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斜井人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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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斜井人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斜井人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斜井的人车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矿斜井人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逐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斜井应当建立健全人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明确人车运输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煤矿斜井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煤矿斜井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人车管理
第八条煤矿斜井应当建立人车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煤矿斜井应当有专门负责人车管理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各项人车管理工作。
第十条煤矿斜井应当制定安全作业规程,明确人员和车辆在斜井内的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斜井应当制定上下井人员数量限制,明确人员进出斜井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禁止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煤矿斜井,禁止未经培训操作斜井设备和车辆。
第十三条安排上下井的人员应当熟悉井下的环境和设施,掌握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在斜井内操作车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在斜井内操作车辆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车辆碰撞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十六条禁止在斜井内超速行驶,限制车辆的速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上下井,禁止在斜井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八条煤矿斜井应当设置合适的停车区域和紧急避险通道,方便车辆停靠和应急避险。
第十九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防护装置和安全设备,车辆驾驶室内应当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应当及时停用并进行维修或淘汰。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章操作或者造成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井下通风
第二十三条煤矿斜井应当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确保井下的空气流通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四条井下通风设备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井下封堵或者破坏通风道路,禁止无证擅自施工。
第二十六条井下通风系统的故障或停工时,禁止进行作业,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煤矿斜井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协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煤矿斜井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煤矿斜井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第三十条对于发生事故的状况,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处理。
第五章监管检查
第三十一条煤矿斜井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督促和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处罚法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者销毁有关安全记录和信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