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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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稳爷)

(一)物

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5个)

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

(1)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E.g.凡高的《向日葵》

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

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

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

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

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③林木;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

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

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

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

(3)主物与从物

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

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

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

的出产物。

▲不是孳息的:①为独立物,如果分离前为其构成部分,则不能称之为孳息;

②对一物进行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

③埋藏物,始终独立于埋藏体,不存在出产的问题,也不是孳息;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基于法律所承认的游戏规则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即射幸孳息也属于其一种。

区分意义:在于决定孳息的归属

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特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

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

3. 特种物:货币和有价证券江平《民法学》P267 及《60讲》P99-100

(二)占有

1. 意义

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特点:占有关系以物为客体;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2. 分类

《民法60讲》专题十五

3. 效力

(1)占有的状态推定《60讲》P 172

(2)占有的权利推定

①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的,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

②占有的权利推定原则上以动产为限,未登记的不支产特权准用之;

③占有的权利推定只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该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证明。

E.g. 如占有人不得仅仅依该推定而请求为所有权的登记

④受权利推定的人,包括一切占有人,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瑕疵;

受权利推定的人不承担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

⑤权利的推定,即可以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为推定,也可以是为占有人的不利益而为推定;

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

(3)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善意占有人的使用、用益权;善意占有人按权利推定规则,有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

收益,但

应以其权利推定的权利范围为限。

②费用求偿权;是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占有人享有的请求其偿还有关费用的权利。

有关费用包括:必要费用,为保持占有物的效用和价值;

有益费用,能使占有物增值的费用;

义务:①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真正权利人皆有返还占有物的

义务。

注意: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孳息!如果孳息已经因其过错而损毁灭失,则偿还价金;

善意占有人因对占有物有使用权、用益权,所以并无返还义务;

②赔偿损失的义务;当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损毁灭失时,占有人负有向权利人赔偿

损失的责任。

注意:善意占有人赔偿责任较轻,适用不当得利的返还原,仅在其损毁灭失所得利益范围内;

恶意占胡人赔偿责任较重,适用侵权行为原则处理,应负其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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