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商外资字[200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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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商外资字[2006]74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范围
(一)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商务部门一次性审批的限下鼓励类外资企业的“确认书”;
(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其他相关规定,应由商务部门批准的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确认书”;
(三)服务贸易领域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四)外商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五)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确认书”;
(六)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省商务厅负责出具的“确认书”;
(七)对已设立的限下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
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进口证明”。

上述限上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书”,通过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审核出具。

二、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由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外商投资企业,须通过各设区市、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转报书面申请。

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的请示;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的说明;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有年检合格记录);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加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7)省商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类企业”申请出具“进口证明”,还须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总额和进口设备更新情况予以说明。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适用产业政策审批条目、“自有资金”总额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3、省商务厅收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通过网络向商务部备案,由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一式四份,并附加盖进口设备专用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同时抄送石家庄海关和企业所在地海关。

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省商务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4、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口设备之前,凭“确认书”或“进口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有关“确认书”的变更程序
1、省商务厅已经出具的“确认书”,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已出具“确认书”的原件;
(2)调整事项的说明(附对照表);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省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商务厅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通过网络向商务部备案,由省商务厅出具变更后的“确认书”一式四份,同时抄送石家庄海关和企业所在地海关。

不同意变更的,省商务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3、外商投资企业凭“确认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进口设备清单的审核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与“确认书”或“进口证明”同时出具,由省商务厅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

“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应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进口证明”进口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应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2、对于进口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在出具“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分批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商务厅分批确认并加盖进口设备审核专用章。

3、对于省商务厅已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部分进口设备的,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已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
(2)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附对照表);
(3)变更后的进口设备清单;
(4)省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商务厅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由省商务厅在变更后的进口设备清单上加盖进口设备审核专用章。

不同意变更的,由省商务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企业凭加盖进口设备审核专用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和其他相关文件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的原则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书”,其免税额度应为:投资总额(增资)-基建投资额-国内设备及其他采购额-企业流动资金-中外方非现金出资(设备出资除外)。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既涉及鼓励类,又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的,其“确认书”申请及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经营范围项下的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三)“五类企业”申请出具“进口证明”时,其免税额度不应超过“自有资金”的额度。

“五类企业”
再次申请出具“进口证明”时,其免税额度不应超过扣减后的“自有资金”的额度。

为企业出具“进口证明”后新增“自有资金”可作为“自有资金”的额度,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外商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出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被并购企业已达产,原则上不再办理“确认书”;
2、外商通过增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并新增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的,省商务厅就增资部分出具“确认书”;
3、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证明”,该“自有资金”应为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新产生的“自有资金”,企业应向商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办理“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二)和办理程序的要求,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企业,一律不予出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

五、台港澳投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外资处)联系。

附件:1.进口设备清单格式(略)
2.现行办理"确认书"和"进口证明"有关规定(略)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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