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11]298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11〕29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储备土地情况
(一)清理内容及要求。

一是全面清理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园区具备储备整治职能公司的性质及类别等情况。

二是全面清理储备土地现状。

清理范围包括各储备主体的原始土地储备审批、征(转)用、整治、颁证、供应、抵押、质押、信托融资及贷款余额等情况,并进行编号和登记,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

按照储备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具备储备资质的园区公司将储备土地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整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主要包括政府融资项目所涉违规办理房地产权证行为;存量土地的权属主体在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私自处置土地资产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土地融资,违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形成整改方案,切实规范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的审批秩序
(一)严控土地储备机构数量。

为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避免多头储备、竞相变现,影响土地供应情况,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保留两个土地储备机构,现有多家土地储备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应加快进行整合。

(二)规范土地储备审批权限。

主城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以及远郊区县(自治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由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储备面积小于20公顷(含20公顷)的,可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严禁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划整为零等方式审批储备土地。

(三)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条件。

土地储备单位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拟储备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实的用地性质、类别、抵押、查封等情况。

二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意见。

开发整治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除必备要件外,还须提供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储备协议和权属证明,且储备土地时按土地房屋权属范围进行储备。

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须提供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依据,以及项目资金与土地储备资金平衡可行性报告。

(四)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

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土地储备整治职责。

一是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中长期重大项目开发的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储备整治计划,有序推进储备土地开发整治。

二是应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程,做好拟出让宗地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储备土地供应奠定基础。

三是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机构要分别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有关信访稳定工作。

四是要严格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买须知的要求,明确交地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成本收取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

(五)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开发行为。

一是已列入危旧房、城中村、棚户区等旧城改造计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范围的项目,可纳入开发整治性储备范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将其他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土地纳入其中。

二是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工矿企业需搬迁的,原有土地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

三是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利用开发企业资金参与储备土地的开发整治。

因特殊原因,经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的也应严格控制借贷成本,严禁与社会单位约定储备土地的收益分成。

(六)强化土地储备登记监管机制。

土地储备登记由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储备面积大于20公顷的,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准后再予登记发证。

(七)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是土地储备整治是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先期明确实施主体及范围,并不改变农用地征(转)用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不影响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在实施储备整治时,必须依法按照程序对其进行征(转)用,并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

对城市房屋拆迁,在实施
开发性整治时,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二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旧城区改建项目申请人,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征收项目所需资金和安置房建设情况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八)加大土地储备的审计力度。

建立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

对土地储备机构已出让的土地,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宗地储备成本台账,采取项目审计的方式逐宗核算,根据核算结果拨付应返还的土地储备成本。

同时,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土地储备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九)建立土地储备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各土地储备机构的运作程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储备机构设立、资质审批、储备土地批复、储备土地抵押、储备土地融资、储备土地供应等各个审批节点,应及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十)强化对土地储备的管理。

一是加强对储备主体变更行为的监管,凡储备主体变更以及储备土地需进行置换或者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对于土地储备主体隶属于国资部门管理的,还需有同级国资部门的意见。

二是对于主城区涉及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的储备土地,其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须报市政府审批。

对远郊区县(自治县)涉及市级储备机构的储备土地,须报市政府同意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方可进行控规审批或修改。

三是对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处置;对于擅自处置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的,其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局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

三、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一)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学合理做好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的指导,并严格监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整治、供应、抵押各环节的运作程序,确保高效依法利用土地。

(二)市财政局要继续做好国有融资平台融资情况的监测、统计工作。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发展,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和控制指标,同时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整合工作。

(三)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储备机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储备管理政策的严肃性。

对负有土地违法行为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进行监督,对擅自扩大储备范围、违反储备用地政策、违规办理储备土地权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实行行政问责,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