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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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处理工作流
程化、标准化、常态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各单位实施领导、履行职能、指挥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
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公布规章制
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
交流情况,依法经营和进行商务活动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发文办理、
收文办理、整理归档、公文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
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纪委工作部、工会办公室分别负责公司行政、党委、纪委、工会的公文处理工
作,是公司相应公文处理的职能部门,并对各单位的相应公文处
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单位应设立文秘岗位,指定符合
岗位要求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文书、文秘
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严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单位内设临
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第七条非涉密公文应当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处理。

特殊情况下,不宜使用OA办公系统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各单位的公文主要包括正式发文(文件式公文)、便函(信函式公文)、内部公文和专用文件等四种类型。

第九条正式发文是以单位名义发布的、用于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重要事务的公文,主要种类包括: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
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通知:适用于任免干部,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和有
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重要事项,转发上级单位重要公文。

3.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
告知重要情况。

4.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
级单位的询问。

5.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6.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重要请示事项。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8.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重要事项。

第十条便函包括单位便函(公司便函)和部门便函。

(一)单位便函是以单位名义发布的、用于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一般性事务的公文,主要种类包括:
1.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一般性事项。

2.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本单位内部机构、下级单位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一般性事项,召开重要会议,转发公文。

3.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一般性请示事项。

4.报告:适用于回复上级单位或部门提出的一般性问题,提供一般性资料或工作报告等。

5.意见:适用于对一般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二)部门便函是以部门名义发布的、用于处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公文,主要种类包括:
1.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
问和答复问题。

2.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本单位内部机构、下级单
位或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一般性事项,召开常规性或一般性会
议,转发一般性工作文件。

3.答复 / 回复:适用于向下级单位答复一般性问题,但不
得用于批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4.报告:回复上级单位的部门提出的一般性问题,提供一
般性资料或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内部公文是用于单位内部处理、协调和安排各种工作的公文,主要种类包括 :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3.签报:适用于单位内设机构向本单位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重要公文的起草过
程、有关事项的背景、承办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4.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单位内各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
和答复问题。

5.外联记录单:适用于记录外单位以电话、传真、邮件等
方式联系工作的有关内容,并报告单位领导或报送有关部门。

6.内部通知:适用于各部门发布需要本单位内部机构周知
的一般性事项,是部门便函通知类公文的简化形式。

7.管理要情、党建要情、简报:适用于各单位或部门在一
定范围内发布专项工作或特定工作的动态、进展等信息。

发布
范围可以是本单位领导、各部门,也可以是公司所属各相关单
位。

8.其他: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其他内部公文种类,并以
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专用文件是指在一定业务范围内使用,有特定格式
和处理程序的公文,一般用于常规性审批公文。

专用文件的
公文格式、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由使用单位确定,
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具体公文处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
越级行文,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六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
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2.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须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
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 5 -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
请示事项。

4.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
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
级单位报送公文。

5.各单位内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上级单位行文。

除应上级单
位要求外,下级单位一般不向上级单位内部机构正式发文。

6.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 , 必要时抄送另一个
上级单位。

行文时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由主送
单位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重要行文应当
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2.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
送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3.上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内部机构行文。

上级单
位内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向下级单位或部门行文,但不得发
布指令性公文,不得批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不相隶属单位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

对不相隶属单位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令性要求。

第十九条同级单位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二十条公文回复原则:密文密复,明文明复。

严禁密文
明发,明文中不得有涉密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报送的公文,上级单位或本
单位公文处理职能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章正式发文的公文格式和办理
第二十二条正式发文一般由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
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
送单位、印发机构和印发日期、页码等部分组成。

1.公文密级、保密期限和紧急标识要清楚。

涉及国家秘密
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 、“机密”或“秘密” ,涉及商业秘
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核心商密”或“普通商密” ,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
注。

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 、“加急”。

标注密级一般使用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标
注紧急程度一般使用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如需
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密级和保密期限在上、
紧急程度在下的顺序分行排列。

2.发文单位标识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后加“文件”
组成。

发文单位标识居中排布,至版心上边缘 35MM,使用华文中
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3.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

年份、
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01),不加“第”字,按年份累
计编号,序号后面加“号”字。

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单位
标志下空两行位置,下行文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
空一字编排,与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
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割线。

4.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姓名,上报的
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

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右空一格,
由“签发人( 3 号仿宋体字)”三个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
( 3 号楷体字)组成。

5.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即事由 )
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转发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
符号。

标题排列要美观,回行不能断开词意。

标题用加粗的2
号华文中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在红色分割线下空
两行的位置。

6. 主送单位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
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
左定格,回行时仍定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7.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公文的首页
必须显示正文。

正文从主送单位下一行开始,每自然段左空2
字,回行定格,数字、年份不回行。

一般用 3 号仿宋体字。

正文行间距根据文件长短进行调整,一般为28 磅。

8.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
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 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
称的首字对齐。

9.发文单位署名为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署名下标
注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一般右空四字
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
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

10.公文应加盖印章,印章盖在成文日期上。

印章应与发文
单位名称相符。

特殊情况下,如发文机构与印章名称不符,应
标明“代章”字样。

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
日期,使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距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
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单位署名按照发文单位顺序整
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
单位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
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
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
之内。

11.公文如有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注,居左空二字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12.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材料。

附件应当
另面编排,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
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

“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 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
三行。

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13.抄送单位是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
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般用 4 号仿宋体字,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
字编排。

“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单位名称,回行时与冒
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名称后标句号。

14.印发机构和印发日期是指公文的印制机构和印制日期,
印制机构一般为公文的职能部门。

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
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割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
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
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 01),后加“印发”二字。

15. 页码是公文页数顺序号,首页不标注页码。

一般用 4 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居中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
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

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16.关于联合发文,同级单位或党政之间联合发文,应使用
主办方的发文标识和发文字号。

联合发文的成文日期以最后签
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联合发文的所有发文单位都应
在公文落款处加盖印章。

如确有困难,可只由主办单位加盖印
章,并标明“代章”字样。

17.公文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 210mm*297mm)白纸打印,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式发文左右页边距 28MM,上下页边距 37MM。

18.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在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发文办理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
正式发文的发文办理过程包括拟制、会签、审核、签发、复核、
编号、登记、校对、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

具体为:主办部
门拟稿—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根据需要由拟稿部门负责
人确定)—文秘核稿—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核审—公司领导
签发—文秘核稿套红—发起人校对—封发(盖章)—归档。

第二十四条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可行。

2.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
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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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
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小标题可使用黑体
三号字,加粗;第二层为“(一)”,小标题可使用楷体三号
字,加粗;第三层为“ 1. ”,第四层为“( 1)”,小标题可使用仿宋体字。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
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注明准
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
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
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数字和年份不能回行。

10.拟稿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主送单位、抄送范围,标明
印制份数。

11.对于收到的公文,可根据公文的要求和需要予以转发。

转发文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要求,不得层层
转发。

下列文件不得转发:各种绝密文件、资料;中央领导同志
未公开的内部讲话;规定限制阅读范围的文件;政策、法律、
法规、重要措施的未定稿;其他不得转发的文件。

12.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有关保密规定标注相应的密级。

第二十五条拟制公文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
主办部门应主动会签其他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上报公司
领导。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报请公司领导予以协调,仍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得自行行文。

第二十六条公文审核应当做到:
1.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公文送公司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公
文处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核,不得先签后核。

2.审核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3)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达
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3.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审核人可对文稿进行文字处理。

需对文稿进行较大修改时,应提出修改意见商拟稿人修改,修
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部门负责人确认,审核人应当进行复核。

4.审核合格的公文,由审核人送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人
核签。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
理由。

第二十七条公文签发实行权责结合的原则。

1.公文主办部门、会签部门、审核部门的意见应由部门主
要负责人签署。

部门主要负责人无法签署时,应由部门主持工
作的负责人签署。

2.公司发文一般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不在,可由其他授权领导签发。

3.签批公文,签批人应有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圈阅则视为同意。

公文签发人对签发的公文内容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文会签和签批程序根据需要可采用并行或串
行方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拟办、修改和签批公文,不能用圆珠笔或铅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条公文印制应当做到:
1.公文签发后,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并统一负
责编号、登记和印制。

复核的重点是 :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如需对
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2.公文印制时,排版的清样由拟稿人负责校对,校对人应
签署姓名。

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签发后的文件不得再做任何
修改。

若确需修改,必须由主办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由公文处理
职能部门重新审核,必要时需按程序重新签发。

3.改定的清样,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审定后进行印制,并
加盖印章。

公文印制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

公文应根据
页面调整文件行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
“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公文分发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也可由公文主办部门自行办理。

一般公文 2 天内发出,急文急办。

通过OA系统分发的,按公司 OA系统设定流程分发。

第三十二条发送涉密公文必须由单位机要人员按照相关
工作要求办理。

第五章便函的公文格式和办理
第三十三条便函一般由发文单位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印章、成文日期、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和页码等部分组成。

1.发文单位标识为公司全称或规范简称,不加“文件”字
样。

具体格式和字体要求参见附件3。

2.便函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同正式发文,但一般不标签发人、印发机构和印发日期。

3.便函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在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参
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便函的发文办理过程包括拟制、会签、审核、签发、编号、登记、校对、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相关程
-15-
序参照正式发文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便函(公司便函)应由本单位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印章,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和印制。

分发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也可由公文主办部门自行办理。

对于一般性、常规性或已经有单位领导明确意见的便函,可由
单位领导授权各部门负责人和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签
署意见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部门便函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加盖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自行编号、登记、印制和分发。

第六章内部公文的公文格式和办理第
三十七条决议的格式和办理要求:
1.决议一般由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编号、签发人、标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正文等部分组成,不需加盖印章。

决议标识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
称后加“决议”组成。

具体格式和字体要求由各单位参考附件4 确定。

决议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在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参
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2.决议主要用于记录重要会议的重大决策事项,一般适用
于董事会会议、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

3.决议的办理过程主要包括拟制、签发、编号、登记、印制、分发等程序。

4.决议由会议主办方负责拟定,在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主办方负责人签发。

参会人员如对文稿的
内容有不同意见,应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5.决议由办公室或会议主办机构进行编号、登记、印制和分发。

6.有特定格式、签发人员和办理程序要求的决议,可按其特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会议纪要的格式和办理要求:
1.会议纪要一般由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编号、签发人、标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正文、发送范围等部分组成,不需加盖印章。

会议纪要标识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后加“会议纪要”组成。

具体格式和字体要求由各单位参考附件 5 确定。

会议纪要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在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2.会议纪要的办理过程主要包括拟制、签发、编号、登记、印制、分发等程序。

3.会议纪要由会议主办方负责拟定,在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主办方负责人签发。

参会人员如对文
稿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应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4.由单位领导签发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
印制。

分发由办公室负责,也可由公文主办部门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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