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识别和获取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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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识别和获取的
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于本厂的一切生产活动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据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二、职责分工
1、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各部门识别和获取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批阅并批准转发至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获得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会议;指定行政办公室制定年度“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计划和落实必要的经费。

2、安检科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厂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传递到
企管科办备案,经审批后实施。

3、企管科负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4、行政办负责对本帮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要求汇总清单后,发放至相关单位;负责编制工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要求年度评价报告。

5、厂属各单位负责对本厂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进行宣贯。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
1、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4)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5)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6)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2、获取的渠道
1)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3)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4)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5)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3、获取方式和时机
3.1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3.2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科。

安全科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主管厂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

行政办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四、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1、适用性的判别依据
1)企业活动、产品、服务要求;
2)所属行业;
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4)相关方有关要求。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传达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单位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行政办,由行政办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部门。

各部门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五、符合性评价
行政办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六、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1、安全科、生产科及设备科负责编写工厂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下发至各单位及工作岗位,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

2、安全科每三年组织有关部门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一次评审,对不适宜的文件、制度进行修订。

3、对发生事故、工艺、材料、技术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4、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
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修订。

5、新修订的制度及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最新有效的文件,原文件统一收回作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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