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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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局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或者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
(一)对行政相对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行政相对人或者单位没收违法所得款项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的;
(四)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单位执业证书的。
第三条局机关各行政执法处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局产业法制市场办报送备案。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报送处室应当一并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依据、案情报告等材料各一份。
第五条局产业法制市场办对实施处罚的主体、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执法程序、裁量标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审核。
第六条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旗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对于备案审核中发现违法或不当的,责令报送备案处室限期进行整改。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或者单位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行政处罚报告等相关材料向旗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必要时,可邀请旗政府法制办派人出席听证会。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