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协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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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日本农协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摘要】:本文在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下回顾了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

随着成本的升高,效益的下降,我国农业进入了明显的转型期#作为农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之一。

农业组织的滞后已严重地制约着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进程。

东亚经验证明:农协组织是小农经济条件下实现产业化,现代化有效的组织载体,日本等国农协的发展经验对我们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农协;农业合作组织:启示
正文:
一、日本农协的概况与分类
(一)日本农协的概况
日本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Japanes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JA)”的简称。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实行农地改革,将大地主所有的大量土地无条件地分给农民,从而确立了战后日本农业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

然而,由于分散经营,加上生产力水平低下,家庭经营的弊端相继显现出来,表现为生产上的盲目性、供求关系失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均得不到保证,实质上就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为解决制约农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1947 年日本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

在不到3 年的时间里,各地的基层农协都建立起来,全国成立的基层农协有4 000余个,99%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

(二)、日本农协的分类
(1)从经营范围角度,日本农协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种综合农协是以某一个地区为依托,由一个地区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组成。

综合农协对组合员的农业经营和日常生活进行指导,综合农协实行的业务不是以特定的农业生产部门为对象,而是实行综合性的采购、销售、信用、互助等业务。

它的业务几乎包括所有的农业部门,经营范围极广,涉及生产生活的一切领域。

满足农户在
及各种全国专门联合会。

全中是农协的综合性指导机关,主要任务是对下一级农协的组织、业务及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各联合会之间的联系和调节纠纷,就农协和农业政策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伴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发展, 现代农业受消费者的需求驱动,新科技革命和市场化影响,派生出很多相关联的产业。

生产资料供应、食品储藏、保鲜、运输、分割、精深加工、批发零售等产业不断涌现,农业的产前、产中与产后形成了越来越多的阶段或环节。

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市场化、专业化和商品化使得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同时他们承受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也逐渐加大,收入预期上的不确定性也增大。

在这种形势下,务农劳动者通过何种方式来获取或分享初级产品进入二、三产业后的增值利润? 如何减少他们的市场风险呢?伴随着我国加入WTO,上述农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将越来越突现,加大对农业部门的支持力度已经势在必行。

然而,同“硬件”相比,我国农村和农民更迫切地需要包括技术、文化、经营理念和组织体系在内的“软件”支撑,特别需要采用有效的经营组织把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农业商品化、专业化进程不断加快。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始产生并稳步发展起来。

纵观其发展历程,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萌发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中后期,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萌发阶段。

80年代初,获得了经营自主权的农民在独立发展生产的过程中迫切要求农业科学技术。

为适应这种要求,农村出现了第一批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技术服务组织。

它们着重于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研制和开发,多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的称谓存在。

(2)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开始实行市场调节。

农民对产品的生产及其相应的产
前、产后服务提出了要求,从而开始出现一批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同时又具有产前、产后综合服务能力的专业协会。

这一时期的专业协会在技术协作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服务内容,以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为主,但专业合作组织的形式还比较松散。

(3)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后期,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发展阶段。

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起来,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目前,全国农村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规模较大、管理较好、活动比较规范的有十几万个,占总数的10% ,分布在全国各地和各个行业。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办方式多种多样,组织形式相对紧密,协会的活动内容也逐渐拓宽,既有技术合作,又有供销、资金、信息等方面的合作,甚至出现劳动联合、资本联合相结合的新型合作关系。

四、日本农协的经验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启示
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是我国实现农产品经营、理顺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

日本农协的经验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如下几点启示:
(1)农协是一个整体日本农协是集指导、经济、金融、保险、医疗等5大功能为一体的,是统一核算的经营实体,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财源主要来自于金融及保险。

而我国上述五大领域被不同部门分割,并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利益集团。

因此,我国的产业化只是停留在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的阶段,而与此紧密相关的金融、保险及医疗卫生等,至今仍很难纳入到农业产业化建设中来。

从我国农村具体情况出发,现阶段,至少应把乡村级合作组织与供销社的衔接工作做好,真正使之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支柱。

然后再考虑将乡村及农村合作基金与信用社间的关系理顺,使其在性质上充分体现出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2)农协是准政府组织日本农协是政府授权兴办的,又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成长壮大,为政府办实事。

当农民与政府发生矛盾时,农协站在政府一边,为政府做工作,成为政府的得力助手。

而日本的分级建制的体制,又使政府能多渠道倾听农民的意见,对正确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为了确保农协组织的有效运行,政府每年拨款10亿日元补贴日本农协中央会。

我国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两大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经济功能分散,且缺少上下统一的系统性。

二是农民专业
合作组织的意见向上表达的渠道不畅。

这两个问题能否真正解决,关键在党和政府。

因此,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党和政府今后应该在研究基层党组织与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化的关系处理上,要体现既能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又能充分发挥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作用,使他能把农民群众(即合作化社会)的
意见通过合理渠道随时反馈到党和政府部门,弥补分散小农政治行为弱小的弊端。

(3)农协是依法成立的日本农协的管理体制比较健全,有一个比较完善规范
的法律体系。

自1947 年颁布《农业协同组织法》以来,日本政府又迅速颁布了《农业协同组织财务处理基准令》等12个附属法令,对农协的发展给予了法律保障,我国去年已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化法》,但还需整套法规来规范各种社会
和经济关系,依法保护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产收益不受侵害。

(4)农协是渐进发展的日本农协经过一百多年循序渐进的发展,才形成了现
在的局面,在日本的农业生产中取得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急功近利是中国推进农村合作组织化进程的最大教训之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条件下,如何对以往的组织形态进行改造,使农民有组织的进入市场,适应农业产业化生产的需要,是我
们农村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因此,以渐进的意识扎实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 1 ]章政. 现代日本农协. 农业出版社, 1998 [ 2 ]山口正彦等. 日本农协———由农户组织、农民管理并为农民服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科学普及出版社, 1991
[ 3 ]朱国云.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江海学报,2005 (6)
[ 4 ]徐瑜清,张云静. 日本农协及其对我国西部
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的启示. 农业经济, 2004 (4) [ 5 ]李显刚,石敏俊. 日本农协的作用与启示. 中国经济导报, 2002(10)
[ 6 ]梁晓明. 日本农协的经验研究及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启示. 日本问题研究, 2002 (4) [ 7 ]叶少荫.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探讨. 台湾农业探索,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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