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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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公司认为,市计委、市政府作出的《招标方 案》、《中标通知》和54号文违反了法律规定, 并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管道燃气经营权,向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市计委作出的《招 标方案》、《中标通知》和市政府作出的周 政文(2003)54号文违法。二、由市政府对益 民公司施工的燃气工程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驳回益民公司的赔偿请求。
3月8日,环保部作出告知书,称谢勇申请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待征求企业意见后再予答复;5月24日,谢勇久等 无果,对环保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环保部2012年3 月8日下发的告知书违法。
•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谢勇的案件后,与环 保部协调,环保部在企业方明确同意后, 于8月3日向谢勇提供了相关环境信息。但 谢勇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环保部3月8日下发 的告知书违法,即环保部不应该认定申请
• 根据《若干解释》第五十八条关于“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 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 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之规定,应当判 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 被上诉人市政府和市计委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
案例實訓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足协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 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 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 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31条第3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 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6月20日,市政府作出周政(2003)54号《关于河南 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 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54号文)。 54号文送达后,亿星公司办理了天然气管网的有 关项目用地手续,购置了输气管道等管网设施, 于2003年11月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 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签订了 “照付不议”用气协议,并开始动工开展管网项 目建设。
名第一、第二的学生,第三位是报考曾华群教授的丁××。 根据《厦门大学200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规定 的精神,每位博导招生数不超过三名,原告初试和复试的成
绩均符合规定的要求,原告应当被录取为廖益新名下的位列
第三的博士研究生,而非被曾华群名下成绩排第五的丁××
替代。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原告被录取为博士生的资 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原告诉称:其报名参加厦门大学2005年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 生入学考试,所报导师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原告 于2005年3月经过初试,成绩为国际法73,国际经法69, 英语78,总分为220,并进入了复试。经过复试,原告复试 成绩为70.8,最终成绩(初试+复试)在报考廖益新教授的 学生中总成绩排名第三。2005年5月24日,厦门大学法学院 网站公布了录取名单,却无原告的名字,前两位是总成绩排
法院查明事實
2003年4月26日,市计委向亿星公司、益民公司 等13家企业发出邀标函,组织天然气城市管网项 目法人招标。同年5月2日发出《招标方案》。该 方案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市政府委托周口市建 设投资公司介入项目经营。该方案及其补充通知 中还规定,投标人应“按时将5000万元保证金 打人周口指定帐户,中标企业的保证金用于周口 天然气项目建设”。益民公司在报名后因未能交 纳5000万元保证金而没有参加最后的竞标活动。
2.关于被告不予录取原告的行为是否合 法的问题
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录取博士 生要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教育 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亦重申了上述原则。参照 被告公布的录取规则(即《厦门大学200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 见》)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录取工作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 优录取;录取工作原则上按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录取;调剂录取原则上在同 专业不同导师问进行;拟录取名单的确定应根据考生总成绩高低排序和学校 确定的录取原则等。本案中,由于原告的实际成绩排名是最后一名这一事实 的存在,故其未被被告录取。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不予录取原告的行为, 并未违反被告公布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本案的实际录取 情况也完全是严格按照各个考生最终成绩排名顺序,被告的行为符合择优录 取和公平、公正原则。
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 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 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谢勇诉环保部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案
• 中国首例垃圾焚烧致病案起诉者谢勇,因其幼子谢永康对 江苏海安垃圾焚烧厂索赔连遭败诉,为了取得申请再审的 相关证据,2012年2月12日,谢勇向环境保护部申请信息 公开,要求环保部公开涉案垃圾焚烧项目——江苏海安县 赛特环境保护实业公司生活垃圾甲临、生活垃圾甲级资质 证书发放情况,以及该公司的简介、运营合同、环境保护 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审批依据材料。
• 2005年3月,林群英报考被告厦门大学2005年国际法 学专业博士生入学考试,导师为厦大法学院廖益新教 授。经初试,原告的英语、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 初试成绩分别为78、73和69分,总分为220分。原告 的初试单科成绩和总分成绩均超过被告划定的复试分 数线。同年5月,原告参加了厦门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复 试,复试成绩为70.8分。原告在报考廖益新教授的学 生中总成绩排名第三,在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研究 方向的19位参加复试的考生中最终成绩排名为最后一 名,在进入复试的25位国际法专业考生中的最终成绩 排名也是最后一名。
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作出的2005年国 际经济法方向博士生录取名单;(2)判令 被告按公布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原告。
1.被告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 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招 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力。《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 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 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具体而言,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招生计划、制定全
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对招生单位执行招 生计划进行审核。而报名、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 考试命题、组织考试(包括面试)、试卷评阅以及录 取,都由各招生单位负责。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 名单应经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由招生单位对 外发出录取通知书后方可确定对某一考生予以录取的 结果。因此,本案中,被告厦门大学作为公立高等学 校,其所享有的博士生招生权,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 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被告有权在考试阶段对不合格 考生直接作出不予录取行为,有权在有关部门审核后 录取考试合格的考生。被告的博士生招生行为,属于 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2005年5月24日,厦门大学法学院网站公布了拟 录取名单,廖益新教授名下录取的人分别为黄 ××、付××和丁××,原告未在名单之内。 2005年6月6日,原告为此分别向厦门大学法学院 和招生办公室提出异议。2005年6月10日,厦门 大学研究生院对原告所提录取名单的异议作出书 面答复,说明因名额所限,无法录取原告,并希 望原告理解。
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就此,北京市一中 院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环保部的 行为属程序告知行为,未对谢勇设定权利 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也未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法院认定,谢勇提起的诉讼不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据此驳回了谢勇的 起诉。(法制日报)
林群英诉厦门大学博士生招录案
• 另:厦门大学法学院于2005年3月25日向参加复 试的25位国际法专业的考生发出了《厦门大学法 学院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录取的指导教师 及专业方向调剂办法》,并附上空白的调剂申请 表。该《调剂办法》规定:“本年度国际法学专 业将分指导教师招收博士生,由各指导教师从报 考自己的考生中按总成绩(初试和复试成绩的综 合)从高到低录取。一个指导教师的招生指标录 满后,仍有上线考生未能录取的,可由考生自愿 申请调剂到其他指导教师的专业方向;如其他指 导教师尚有招生指标,并愿意接受调剂的,也可 予以录取。”原告填写了申请调剂的指导教师姓 名和专业方向。
原告认为,被告针对原告作出的招生行为和之后的一系列做 法不具有合法性,其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滥用权力 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 (1)违法挂靠。古祖雪是厦门大学法学院老师,并无博士生 导师资格,其挂靠廖益新招收博士研究生,导致廖益新少了 一个指标,只有两个指标,就只录取了前面两名,没能录取 原告,该行为规避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选聘博士生指 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规定的选聘博导的基本原则、 基本程序以及博导的基本条件。
益民公司诉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益民公司经工商注册成立于1999年4月,但未取得 燃气经营资格。2000年7月7日,根据原周口地区建 设局以周地建城(2000)10号文对益民公司作出《关 于对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周口市管道 燃气专营单位”的批复》,益民公司成为周口城市 管道燃气专营单位。益民公司取得该文后,又先后 取得了燃气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周口市(现 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八一路等路段的燃气管网铺 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等批准文件。已在周口市川汇区建成燃气调压 站,并在该区的主要街道和部分小区实际铺设了一 些燃气管道。
• (2)违反行政程序公开的原则与规定,暗箱运作一个名额。 复试之前,每位考生可以领到一份《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年 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录取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办法》及 调剂申请表。根据这份材料,考生通过填写调剂表,在考生 上线多的导师与考生上线少的导师问调剂。但是,法学院没 有告知在调剂表上可以填上古祖雪的名字,只有丁××知道, 对其他考生无公平可言。
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第三讲]
专题二大纲
1.行政诉权
• 法律属性及功能 • 构成要件 • 保障机制
2.行政诉讼类型
• 功能 • 类型划分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足协案
长春亚泰足球队在2001年10月6日的第22轮与浙江绿 城足球队的比赛中,净胜6球,在整个赛季中排名甲B 第二。按照中国足协《全国足球队甲级联赛规则》第9 条关于“获得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前两名的队,次 年参加全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的规定,长春亚泰足球 队应升入甲A足球队之列。但是,中国足协在联赛结束 后的2001年10月16日,作出足纪字(2001)14号“关 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 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长 春亚泰升入甲A的资格和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联 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并限长春亚泰在3个月内进行 内部调整,同时对教练员和球员作出停止转会资格的 处罚。
• 2005年6月20日,被告在其网页上对公布的“2005 年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法学专业拟录取名单” 作出调整,将考生丁××的导师调整为其原报考时 所填报的导师曾华群教授,并注明“最终录取结果 以教育部审核通过名6为准”。2005年6月22日,厦 门大学法学院向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递交了关于调 整2005年博士生考生丁××的博士生导师的申请报 告。同开,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同意了法学院的意 见,考生丁××仍由曾华群教授招收,并由古祖雪 教授协助指导。原告认为被告在上述招生过程中存 在违法行为,遂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被告滥用招生行政权,庇护法学院违 法及暗箱操作后的录取结果,维持一种非 法状态。在原告提出质疑后,被告就招生 名单做了调整,将廖益新的招生指标减为 两名,曾华群增加到四名,利用自己掌握 的行政审批手段,把不符合录取规则录取 丁××的行为表面合法化,封堵原告的质 疑,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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