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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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4]78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3
【实施日期】2014.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现就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重点,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经营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发展目标
按照规范建设,提高发展质量的要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确保现代农业发展速度显著提高。

到2015年末,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达到65万亩以上,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0%以上,带动农户60%以上,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

培育百亩以上专业大户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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