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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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0]23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0.08.03
【实施日期】2010.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
系示范区工程的意见
(粤人社发〔2010〕2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加快推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和《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要求,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争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创建工程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是衡量社会和谐程度的基础性指标。

目前我省劳动关系虽然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劳动关系的动态特征,极易受各种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

当前,我省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依然存在,企业传统用工管理模式与新生代职工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对于稳定就业局面,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尤为重要。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不仅是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顺民心得民意的民生工程,也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长远之策。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规划纲要》、《备忘录》和《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业、工会联动相结合、示范点探索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激励先进与鞭策后进相结合,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不断开创我省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为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坚实的社会保障,努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三)目标任务。

以社区(街镇)、工业园区、行业等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为基本创建单位,以“十个全面”为目标全面推进创建工程。

2010年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的所有县(区、市)都必须选定至少一个社区(街镇)、工业园区或行业作为示范点。

按照以点带面,积累经验,树立典型的原则,逐步扩大创建工程覆盖区域。

到2013年,各市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50%,符合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30%。

到2015年,各市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70%,符合和谐劳动关系
示范区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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