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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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DB23/T744-200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2004-02-06发布2004-03-01实施
黑龙江省建设厅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DB23/T744-2004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
2004 哈尔滨
前言
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林红杨王宏伟王娟韩杰张毅
范晓磊邵强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编制的主要内容 (4)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5)
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5)
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10)
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12)
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2)
4.5 道路系统 (12)
4.6 市政公用设施 (13)
4.7 城市设计 (13)
4.8 经济分析 (13)
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14)
5.1 土地使用规定 (14)
5.2 建筑管理规定 (15)
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16)
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17)
附录B 基础资料汇编 (24)
附录C 图表和规划图 (25)
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 (27)
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27)
本规范用词说明 (35)
<>总则
1.0.1 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内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建制镇和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项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
1.0.4 在规划城区范围内,一般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0.5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地形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1.0.6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 片区
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 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 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 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 城市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 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2.0.14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2.0.15 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 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 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
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9 指导性(引导性)控制
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
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20 建筑间距
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2.0.21 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24 规划文本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2.0.25 图表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图及其附表。
本规范特指总图图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和分图图册。
2.0.26 总图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总的规划综合控制图。
2.0.27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工程管线总的规划控制图。
2.0.28 分图图册
在总图图表的基础上,针对地块编制的规划综合控制分图。
2.0.29 用地细分类
在小类用地上进一步划分的类别。
如居住用地:
RX2-61——托幼用地
RX2-62——小学用地
RX2-63——初中用地
RX2-64——高中用地
RX2-65——九年制学校
RX2-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其中:R为居住用地的代号;
RX为居住用地的类别代号(如:X为2时,R2为二类居住用地);
RX2为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类别代号;
<>编制的主要内容
3.0.1 应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范围的规划要求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确定其用地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及环境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3.0.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3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分区的要求、城市景观保护的要求和不同区位土地级差的要求,规定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强度。
3.0.4 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提出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等要求。
3.0.5 提出规划范围与周围地区的交通联系方式,确定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
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0.6 确定规划范围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位置,并提出重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
3.0.7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3.0.8 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要求。
3.0.9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0 根据土地级差、拆迁量等经济因素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规划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显化土地资产效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依据。
3.0.1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与技术文件。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规划用地情况,一般采用“片区——街坊——地块”或“街坊——地块”逐级划分的方法。
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将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新区用地宜划分至中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见表 4.1.1-1)。
片区编码应全市(镇)统一进行排序。
2 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
3 在地块划分过程中,应保持规划范围内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维护其连续性。
要对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4 根据用地功能布局来划分地块,应保证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单一,要与周围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相协调。
5 应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减少用地界定与现状的矛盾。
应以自然界线(如:江、河、林带等)、人工界线(如:铁路、主要道路、用地界线及其他设施)和行政管理组织状况(行政区划和单位用地界线)划分地块。
6 地块形状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筑布置,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
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相邻。
表4.1.1-1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7 根据开发方式和开发政策来确定用地地块的规模,在规划实施中可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划分规模应将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区别对待:新区的地块规模宜大些,用地面积控制在0.5~3hm2;旧城改造的用地面积宜控制在0.05~1hm2之间,便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
8 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范围面积计算以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为界;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范围计算,其中用地界线为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上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0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他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9 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应为功能相对完整或相对独立的区域,用地规模宜控制在100hm²以内。
若超过100hm²以上时,宜分成两个以上的规划成果,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和管理的操作方便。
4.1.2 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规定
应提出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要求,明确改变或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和要求。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4.2.1 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控制指标。
2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建设规模、城市发展的环境容量,保证城市中的建筑合理分布和提高环境质量。
3 应符合开发建设的政策要求,保证开发目标的实施。
4 应根据土地区位级差和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控制指标,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保证合理的投入产出比。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可参照表4.2.1-4规定。
表4.2.1-4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
新区宜取下限数值。
5 应考虑地块周围道路系统状况及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4.2.2 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
1 符合建筑日照、卫生、消防和防震抗灾要求。
2 符合城市街区景观要求。
3 符合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周围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4 符合机场净空、高压线及无线通讯通道(含微波通道)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5 坡度较大地区要考虑不同坡向对建筑高度的影响。
4.2.3 地块的绿地率控制
地块的绿地率控制应根据地块的不同使用性质、区位条件及城市性质确定,可参照表 4.2.3规定:
注:中小城市和山区城镇在此基础上可上浮3%~5%。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4.3.1 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居住人口的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
4.3.2 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以及家庭人口构成等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4.4.1 应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并根据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周边公建分布情况、居民生活风俗习惯及地形特点等因素具体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规模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确定。
4.4.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定位应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区的不同类型、位置、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系统布局结构。
4.4.3 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建配套;旧城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建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建配套。
4.4.4 边境口岸城市应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城市基础设施。
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地段,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相应设施。
4.4.5 在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下,应对规划范围内一些非盈利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的土地征用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非盈利公共设施与其它建设同步进行。
4.4.6 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要求配建人防地下室。
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道路系统
4.5.1 应根据地形条件、气候条件以及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交通情况制定合理的道路系统,完善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
4.5.2 道路系统应有利于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反映城市风貌、城市
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4.5.3 道路网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道路分级至小区级道路。
4.5.4 道路网的定位控制应充分利用和结合地形,减少工程量,利于雨水排除。
4.5.5 应综合考虑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三方面的情况,使道路平面通顺,纵坡均衡,横断面合理。
4.5.6 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确保行动不便者方便、安全地使用城市道路。
4.5.7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5.8 应按照《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配建停车泊位,大中城市在此基础上可上浮。
<>市政公用设施
4.6.1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工程管线进行规划设计。
4.6.2 确定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以及工程设施的定位和用地规模,并对大型市政设施占用的地上、地下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进行控制。
<>城市设计
4.7.1 要落实上一层次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设计要求,要保持地方特色。
4.7.2 要以创造舒适、方便、卫生、优美的物质空间环境为目标,对规划范围内各种物质要素进行综合设计,使其达到各种设施功能相互配合和协调,空间形式统一、完满,综合效益的最优化。
4.7.3 充分考虑北方寒冷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地域传统城市风貌特色,提出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要求。
<>经济分析
4.8.1 经济资料汇总分析
4.8.2 用地投入产出经济分析
4.8.3 提出开发单元与开发模式建议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土地使用规定
5.1.1 各类用地内的适建类型为获准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5.1.2 各类用地内不适建或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应按(表5.1.2)规定执行。
5.1.3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5.1.2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5.1.4 临时使用土地的,除应按照表5.1.2规定外,须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能执行。
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本规范5.1.3条执行。
5.1.5 有下列情况时,不应改变地块土地使用性质:
1 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 改变后土地使用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规划区规划目标失控。
3 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大量人车流影响城市交通干道的交通。
4 改变后侵占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
5 改变后对城市的总体格局有较大影响的用地。
用地兼容性规定
(见附表)
<>建筑管理规定
5.2.1 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应该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争取较好朝向。
其日照标准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的规定。
2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老年公寓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必须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有连续2h的日照;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必须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有连续3h的日照。
3 其它性质建筑之间距离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50045等相应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外,不同性质建筑之间还必须以规定要求的最大间距为准。
5.2.2 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
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为5m。
在临近用地界线布置建筑物时,与界外建筑物的建筑间距要求应按二者之间最大间距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要求小的一方以用地界线为基准,后退其本身间距的一半距离,其剩余距离由建筑间距要求大的一方退让。
其它方面有建筑退让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2 用地界线外为文、教、卫建筑时,其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在5.2.2条第1款的基础上应加退2-3m。
3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m。
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属物露出地面的应按5.2.2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4 当道路红线20~60m宽时,建筑应后退道路红线距离4~8m,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要满足当地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
2)当干道达不到单向三条车道时在交叉口50—80m处应满足增加一条右转车道的要求;
5 退让出的用地宜与道路绿化用地组成宽度不小于8m的带状绿地,
6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特色风貌区、特色街道可另行规定;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因具体情况按本规范5.2.2条第5款的规定退让确有困难的,可减少退让,但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m;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7 高层建筑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6.0.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图表;技术文件包括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规划图。
6.0.2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指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
1 总图图表(1:2000)
2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1:2000)
3 分图图册(1:1000~1:2000)
6.0.4 规划说明书
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背景和过程的说明,以及规划范围内现状、发展目标、规划意图和规划实施措施等,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6.0.5 基础资料汇编
基础资料汇编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说明书中现状条件分析一并编制。
6.0.6 规划图
规划图是指为说明规划情况和研究过程的各类专项规划图。
包括八张基本图纸,其它可根据规划范围内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图纸。
1 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
2 土地使用现状图(1:1000~1:2000)。
3 土地使用规划图(1:1000~1:2000)。
4 道路系统规划图(1:1000~1:2000)。
5 地块编号图(1:1000~1:2000)。
6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1:1000~1:2000)。
7 城市设计引导图(1:1000~1:2000)。
8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1:1000~1:2000)。
<>
<>总则
A.1.1 制定规划的依据、原则及目标。
A.1.2 明确规划范围及规划区性质,如:工业区、居住区、旧城改造区、综合区或其他。
A.1.3 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
A.2.1 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A.2.2 规划期限。
<>土地使用控制
A.3.1 明确规划范围内地块划分的原则。
A.3.2 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
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划分至小类(新区一些用地可划分至中类)。
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具体控制要求应以表格的形式表示,应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A.3.3 制定开发模式为整体成片开发或局部改造开发时,地块界线可进行调整,地块可进行合并或细分的原则。
A.3.4 阐明图表所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若是安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拥有者给予相应补偿。
A.3.5 制定地块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规定性指标8项,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指导性指标3项,是设计者和规划管理者参考的指标,必要时也可作为规定性指标提出。
1 规定性控制指标:a.用地性质;b.用地面积;c. 建筑密度;d. 容积率;e. 建筑控制高度;
f. 绿地率;
g. 交通出入口方位;
h. 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 指导性控制指标:a.居住人口;b.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c.其他环境要求
A.3.6 建筑间距的控制应按本规范5.2.1条执行。
A.3.7 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类土地使用性质:
1 规划后不可更改的土地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