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复烤厂设计规范报批修改后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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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厂址选择 (4)
4 总平面及运输
(4)
4.1 一般规定 (4)
4.2 总平面及运输 (4)
5 工艺设计 (5)
5.1 一般规定 (5)
5.2 选叶选把 (5)
5.3 打叶复烤车间 (6)
5.4 检测化验 (9)
6 生产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9)
6.1 一般规定 (9)
6.2 生产自动化 ........................................................................ 9 6.3 管理信息化 (9)
7 建筑、结构 (9)
7.1 一般规定 .......................................................................... 9 7.2 建筑防火 (10)
7.3 建筑设计 (10)
7.4 结构设计 ........................................................................ 10 7.5 荷载 ............................................................................ 10 8 供配电 .. (10)
8.1 一般规定 (10)
8.2 负荷等级、电源和变配电所 (11)
8.3 动力配电 (11)
8.4 照明 (12)
8.5 防雷和接地 (12)
9 给水、排水 (12)
9.1 给水 (12)
9.2排水 (13)
10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除尘 (13)
10.1 一般规定 (13)
10.2 采暖 (13)
10.3 通风 (14)
10.4 空气调节 (14)
10.5 除尘 ........................................................................... 14 11 动力 (15)
ICS ******
X **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YC
YC/T ××××—2007 打叶复烤厂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of tobacco produce---Storeroom---Design rules (报批稿)
2007-××-××发布 2007-××-××实施
11.3锅炉房 (15)
11.4压缩空气站 (15)
12 打叶复烤厂仓库 (16)
13维修 (16)
14 消防 (16)
14.1一般规定 (16)
14.2防火等级 (16)
14.3消防措施 (16)
15 节能 (16)
16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 (17)
16.1 环境保护 (17)
16.2 职业安全卫生 (17)
16.3 噪声控制 (17)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委员会(TC14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春滨、王庆、陆敏﹑吴永茂、陈家东、吕志中﹑
李学圃、唐礼言﹑奚之武、杨波﹑杨唯、王洪权、王红旗。
打叶复烤厂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打叶复烤厂设计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打叶复烤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工程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609-85 卷烟包装与储运
GB50176-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YC/T38-1996 卷烟厂照明设计标准
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YC0006-92 烟叶储存保管方法
YC/T137-1998 复烤片烟包装
YC/T146—2001 烟叶打叶复烤工艺规范
YC0009—2006 卷烟厂设计规范
3 厂址选择
3.1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并符合所在地区、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布局。
3.2 打叶复烤厂宜建在原烟产区,并应有充足的原料保证。
3.3 厂址选择应符合《卷烟厂设计规范》(YC000-2004)3.0.2、3.0.4--3.0.9条的规定。
4 总平面及运输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平面及运输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在满足使用要求下,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4.1.2 总平面布置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4.1.3总平面布置应按GBJ16火灾危险性分类中丙类生产、仓储进行防火设计。
4.1.4总平面布置应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改造的可能。
老厂改建、扩建应统筹规划,按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4.2 总平面及运输
4.2.1 工厂由生产区、动力辅助区、仓储区、厂前区等组成。
各分区宜划分清晰、管路短捷、节约能源、物流畅通、人流与物流路线不迂回交叉、管理方便。
4.2.2 易地改造厂应设厂前区,老厂改造宜设厂前区。
4.2.3 锅炉房、独立压缩空气站等,既应靠近负荷中心,又应符合卫生及防火要求。
锅炉房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4 总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合理确定设计标高,确定设计标高。
4.2.5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采光条件。
4.2.6 厂区出入口的设置应结合城市道路规划和人货分流的原则合理确定。
应进行全厂运输计算和设计。
厂区道路应满足运输、消防、安全、卫生的要求,主要道路应为双车道,宜呈环状布置。
道路形式应因地制宜进行选择,宜采用城市型。
4.2.7 易地改造厂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满足当地有关要求。
4.2.8 厂区的管网设计应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经济合理、互相协调。
5 工艺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打叶复烤工艺设计一般包括:选叶选把、打叶、复烤、检测化验等工艺部分。
条文说明:打叶复烤厂生产车间有选叶车间、打叶复烤车间以及为生产配套服务的检测室,本章是上述部门的工艺设计。
5.1.2 打叶复烤工艺设计质量指标应满足《烟叶打叶复烤工艺规范》 YC/T146—2001标准的要求。
5.1.3 工艺流程在保证制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简捷,减少物耗、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5.1.4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应满足生产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5.1.5 工艺设备选型应贯彻行业的技术装备政策,满足工艺要求。
选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能
价格比高的设备,比选择优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总体的先进性
(2)主要工艺指标
(3)结构性能(包括标准化、统一化、通用化程度)
(4)能耗和噪声指标
(5)机电一体化水平
(6)操作和维修
(7)占地面积
(8)设备成套性和配套要求
(9)价格因素
5.1.6各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应与生产规模相协调。
水、电、汽、气等配套设施应满足各车间工艺生产要求,不应存在瓶颈现象。
条文说明:各生产车间的能力应满足设计规模要求,水、电、汽供应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同时,可留有一定的余量,但不宜过大。
5.1.7 车间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流程简约、布局合理、操作维修方便,应有必要的运输和人行通
道,应有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5.1.8 工艺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应不低于同期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2 选叶选把
5.2.1 选叶选把从原烟进入车间到完成选叶选把分级为止。
5.2.2 选叶选把应严格按照分级标准分级,使烟叶的等级符合质量指标。
5.2.3 原烟含水率在16%左右,可直接进入选叶车间选叶,如原烟含水率较低(≤14%),或有结饼现象时,应经真空回潮工序增加含水率和温度使结饼烟叶松散后方能进入选叶工序。
5.2.4 严寒地区烟包在真空回潮前应设置予回潮间,予温时间宜为2~3d。
5.2.5 寒冷地区真空回潮间进出烟包的大门不应直接对室外。
5.2.6 真空回潮机的冷却水循环装置,宜布置在真空回潮机区域的房顶或室外附近位置。
5.2.7 真空回潮工序宜布置在单独隔离的选叶车间内。
5.2.8 选叶车间宜采用台位式选叶,挑选后不同类别的烟叶宜采用烟车存放。
5.2.9 选叶车间的面积宜按下表选择:
生产规模1.5万吨的打叶复烤厂 2000~5000m2
生产规模3.0万吨的打叶复烤厂 4000~7000m2
5.2.10 选叶车间宜与打叶复烤车间组合在同一厂房内,并单独隔开。
条文说明:选叶车间与打叶复烤车间组合在同一厂房内,可节约投资,物料运输距离短捷,降低物耗,管理方便。
5.2.11 打叶复烤线的生产能力应与生产规模相匹配,打叶复烤生产规模与打叶复烤生产线的能力匹配一般为:
生产规模1.5万吨的打叶复烤厂最高匹配 6000kg/h打叶复烤生产线
生产规模3.0万吨的打叶复烤厂最高匹配 12000kg/h打叶复烤生产线
5.2.12 生产班次。
打叶复烤厂为季节性生产,日生产班次取决于原料的收购及贮存条件,烟叶收购前期和后期为一班(或两班)生产;收购旺季为三班生产。
5.3 打叶复烤车间
5.3.1 打叶复烤从选叶后的原烟进入车间到加工成打叶复烤片烟和烟梗为止。
宜由烟叶预处理、梗叶分离、片烟复烤、烟梗处理、碎烟处理、予压打包等工段组成。
5.3.2 日有效生产时间。
打叶复烤设备生产准备和烤机预热时间宜为15~20min,日有效工作时间:
一班制 7.5h;两班制 15 h;三班制 21h ;设备有效作业率85%。
5.3.3 打叶复烤工艺流程应能满足为卷烟企业加工配方叶组打叶复烤的工艺要求。
宜采用全叶打叶复烤工艺,以获得片烟规格均匀、叶形较好的叶片。
若原烟抗破碎性、耐加工性较差,也可采用切尖打叶复烤工艺,以提高梗叶分离的叶片合格率。
5.3.4对于 6000kg/h打叶复烤生产线应采用单线布置形式;12000kg/h打叶复烤生产线宜采用单线布置形式,采用双线布置时应满足两条生产线生产协调、同步,加工工艺质量指标稳定一致的要求。
5.3.5烟叶预处理工段由铺叶解把、一次润叶、筛沙、在线选叶、流量控制、二次润叶、金属剔除等工序组成。
5.3.6原烟为把烟形式,宜采用铺叶解把方式投入生产线;原烟为散烟形式或经人工解把、选叶后的散烟形式,宜采用松把喂料机方式喂入生产线。
5.3.7铺叶(切尖)解把机及摆把台区域宜预留2~3h的原料堆放场地,并宜与打叶复烤车间单独隔开。
5.3.8 一次润叶宜采用顺流式润叶机,一次润叶前的进料振槽应具有筛除2mm以下沙土的功能,筛除的沙土宜采用风送集中至除尘房。
条文说明:一次润叶以提高烟叶原料含水率为主要任务,采用热风顺流式润叶机,有利于提高烟叶原料的含水率。
5.3.9 一润后宜设筛砂工序,筛除12.5mm以下碎烟和砂土。
筛出物分类和去向为:
2~12.5mm带叶梗进入第三级打叶的最后一级风分器
2mm以下砂土风送至除尘房集中压棒
5.3.10 筛砂后宜设置在线选叶工序(如把烟原料在投入生产线之前已进行了人工选叶选把,则可以不设置在线选叶工序),每个台位选叶流量应为:≤300kg/h。
5.3.11二次润叶宜采用逆流式润叶机。
条文说明:二次润叶以提高烟叶原料的温度为主要任务,采用热风逆流式润叶机,有利于烟叶原料在润叶机出口保持较高的出料温度。
5.3.12二次润叶之前应设流量控制系统。
二次润叶后的物料在进入打叶机之前应设置金属探测器或金属剔除报警装置,剔除金属杂物。
5.3.13 梗叶分离工段由刮板喂料、打叶、风分、回梗、筛分等工序组成。
5.3.14 梗叶分离工序宜采用卧式打叶机和“柔打细分”工艺,打叶负荷宜为0.8~1kg/h.mm。
条文说明:梗叶分离工序采用“柔打细分“工艺可获较高的大中片率。
“柔打”是指采用较低的打叶负荷以获得较高的大中片率。
柔打是指打叶机打辊宽度上单位时间内通过的物料量应在0.8~1kg/h·mm。
“细分”是指每级打叶机后采用多级风分,将打叶后已与烟梗分离的叶片尽可能全部风分出来,以减少叶片进入下一级打叶机产生造碎。
5.3.15 卧式打叶机末级打叶应设置回梗系统,在回梗之前宜筛选出长、短梗,筛孔直径Ф9mm。
5.3.16 叶片复烤前应设置筛分工序,筛出6mm以下的碎烟片。
宜采用簧板式振动筛,振动筛宜布置在各级风分器的烟片落料器出口,对于四打以后的各级风分器输出的叶片可汇总后设振动筛分。
各振动筛筛出的6mm以下碎片宜集中风送至碎烟处理工段。
5.3.17 梗叶分离工序至叶片复烤工序之间宜设置异物剔除和贮叶配叶工序。
贮叶按缓冲0.5~1h的生产线流量配置贮叶柜。
具有配方叶组打叶复烤加工要求时,配叶柜的设置数量应满足批量配方工艺要求。
5.3.18 叶片复烤工段由刮板喂料、叶片复烤等工序组成。
5.3.19 叶片复烤宜采用“低温慢烤”工艺。
条文说明:叶片复烤采用“低温慢烤”工艺,叶片在干燥脱水的过程中产生的卷缩较小,可使烤后片烟成品外观质量提高,“低温慢烤(Low Curl Drying)”工艺是指叶片在复烤干燥过程中采用较低的干燥温度,延长干燥时间,并缩小烤机干燥段与冷却段的温度阶梯,使叶片在干燥脱水的过程中产生最少的卷缩。
普通叶片复烤工艺:干燥段温度120℃,冷却段温度38~40℃。
低温慢烤工艺:干燥段温度88~93℃,冷却段温度54~71℃。
5.3.20 打叶复烤生产线设置含水率检测的工序见表5-1。
5.3.21 打叶复烤生产线的主要工位应设置在线流量控制装置,并应根据不同的工况采用不同的控制模
式见表5-2。
5.3.22 予压打包工段由批量喂料、予压、复称、打包、刷码、取样等工序组成。
5.3.23 予压打包工段宜设包装材料贮放间100~200m2,纸箱展开区100~200m2。
5.3.25 片烟产品打包后,宜设凉包工序,凉包区域面积宜为:300~500m2。
5.3.26 烟梗处理工段由烟梗复烤、风送筛分、烟梗包装等工序组成。
5.3.27 烟梗复烤宜采用干燥温度120 ℃左右;复烤后烟梗含水率≤13%。
5.3.28 烟梗复烤后应筛出长度≤5mm的碎梗单独包装。
5.3.24 片烟产品的包装规格,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YC/T137.1-1998标准。
5.3.29 碎烟处理工段由风分除杂、筛分、碎烟干燥、碎片包装等工序组成。
5.3.30 来自选把和筛砂工序的碎烟,宜采用风分方式剔除梗签及杂物后,进入碎烟干燥工序。
5.3.31 碎烟处理工段分离出的的3~6mm碎片宜掺入复烤后叶片中,≤3mm烟末宜单独包装。
5.3.32 叶片、烟梗、碎片的容重见表5-3。
5.3.33 进、出润叶回潮机的物料输送连接设备,宜选用振动输送机,需保温保湿的物料输送设备上宜加保温罩。
5.3.34 打叶复烤车间应留有必要的物料运输和人行通道,车间主通道宜≤6m。
5.3.35 打叶复烤车间面积可参考表2-6数据选择。
5-6
5.3.36 打叶复烤车间宜设机修、电修间,机修、电修间应设在对设备维护方便的地方。
机修间面积宜
为160~260m2,电修间面积宜为80~160m2。
5.4 检测化验
5.4.1 打叶复烤厂根据不同的生产规模应设置相应的产品检测化验室(简称检测室),其组成和仪器配备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确定。
5.4.2 检测室按生产任务不同分别承担下列各项任务:
⑴检验原材料、在制品、成品质量;
⑵检测各加工工序物料含水率、温度等工艺参数并反馈指导生产;
⑶检测原烟、成品理化指标。
⑷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5.4.3 检测室主要由物理检测间、化验间等部门组成。
5.4.4 检测室的面积按生产规模和承担的任务确定,宜为160-250m2。
检测室宜布置在靠近成品检测点,即靠近叶片复烤机尾部或予压打包机位置。
5.4.5检测室的叶片振动筛和叶中含梗检测机宜布置在独立的隔间内。
5.4.6检测室的高精度仪器及天平应布置在无振动、无高温影响的工作台上。
5.4.7检测室仪器与设备应根据下列条件配备:
⑴承担的工作任务、检测试验的项目;
⑵专业检测的条件。
5.4.8检测室的仪器与设备的规格和精度应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
主要仪器与设备宜分为:
⑴物理检测仪器设备;
⑵通用仪器与设备;
⑶化验仪器与设备。
6 生产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6.1 一般规定
6.1.1打叶复烤厂应进行生产自动化系统设计,有条件时可进行信息化系统的设计。
系统设计应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升级”的原则。
6.1.2系统设计应符合《卷烟厂设计规范》(YC0009-2006)第
7.1.2—7.1.6条的规定。
6.2 生产自动化
6.2.1 打叶复烤生产线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其生产过程控制宜采用现场总线构成的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6.2.2 打叶复烤厂的生产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可参照《卷烟厂设计规范》(YC0009-2006)
7.2节实施。
6.3 管理信息化
6.3.1打叶复烤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管理模式、加工模式、原料收购模式等因素来决定。
6.3.2打叶复烤厂的管理信息化系统的设计可参照《卷烟厂设计规范》(YC0009-2006)的
7.4.2—7.4.4条实施。
7 建筑、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打叶复烤厂生产厂房宜采用平面规整的建筑体型,宜建单层厂房。
7.1.2 生产厂房的净高宜符合下列规定:
(1)选叶真空回潮车间:≥5.0m;
(2)打叶复烤车间:≥8.5m;
(3)预温间(严寒地区采用):≥4.0m。
7.1.3 跨度、柱距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多层生产厂房跨度宜为12.0-15.0m,有条件时跨度可适当放大,柱距宜为7.5-9.0m。
单层生产厂房宜优先考虑采用轻钢结构和钢网架屋面结构,其平面尺寸可灵活布置,其屋面排水坡度应≥5%。
7.2建筑防火
7.2.1 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
7.2.2 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等应符合表7-1的规定。
7.2.3 生产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单层厂房不应超过80m, 多层厂房不应超过60m, 每个防火分区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7.2.4 轻钢梁柱结构和钢网架结构的生产厂房应对其钢承重构件采取耐火保护以满足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7.3建筑设计
7.3.1建筑设计应参照《卷烟厂设计规范》(YC0009-2006)第8.4.1—8.4.12条的规定。
7.4结构设计
7.4.1 生产厂房的结构型式宜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结构, 单层厂房可用钢网架屋面结构、轻钢结构。
7.4.2 结构设计应符合《卷烟厂设计规范》(YC0009-2006)第8.5.2—8.5.3条的规定。
7.4.2 当振动较大的设备设置于楼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楼面振动。
7.5荷载
7.5.1生产厂房楼地面结构计算的均布活荷载宜取12—15KN/m2;准永久值系数取0.75—0.85。
7.5.2 生产车间楼面活荷载传至主梁、柱、基础,可按其使用情况予以折减,其折减系数可取0.7。
7.5.3 车间楼面活荷载也可按生产使用、安装检修、堆放材料、运输工具等重物引起的局部荷载及集中荷载的实际情况考虑。
7.5.4 设在屋面下的工艺管道均布荷载按0.3-0.5KN/m2计算,也可按实际的工艺管道、风管等荷载及安装、检修等荷载计算。
8 供配电
8.1 一般规定
8.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打叶复烤生产要求,并应安全、可靠、经济、节能。
8.1.2 供配电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8.1.3 主接线方案应符合供电部门的要求并经当地供电主管部门审批。
8.1.4 在设计中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国家定型的先进产品并协调统一,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8.1.5 打叶复烤厂的供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8.2负荷等级、电源和变配电所
8.2.1打叶复烤厂负荷等级一般定为三级负荷,有条件时,宜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一般不宜设自备电源。
条文说明:采用专用回路供电能够完全满足打叶复烤厂的供电需求,采用自备电源,不仅投资增大,且对打叶复烤厂来说,运行维护均有困难。
8.2.2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需要系数取值:全厂0.55-0.65,生产车间0.6-0.7。
8.2.3打叶复烤厂的进线电压等级宜为10kv 。
如采用35kv电压供电,宜采用两级变配电,经技经方案比较,可采用35kv/0.4kv一次降压配电。
条文说明:目前打叶复烤厂的进线电压等级以10kv居多,很少采用35 kv,采用10kv电源不仅一次性投资较少,而且便于工厂的维护和管理。
8.2.4变配电所设置应适应打叶复烤厂环境多尘的特点。
变配电所应为室内式或附设式。
有条件时可设置组合式成套变电站。
条文说明:目前组合式成套变电站技术成熟,占地面积小,既可放在室内,又可放在室外,可根据情况灵活使用。
8.2.5高压配电所宜单独设置,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
高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条文说明:因一般变配电所出线回路较少,母线和设备检修或清扫可趁全厂停电检修时进行。
此外,由于母线较短,事故很少,因此,变配电所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方式能够满足供电要求。
8.2.6车间变电所应贴近负荷中心,打叶复烤车间应设置车间变电所,变电所之间宜设低压联络线。
变电所的设置应考虑打叶复烤季节性生产的特点。
条文说明:打叶复烤的生产时间一般为6--8个月,打叶复烤厂的主要负荷集中在打叶复烤车间,通过合理地设置变电所和低压联络线,在非生产季节将为打叶复烤车间供电的变压器退出运行,利用厂区内少量小容量变压器维持工厂的日常工作和设备检修,可以有效地节约能源和成本。
8.2.7电网电压偏移超过规定要求的,宜选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室内变电所可采用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
变压器负荷率,一次降压的可取80%-90%,二次降压的可取70%,采用干式变压器时宜取上限。
条文说明:干式变压器加装强迫通风装置后,过载能力较强,因此,采用干式变压器时负荷率可取上限。
8.2.8高压配电应设值班控制室、维修室等用房,车间变电所宜不设值班室。
8.2.9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补偿可采用可靠的自动补偿装置。
8.2.10应根据工厂的管理、核算等要求设置电能表。
8.2.11供配电系统宜采用微机综合自动化保护装置。
控制系统应有与全厂计算机网络相联的接口。
8.3 动力配电
8.3.1 低压动力配电回路应按生产车间、工段、工序或机组分段,重要机组可设手动切换的备用回路。
配电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回路。
8.3.2 低压动力配电宜以放射式配电为主。
8.3.3打叶复烤车间、除尘室等处宜按多尘环境考虑,电机、电器防护等级宜不低于IP54。
8.3.4打叶复烤车间、除尘间的配电室、控制室应与车间分隔设置。
8.3.5 车间内宜采用电缆桥架布线,在环境较好、负荷密集的场合可采用封闭式插接母线配电。
当打叶复烤车间内采用封闭式插接母线时,母线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8.3.5 车间内宜采用电缆桥架布线,在环境较好、负荷密集的场合可采用封闭式插接母线配电。
当打叶复烤车间内采用封闭式插接母线时,母线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8.3.6 沿室内外电缆沟及电缆桥架敷设的线缆宜采用阻燃型线缆,线缆穿管敷设时应穿钢管或阻燃型PVC管。
8.3.7 线缆截面选择应计及敷设方式、温度系数、排放系数等影响。
8.3.8 动力配电柜应留有备用回路,并应设检修电源。
检修插座宜用独立回路供电,并装设剩余电流(漏电)保护装置。
8.4 照明
8.4.1 打叶复烤车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宜设置备用照明、值班照明。
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泵房、计算机中心等处应设置备用照明。
8.4.2 打叶复烤车间平均照明度不宜低于150Lx,在线选叶台应加设局部照明,平均照度不宜低于200Lx ,检测化验室平均照度不宜低于200Lx 。
8.4.3 生产车间内灯具吊挂高度超过6m时,光源宜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型式宜采用直接型块板式工厂灯,在车间的通道等处可采用荧光灯带照明。
8.4.4 生产车间光源的显色指数应大于60,选叶房及在线选叶台的照明应采用显色指数大于85的高显色荧光灯。
8.4.5 原烟库、成品库应采用防电燃灯具。
8.4.6 生产车间照明电源应由低压配电柜的单独回路供电,并宜设电能表。
8.4.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荧光灯带及选叶房内荧光灯宜随灯具装设补偿电容。
8.4.8 厂区应设置道路照明,宜在厂区围墙带设置警卫照明。
8.4.9 大型金属设备的内部检修照明必须采用经隔离变压器降压的12v电源,其二次侧应不接地。
8.4.10 照明线路沿电缆桥架敷设时宜采用阻燃型铜芯线缆,穿管敷设时应穿钢管或阻燃PVC管。
8.5 防雷和接地
8.5.1 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建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要求采取防雷措施,一般可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要求设置防雷装置;宜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屋面、柱及基础内钢筋作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如打叶复烤车间屋面采用的是夹芯钢板,宜利用该屋面作接闪器。
8.5.2 接地系统宜采用TN-S或TN-C-S系统。
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宜共用,共用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8.5.3 建筑物宜采取等电位联结,未采取等电位联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雷电反击。
9 给水、排水
9.1 给水
9.1.1 生产、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9.1.2 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在室外宜采用合并管网,室内宜采用独立管网。
室外埋地的给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复合管及其它新型材料制造的给水管;生产、生活独立的给水系统应采用塑料给水管、复合管及其它新型材料制造的给水管;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或其它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新型材料制造的给水管。
9.1.3 当城市供水压力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压力时,宜直接利用自来水压力供水。
若不能满足压力要求时,生产、生活用水宜采用变频调速恒压供水方式。
9.1.4 当采用城市自来水作为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源时,宜有2条给水总管进入厂区,每根给水总管均应满足全厂生产、生活和消防总用水量的要求。
9.1.5 当只有一根城市自来水管道进入厂区或工厂采用自备水源(如深井、天然河流等)时,厂内应设置生产、生活和消防共用蓄水池,水池容量应按贮存生产、生活调节水量和不可动用的消防贮水量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