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鄂办文[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0〕27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10〕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提高农民生活水平1、提高种养业经济效益。
落实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大力优化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省农业厅)。
启动33个产粮重点县新增粮食产能工程,抓好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
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开展粮棉油优质高产创建活动。
加快中心骨干粮库建设改造,指导和帮助农户科学储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
着力推进农业生产基地和生产大县板块基地建设,扶持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继续支持畜牧水产大县创建活动,实施老化鱼池清淤改造工程。
大力支持小龙虾苗种繁育、商品化生产和精深加工(省农业厅)。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加快优质油菜、花生生产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场试点,率先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基地(省农垦局)。
2、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进一步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县(市、区)办好开发区或工业园区,2010年省级继续安排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20亿元,重点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鄂政办发[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03年5月21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的决定》(鄂政发[2003]13号)精神,指导和规范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加快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现行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这种传统的财政资金运作方式存在的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财政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政办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终止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12〕6号文执行。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
各市(州)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鄂高法【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高法【2021】79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沙洋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现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2021年8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经协商一致,就推进金融司法协同、建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打造全省统筹、行业联动的司法金融协同合作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金融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获得有效救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化解原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鄂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的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统一搭建社会保障卡共享应用平台,构建便民利民服务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以社会保障卡“一卡多用、全省通用”为目标,推动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线上线下广泛应用。
到2022年底,普遍发行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并同步签发电子社保卡,建成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平台,实现社会保障卡数据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交换。
到2023年底,社会保障卡在社保待遇及补贴发放、交通出行、就医购药、文化旅游等政务服务、居民服务应用中得到拓展,在服务高质量发展和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基本建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省通用,制定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目录,明确职责任务,分步有序实施,逐步将应用扩展到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领域,实现社会保障卡跨部门、跨地区通用。
2.坚持资源共享、标准统一。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的功能作用,全面对接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业务系统,统一规范接口标准,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流程规范、应用创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鄂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9日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科技融资担保体系,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强化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外部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历次全会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坚持风险共担、分级负担、政银担联合发力,依托全省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专注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科技融资担保体系,更好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着力破解融资难题,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二)发展目标。
聚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建立科技融资担保专营机构,提升服务科技型企业能力,构建覆盖全省、上下联动的专业化科技融资担保体系。
力争到2025年,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实现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一)组建省级科技融资担保专营机构。
组建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由省再担保集团全额出资。
机构性质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市场化运作。
发挥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行业龙头作用,通过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引领、产品研发、培训指导和股权纽带等,加强与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无不良信用证明
篇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按《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宣传,扎实工作,确保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真正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19•【字号】鄂办文[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02]43号)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从各自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本部门、本单位的优势,开展对口帮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省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2]4号),省委、省政府决定,组织160个单位对29个扶贫工作重点县(市)开展定点扶贫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开展定点扶贫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省直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自觉地做好定点扶贫的各项工作。
定点扶贫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参与定点扶贫工作的单位,要加强领导,原则上每年安排2次以上对定点扶持县(市)的调研检查活动;要切实将定点扶贫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定点扶贫工作,年终或年初应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定点扶贫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并将情况报送省扶贫办。
三、参与定点扶贫的单位,要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鄂发[2002]4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及有关市、州、县扶贫开发工作规划,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各尽所能,努力为帮扶县(市)多办实事。
要特别注意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帮助他们理清发展思路,寻找致富门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经济,推进产业化经营,使定点扶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鄂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7]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年度提出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并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月12日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现将各地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饮水、抗旱排涝、农村能源、血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衣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改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紧迫任务,必须科学规划,加快实施进度。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等)(一)加快实现“饮水安全”。
1、筹资39亿元,优先解决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血吸虫病疫区等饮水水质不达标及局部地区饮水供应严重不足问题。
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16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广泛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灶、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技术的利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鄂政办发〔2020〕43•【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18日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将产权制度贯穿到自然资源源头保护、过程节约和末端修复全过程,推进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坚持试点先行,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和改革创新,突出自然资源资产扩权赋能,加快产权权益有效实现,充分发挥产权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三)主要目标。
全面摸清全省自然资源家底,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边界;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产权保护和损害赔偿责任,拓展权益实现路径,建立利益与责任共担机制,实现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推进改革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鄂政办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2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确保全省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湖北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长:赵斌副省长副组长:梅祖恩省政府副秘书长殷兴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成员:刘美频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赵以邗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阙方平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王广幼湖北证监局副局长姚庆海湖北保监局副局长周锋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程用文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敦胜省农业厅副厅长刘晓洪省林业厅副厅长刘志高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杨德高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郭善求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宋士卿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李新平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宁效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王进军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胡小琼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周德新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王道成中华联合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职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纲要》中各项政策和目标;研究、制定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的各项措施和方案;指导、协调各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刘美频、赵以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胡俊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金融生态办张旅萍任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鄂办文〔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35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5日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生态支撑。
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2.5%,森林蓄积量达到4.9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达到55%,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森林火灾受害率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内。
到2035年,全省森林质量明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更加稳定、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森林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生态承载能力显著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全省林业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基本建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鄂政办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着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一)提高跨省大件运输通行效率。
切实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相关工作,实现“起运地受理、途经省联批,起运省发证、途经省互认”工作目标,确保一地办证、全线通行。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优化城市道路通行秩序。
通过实施依法治理提升、交通组织提升、交通建设优化、交通结构优化和交通文明提升等五大工程,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通行秩序。
对运输鲜活水产品、农产品车辆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警告放行。
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促进皮卡车消费试点。
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
(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三)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
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站点布局,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
实行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制度。
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措施。
制定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鄂政办函〔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3日《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两会”及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建立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统筹组织、多方联动、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地方金融规范有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主要措施(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
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咨询服务等专题宣传贯彻活动。
完成时间:2021年8月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讲、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完成时间:2021年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
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鄂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总页数】11页(P2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2.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的意见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外汇服务支持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对湖北省优质信用区域实施金融支持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基层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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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6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6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推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实现突破性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企业增利为发展目标,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发展方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企业转型升级和基地建设为重点,以培育壮大产业园区为抓手,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农产品加工业,依法建设农业强省。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企业立足资源禀赋,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实现质量型、差异化发展。
二是创新驱动。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淘汰落后产能。
三是可持续发展。
通过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农业资源,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做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四是抓大扶小。
推进龙头企业整合收购兼并重组,不断延伸产业链,实现跨区域发展,培育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行业领军龙头企业。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9万亿元,保持中高速增长;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精深加工率提高5个百分点,产品向中高端迈进;加工业利税稳步增长,农民就业增收持续提升,加工业引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0〕8号)精神,深入开展省级重点项目提速提效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省级重点项目对全省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实行差异化重点保障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动态管理(一)分类申报。
每年10月底前,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前期推进项目、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三类,将拟纳入省级重点计划的项目清单(含外资项目)集中报送省发改委,同时申报全年配套用地、用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二)严格遴选。
省级重点项目划分为重大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民生保障等四个领域,总投资规模分别不低于5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社会民生保障领域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前期推进项目应明确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项目审批(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关键前期要件的时间节点;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完成可研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明确具体开工时间及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续建项目应明确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拟竣工时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动态调整。
省级重点项目计划每年年初确定,年中调整一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9•【字号】鄂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和完善我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1、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重视并认真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工作。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配合、促进党和政府对突发事件的正确处置,保证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2、省内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由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主管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向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配合宣传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地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新闻发布中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对省内发生的可能产生全国性、国际性影响的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向中央宣传部和国务院新闻办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3、建立并认真执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务必在第一时间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归口管理分工如下:公共安全事件由省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负责;金融挤兑、欺诈等重大金融事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负责;水旱灾害由省水利厅、农业厅负责;崩山滑坡等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重大动植物疫情由省农业厅负责;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由省环保局负责;重大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民航管理局、武汉铁路分局负责;地震灾害由省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由省气象局负责;民族、宗教及涉外事件分别由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外侨办负责;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灾害的突发事件,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承担新闻发布工作的相关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张通副省长
副组长:刘美频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成员:覃文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许发民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连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乐成省发改委主任
欧阳万坤省经信委主任
杜耘省科技厅副厅长
喻春祥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王文童省财政厅厅长
张永祥省审计厅厅长
文振富省国资委主任
许建国省地税局局长
刘源超省工商局局长
殷兴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
邓智毅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
芮跃华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
左绪文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
胡俊明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2013年9月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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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3]5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03年5月21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的决定》(鄂政发[2003]13号)精神,指导和规范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加快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现行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这种传统的财政资金运作方式存在的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财政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因此,必须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不断强化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目标整体设计改革方案,先试点、后推广,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改革,不断扩大改革的范围和内容,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二)明确职责,规范操作。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类财政性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
(三)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增强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将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全过程都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
减少资金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
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为: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以下五类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类账。
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为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对所属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预算外资金执收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执罚单位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账户。
该账户只
能用于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