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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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实践中,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可能会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如果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擅自将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且配偶事后未予以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第三人是否能够取得抵押权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时,交易相对方基于对登记公示的合理信赖,可善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若相对受让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时,非经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追认,受让方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律师补充: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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