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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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
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
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
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
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
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决定物业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标准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
将物业服务的各项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信息、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等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和共有利益。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物业的安全和
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害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和共有利益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物业服务档案管理职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