荣真.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J],科技向导,2011.24。
②[德]彼得·施莱希特里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李慧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的履行能力有严重缺陷。
这里讲的履行能力有严重缺陷不是要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意愿,而是要考虑债务人的客观情况,即不管债务人主观意愿如何,只要他在客观上存在欠缺履行合同的能力就行。
第二,债务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信用缺陷就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不良表现或不良记录。
第三,债务人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表明其可能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
①
三是,债务人将不履行义务达到“显然”的程度。
对于预期非根本违约的认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确立了主观标准即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断定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将不履行合同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但是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的判断可以随心所欲的进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使用了显然一词修饰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所表现出来的程度,进一步从客观上限制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对判断债务人将不履行义务的作用。
四是,债务人显然将不履行的是合同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尽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未予明确,但按通常理解,不履行的应当是债务人的核心义务,如卖方的交货义务和买方的付款义务等。
( 二) 预期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2条规定了预期根本违约。
第72条规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的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予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2条规定的预期根本违约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口头或书面声明其将不会履约;二是债务人的客观行为表明其将明显不会履约或不能履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2条的规定,并结合第71条的规定,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在预期违约状态出现的时间要求上和预期非根本违约是一样的,除此之外还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要有债务人将不能或不会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或者债务人将不履行义务的口头或书面声明。
这是构成预期根本违约的首要条件。
二是,债务人将不履行或声明其将不履行的是合同的根本义务。
债务人的行为表明或者声明将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合同中很重要的内容,如果实际不履行这种义务将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的规定根本违约就是使对方当事人蒙受损
①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失,以致被剥夺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将不履行的义务不是很重大的义务,不会剥夺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权利就不能构成预期根本违约。
三是,债务人预期违约的状态必须达到“明显”的程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什么样的情形才是“明显”①,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预期非根本违约与预期根本违约的程度使用了不同的措辞,这种良苦用心就是为了告诉我们这两种违约对债务人出现的将违约的状态的程度要求是不相同的,预期根本违约的程度要求比预期非根本违约更加严格。
②
三、《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一)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和重叠
《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完善和补充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局限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较好的将两者的界限区分开来,导致两者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和重叠。
(二)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规定可以适用预期违约的客观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二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规定是明确的,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而对于第二种情形的规定却不够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指的到底是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71条中规定了“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这三种客观情形,相比之下就明确得多。
(三)判断标准模糊不清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这两条在判断标准的措辞上都使用了“明确”这个词,既没有区分违约程度的严重性也没有规定怎么样才算是“明确”,这样容易导致主观意愿在预期违约的判断上起决定作用,直接的结果就是权利的滥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据客观情形对合同影响的严重
①徐检波.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J].湖州师范学院学
报,2011,(4).
②徐检波.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J].湖州师范学院学
报,2011,(4).
程度将其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
对于预期非根本违约的认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确立了主观判断标准但使用了“显然”一词从客观上限制债权人对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所表现出来的程度的判断;预期根本违约的后果比之预期非根本违约来说要严重得多,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这种状态是否出现采用的是“明显”这一客观标准。
(四)救济手段过于简单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94条中仅仅规定了一种救济方法解除合同,对这一严厉措施的实施条件也只是简单的规定为“不履行主要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却规定解除合同只能在对方的预期违约将导致另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时才能使用。
四、对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完善的建议
第一,对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进行进一步细化。
第二,把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区别开来,并对两种形式的预期违约分别规定不同的救济途径。
第三,做好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协调。
第四,对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做出具体规定。
预期违约毕竟不同于实际违约,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必然不能推定为与实际违约相同。
①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制度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该制度的产生在解决合同纠纷、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减少市场风险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预期违约制度30年来的良好运作也表现出它强大的生命力。
我国合同法立法必须紧跟时代步伐、结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提供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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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