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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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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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政发〔201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区各街道办事处:
《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8日
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民政局是全区医疗救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卫生计生、人社、药监、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传染病和突发性流行疾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人员、孤儿;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应占全年医疗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票据和所需证明材料的;
(二)距医疗事项结算当日超过12个自然月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自残行为等引发伤害和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治疗费用;
(四)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章救助方式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不限病种,将常见病、慢性病、地方病与重特大疾病一同纳入救助范围。
第八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就医困难。
第九条住院救助实行重特大疾病救助、“一站式”救助与病后救助相结合的方式。
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予以救助。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区级“一站式”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非区级“一站式”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实行病后救助。
第十条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
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经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的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第十一条参保救助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全覆盖。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减免。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持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或经社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加注意见的救助申请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时,医疗机构应为救助对象设立济困病床,减免部分检查、治疗费用,同时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积极研究、探索医疗救助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规范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
要简化服务环节,优化服务流程,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提供各种人性化服务。
第十四条因确需在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办理医疗救助时须向区民政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和大病保险赔付手续等相关证明后,方可按规定予以救助。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区民政局和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一定比例实行分类救助,个人年度累计住院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1.医疗救助重点对象。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全额给予救助;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90%的比例给予救助;
(3)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8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二至四类保障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的比例给予救助;
(5)未参加基本医保的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赔付比例分割后,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30%的比例给予救助。
2.低收入救助对象。
(1)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未达到10000元的,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
(2)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未达到20000元的,按40%的比例给予救
助;
(3)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3.
5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全额给予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高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参照居民基本医保分级诊疗的最高限额确定。
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50种)单病种诊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区民政局和“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为1000元,对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由区民政局和“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1.特困人员、孤儿、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的标准给予资助;
3.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5%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受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非“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后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4.住院费结算发票以及其它有效诊疗票据;
5.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结算凭证(原件);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在非“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低收入家庭确认函;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4.住院费结算发票以及其它有效诊疗票据;
5.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结算凭证(原件);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救助资格、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医药费单据等进行审核,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申请医疗救助的,由乡镇(街道)对其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经村(社区)民主评议后,由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
如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有异议,审批机关有权到相关医院复核。
复核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及救助金额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救助。
第十九条区民政局和“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一式两份,相关资料必须录入微机,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后,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经相关程序报销后可直接在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一站式”及时结算民政医疗救助窗口,持相关手续办理救助。
第六章资金筹集使用
第二十一条救助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渠道:
(一)中央、省、市级下拨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助资金;
(六)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筹集、核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救助对象因门诊或住院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之后,由民政部门按标准核算救助资金,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四条救助对象到实行“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向患者出具《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通知单》一式三联(医院存根联、民政部门救助结算联、救助对象结算告知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按规定的程序汇总,并报区财政局审批,定期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区民政局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第七章部门职责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和优惠政策,严格诊断标准,杜绝虚假证明,规范服务行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医疗救助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医改办以及人保财险武威分公司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要积极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区监察、审计局要定期对医疗救助的审批及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的公平公正和资金发放及时有效。
第二十九条区民政、卫生计生、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禁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
凡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或不落实优惠配套政策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凉州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凉政发〔2015〕55号)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