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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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以及前来进行交易、消费的消费者。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商务主管部门取得《许可证(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经营,且应当按照《许可证
(备案)》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营者变更、扩大经营范围、迁移经营场所等,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备案)》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申请。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证(备案)》。

第三章环境卫生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场所的环境清洁整洁,卫生无害,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防火等规定,应当有健全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许可和经营行为规定
第八条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范围以食品、饮料、服装、日用品、家电、文化娱乐等为主,不得从事禁止经营的商品交易活动。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质量标准文件,并保证货品的质量。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虚高价格收取消费者的费用。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岗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欺骗、强迫等手段拉客或销售商品。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检查,确保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者,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备案)》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管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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