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条分析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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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条分析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
案及解析)
题型有:1.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请分析:
1.《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有哪些特殊之处?
正确答案:《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的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其特殊之处在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就其中的不动产变动而言,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而是处分要件。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2.《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前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3.《物权法》第31条规定的原因。
正确答案:《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形式不需要公示,但处分该物权时,仍然需要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进行公示,即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析:本题考点为物权变动概述。
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请考生注意。
知识模块:民法学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请分析:
4.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有哪些特征?
正确答案:本条规定的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特征是:a.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b.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c.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5.该权利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正确答案: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a.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出自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c.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d.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四节中的留置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中唯一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相较于约定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因而留置权在担保物权中具有重要地位。
此考点可以任何题型出现,提醒考生用功把握。
知识模块:民法学
《物权法》第203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请分析:
6.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权利?
正确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最高额抵押权。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7.该权利有哪些特征?
正确答案: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a.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b.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c.非从属性。
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二节中的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一类特殊的抵押权,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最高额抵押具有非从属性等特征。
最高额抵押往年虽然考查较少,但考生不能掉以轻心。
知识模块:民法学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请分析:
8.该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构成要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条规定的是表见代理制度。
所谓的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代理人无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四节中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他的特殊性表现在无需本人的追认,而是由法律规定认可其代理的效力。
建议考生熟练掌握。
知识模块:代理
9.出现该情形时的法律后果如何?
正确答案: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
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涉及知识点:代理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请分析:10.该条规定的是什么?请用一句话给它下一个定义。
正确答案:该条规定的是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的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11.它的内涵是什么?
正确答案: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此谓“类型强制”。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此谓“类型固定”。
解析:本题考点为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是具有排他效力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理论上的义务人。
因此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创设。
《物权法》第5条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考生应将此条和各种权利的具体规定相结合来深入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定主义的精髓。
知识模块: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