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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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
浅谈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
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好:
非常感谢县局领导给与我们这次开展案例点评,总结办案经验,交流办案体会的机会。
我是XX工商所的法制员,目前负责办理工商所案件的受理和呈报。
今年,我所的网上办案率为100%,目前为止网上结案为51件,待办理未结案10件,案件罚没款131100元,当场处罚案件10件,我们涉及到的一般程序案件及当场处罚案件涉及种类包括:无照经营案件、食品案件、商标案件、广告案件、农资案件、网络案件、合同案件。
其实在办案中我也是边学习边办案,以下是我在办理案件中一点浅薄的认识,给大家交流一下,请大家多提出宝贵意见。
目前我们的工商执法案件中,违法主体主要针对的类型有:公司、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等。
其中,“无照经营者”包括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它核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者。
作为基层执法一线的工作人员办案情况来看,仍然有很多的问题,:
一、执法领域有待拓宽。
就我们所的办案情况而言,存在着执法理念陈旧,工作重心仍局限于对传统案件、简单案件、常规违法行为案件的监管上,没有针对市场主体多元化、案件办理多样化,以及新型违法行为增多的现状,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网络市场等新领域的监管,使得其中的违法行为得不到良好的监管,目前我们涉及不到的案件有商业贿赂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产品质量案件、登记违法案件(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况),无照经营(为无照经营者提供方便的情况)等。
另外对行政指导案件的认识不够,案件办理中还是个盲区。
以后加强监管重点,对房地产市场、中介机构、医药购销等热点领域,加强虚假广告、
商业贿赂、无照和无资质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执法责任感有待加强。
现在的工商案件查办难度加大,执法风险增加,执法人员仅凭经验已不能适应现代化执法需要。
但是,有的执法人员责任感不强,缺乏提高执法能力的紧迫感,没有自觉加强学习、及时提高业务能力,而是担心执法活动越多,出现执法过错就越多,采取尽量不执法、少执法的消极做法,导致了查办案件的减少。
不少老同志不会使用电脑,一些同志又缺乏办案技能,一些同志在巡查,往往发现不了问题,是巡而不会查,查而未能果。
执法人员不愿意办案。
究其原因,一是案源少。
除了无照经营、产品质量外很难查到其他方面的案件;二是动力差。
办理案件很少与执法人员的经济、政治、名誉等挂钩;三是风险高。
随着国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复议和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办案风险明显增加。
三、案件线索难发现,案件查办难度大。
首先,执法手段缺乏强制力。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一旦发生违法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故意干扰工商执法时,由于工商部门的强制措施在强制力上的局限,难以对阻挠执法的行为产生有效震慑,工商机关往往只能请求公安部门的配合,使得工商机关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还有外部行政干预过多。
现在的执法环境中,地方保护屡见不鲜。
虽然工商部门不受制于地方,但在办案过程中仍无法避免受到外部力量的牵制和干扰,难以保持执法的独立性。
尤其是案件查办过程更是受到说情风的严重滋扰,往往使得案件在人情的干扰下,无法进行彻底调查、有效取证,最后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仍以罚没款数量为第一诉求,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客观原因是现在的罚款到位越来越难,请法院执行实际是镜花水月,很难办得到,只有和当事人协调、商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先拿到钱再办案成了系统内的通病。
四、办案力量不足,执法硬件匮乏。
工商机关工作泛职能化严重。
目前各级工商机关都承担了大量配合其他部门执法的工作,使得原本有限的执法力量难以集中于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办案上来。
办案硬件设施匮乏影响办案质量的进行,在
执法过程中如果有效的运用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及简便打印机的话,更能快捷的锁定证据和真实的执法场景,防止因时间的拖延导致案件审理及取证过程中的被动局面。
往往执法过程中执法硬件的齐备更能有效的震慑非法经营者,提高执法人员的底气和办案顺畅率。
五、实际办案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执法人员的意识不到位,所以认为程序是否到位关系不大,反正执法对象不知道,或者自认为不会出现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忽视程序规定,往往会导致出现一些问题,这也是我们需要注意和加强办案细致性的一点。
我们大部分是在碰到案件后,强制措施先行,首先扣留、封存当事人的涉案财物,甚至让当事人交纳案件“保证金”或预交“罚款”,造成案件未立,“处罚”先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极易导致行政复议时被撤销,甚至在行政诉讼时败诉,有很大的执法风险。
实施检查不严肃。
现在我们管辖区域广、人员少,有时不按执法办案规定,不出示证件,或由一名工商干部“个别”进行,又问又记,,损害了执法办案的严肃性、合法性。
执法办案中调查取证的整体来看仍不容乐观,往往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没有明确的目的。
不能有效的反应当事人违法事实。
如:“(1)对当事人已办理的许可证、合同等未提取,使证据孤单;对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经营额等未调查清查,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简单的案情复杂化,不能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提取的证据缺乏证据效力。
如:在提取的复制证据中,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及调查人员签名;询问笔录中重要证据有涂改之处;有的证据未得到提供人的确认。
(3)提取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内在的联系。
(4)对非法所得的计算,仅以当事人陈述获利多少作为处理证据,缺少必要的证人、证物作为旁证。
(5)在询问调查过程中,不动脑筋,盲目地问,对不同种类的违法案件,千篇一律,对一些关键性问题未能问得清,说得明,定得准。
自由裁量不公正。
有的办案人员或个别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凭感觉、凭关系、凭态度作为裁量标准,而不是以违法事实和对社会的
危害程度作依据。
同一类型的案件,经营一年和经营几天的处罚相同,出现“时轻时重”的现象。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老实交待的往往吃亏,从而未能较好的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我讲完了,有不妥之处敬请领导和同事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