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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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档案移交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三条档案移交是指把一定时期内形成的不再属于原机关、单位和个人负有管理职责和保管义务的档案转交给由法律规定或协议确定的后续机关、单位或档案馆负责管理和保管的活动。
第四条市档案移交的目标是在保证档案的关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及时将不再需要原机关或单位保管的档案移交给后续机关或档案馆,确保档案信息的正常流转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移交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原机关或单位应在移交前提前向后续机关或档案馆提交移交申请。
第六条移交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移交的档案名称、数量和形成时间;
(二)移交的档案的存放地点和管理状况;
(三)移交的理由和必要性说明;
(四)移交计划和工作安排。
第七条后续机关或档案馆应对移交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
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移交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
性审核。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移交申请,应向原机关或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移交的时间、地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档案整理和分类
第九条移交前,原机关或单位应对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
档案的规范和清晰。
第十条档案整理和分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的规定
进行,包括对档案的目录、标签、检索方法等进行规范化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和分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档案的
有序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和分类完成后,应编制移交目录和清单,明
确移交的档案内容和数量。
第四章移交手续和流程
第十三条移交手续和流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以下环节:
(一)移交档案清单的签署确认;
(二)档案移交书的签署和盖章;
(三)档案移交单据的制作和审核;
(四)移交档案的运输和交接。
第十四条原机关或单位应按照移交计划和移交目录的要求将档案进行打包、密封和标识,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移交档案应通过专业运输机构进行运输,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档案接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后续机关或档案馆应按照移交计划和移交目录对移交档案进行接收,签署档案接收证明,并对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十七条移交档案接收后,后续机关或档案馆应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易查性。
第十八条后续机关或档案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加强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和利用。
第十九条后续机关或档案馆对移交档案的利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和依法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档案局所有。
本文档涉及附件:
1. 样式文件:移交申请表格
2. 样式文件:移交清单
3. 样式文件:档案接收证明
4. 样式文件:档案移交书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档案:指各种形式载体上记录的有关自然、社会和人类活动的信息、数据、声音、图像的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总称。
2. 档案馆:指由上级档案机关(局)或者统一领导、管理的机构、部门建立和管理的档案存放机构。
3. 移交:将档案从一个机关或单位转交给另一个机关或单位或档案馆的行为。
4. 档案管理:指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服务的活动,以及对档案工作进行组织、计划、指导和监督的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