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 (1)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un l f h n c u nv ri f ce c n e h oo y S ca S i c s dt n) o ra o C a g h nU i s yo S i ea d c n lg { o i ce e io e t n T l n E i
根据立法 , 职务作品是公 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 作任务所创作的作 品, 其构成要件有 二: 第一 , 作品的作者 同
单 位 之 间 必须 是 一 种 职 务性 的上 下 级 关 系 , 即劳 动 法或 者 类 似劳 动 法 ( 如 国家 公 务员 同国 家机 关 或 者事 业 单位 之 间 的 ) 例
的实际情况 , 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的三类作 品提 出全面的整合意见。 [ 关键词] 委托作 品; 职务作 品; 法人作 品; 离; 分 重构 [ 中图分类号] D9 3 2. 4 [ 文献标识码] A
[ 作者简介 ] 邹晓纽( 9 0 , , 17 -)女 博士, 副教授 , 究方 向为法理 学、 研 知识产权法、 法社会学。
业投资者对著作权 的分配成为著作权法关心的问题 , 国著 我 作权法也不例外 , 规定了委托作品 、 职务作 品和法人作品对此
进行规范 , 但是存在不少 问题 , 拟对此进行探讨 。
一
范 围内的优先使用权 ; 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主要归属于单
位 , 作人 只享 有 署 名 权 。前 者 采 用 在著 作 权 不 能分 割 的 基 创 础 上 平衡 双 方 利 益 , 而后 者 则 直接 采 用 权利 分 割 配置 , 都 能 但
者和财力投 资者 的分野。但是 “ 实践 中确实存在需要由法人 出面并且直接享有著作权 的作 品。 尽管这类作品同个人作品 相 比数量不是很大 , 但是也有必要予 以规范” 于是法人作 品 ,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
2022年第11期总第413期VIEW ON PUBLISHING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文/李铭轩【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与我国合理使用的封闭式立法模式、涵盖的范围过窄以及立法上的应对迟缓有关。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兜底性条款,回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一条款将“其他情形”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应对的效果相对有限。
为了更好地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我国应借助修订相关法规的机会,改变封闭式立法模式,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并提高立法的更新频率,保证实现克服规则僵化的预期效果。
【关 键 词】合理使用;规则僵化;封闭式立法模式;其他情形【作者单位】李铭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45-1216/g2.2022.11.010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受到广泛的关注。
不少意见认为,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法)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不能有效地适应现实需求,应通过修订法律解决这一问题[2-3]。
立法机关对此作出了回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4条第1款新增一项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简称“其他情形”条款)。
不过,这次修改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尘埃落定后,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一、我国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的合理使用规则主要由旧法第22条和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构成。
其中,旧法第22条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项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与第7条也列举了一些合理使用的类型。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
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
下面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1、案件数量增长快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
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
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
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之检讨与完善--兼评新《著作权法》第14条之规定
对比条文,不难发现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主 要移植和吸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的 规定,内容上并没有创新性的修改。目前司法 实践中,对共有著作权案件的处理,一般适用 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法实 施条例》第 9 条。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相 关案件的处理离不开对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的理解和适用。分析典型司法判例,笔者发 现,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
2021 年第 6 期
业界实务 Practice
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之检讨与完善
——兼评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之规定
文 / 欧阳福生
摘要:著作权共有通常包括两种类型,即合作作者著作权共有与非合作作者著作权共 有。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为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 作权规则。立法未对非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的行使规则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 的处理,一般类推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基于典型司法案例分析,可知修订 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在司法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出 现非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无法可依,著作权共有人阻止其他共有人许可或不当许可他 人使用作品等滥用权利的现象。重构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需要在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 中植入权利自由与权利限制并重的理念,以“通知权利人”为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建构 “善意许可制度”限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在制度上为其他共有人提供权利救济,同时 增加非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可参照适用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的规定。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内容提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增加了权利的内容,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与此相,对著作权保护制度也予以完善,对权利人实现自己权利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是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从起草到颁布用了十年的时间,从一开始就显示了立足我国国情和起点高的特点。
十年来,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知识界的创新精神,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出现,对著作权法修订已是大势所趋。
20XX年10月27日通过并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正是基于这种形势发展需要而出台的。
著作权法从颁布到修订也是历经十年,其间有两个修正案提出。
1998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常委会进行了初审,1999年6月又将该法议案撤回,在20XX年11月又重新提出一个修正案送常委会再审。
对一部法律草案提出后又撤回而后又提出的情况并不多见,这种曲折所带来的积极成果,就是使这部法律经过反复研究与修改,达到了国内外都比较满意的水平,极大地优化了“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1]这次著作权法修改的具体内容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提高了对我国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解决了著作权法上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二是完善了著作权权利内容,加强了对高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三是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四是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力度。
本文拟结合后两方面对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作一分析。
一、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便著作权人实现权利,进一步与国际著作权制度接轨著作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1. 引言1.1 为什么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在网课盛行的今天,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在网课中,教师和学生创作的教学资料、课件等作品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因此对于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教育变得更加便捷,网课已经成为教学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这一新的教学模式下,著作权问题更加突出。
教师和学生在网络教学过程中创作的作品可能面临被盗用、侵权等情况,因此著作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也直接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公平和合法利用。
如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创作积极性将受到打击,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传播也将受到限制。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不仅影响到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更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共享。
为了构建健康的网络教学环境,我们必须重视并妥善解决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
2. 正文2.1 网课中的著作权意义在网课中,著作权的意义不言而喻。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合法权利,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不受侵犯;著作权可以激励作者进行更多有价值的创作,提高作品的质量和数量;著作权还可以带动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繁荣;著作权还可以维护作者的利益,保障其在经济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
在网课中,著作权的意义更加凸显,因为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远远超过传统教学模式,著作权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在网课中,必须重视和保护著作权,才能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教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只有尊重著作权,才能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创造力,推动网课的优质发展。
2.2 网课中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在网课中,著作权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教师、学生的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著作权。
教育机构应加强著作权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著作权政策和规定,加强教师和学生的著作权意识培养,确保他们了解著作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并应当支付适当费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2)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等方式时,也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原则,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理使用条件:1. 为教学、研究或者欣赏,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注明出处。
2. 为商业目的,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支付适当的合理使用费用。
3. 为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还涉及到一些使用原则,如正当性原则、非侵犯原则、自愿原则等。
拓展: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避免滥用和过度收费。
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和范围,避免过度使用或侵权使用等问题。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者:魏璇来源:《各界·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著作权法在知识产权法范围内占据重要地位,它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实现双重目标,保持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为了实现这一宗旨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
本文从网络环境不同于传统环境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探讨,阐述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说明了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并论述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所受到的挑战和冲击。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环境;合理使用一、网络环境的界定及其发展网络是计算机信息和通讯资源的综合体,是一个没有国界、边界、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由于各种信息产品的网络传输和使用,涉及不同网络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使之难以调和,引发了一系列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关的问题。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发展一直跟随着日新月异的新技术的前进步伐。
网络版权时代的到来,复制和传播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公众接触他人作品的途径增加,作品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实现信息分享,网络环境应运而生。
由于网络环境不同于传统环境,它所具有的独特的属性促使了现存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改变。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并没用改变,它的价值仍然在于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其特征仍然可以归结为五点:一、合理使用有法律依据;二、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正当;三、合理使用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四、合理使用不必支付报酬;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面临的挑战网络环境下,数字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和类型多样化,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一定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理论基础、标准和规则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传统环境下显得复杂多变,保护的事实行为。
所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经过著作权权利人的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一
、
数字 技术 的挑 战与 著作权 合 理使 用制 度的 困境
著作 权 及合 理使 用 制度 在其 发展 过 程 中总 是不 断 经
了合理适用 的适用范围。版权保护对象上 , 计算机软件 、
收 稿 日期 :0 6 5 4 2 0 —0 —0
作者简介 : 林娟娟(9 1 , , 1 8 一)女 福建福 鼎人 , 上海大学硕 士研 究生 , 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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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8卷 第 3期 20 0 6年 9月
重庆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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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I 8 NO 3 . . 1 Se .0 6 p2 0
的影响。 在版权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 9 《 第 条规定了
判定“ 合理使用” 的三步法 , 即合理使用仅限于特定情形 ;
不得 与作 品 的正 常使 用相 冲 突 ;不得 不合 理 地损 害作 者
环境 已广泛地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深刻地改变着 人类的交往方式和行为习惯。 面对这一新的技术变革, 作
尔所言 :著作权从其产生之 日起 , “ 就一直不断地对录音 、
摄影 术 、电影摄 制术 以及 广播 等 诸领 域 的革新 做 出相 应
的反 应 ” 1 。[ 1
而 今 ,数 字 技术 和 网络 的发 展相 对 于 以往 的技 术进 步 更是 一次 全新 的变 革。 某种 意义 上说 , 字技 术 已不 从 数 仅 仅 是一 种新 的传 播方 式 ,数字 技 术和 随之 产 生 的 网络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引言著作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它确保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权益。
然而,在著作权的保护下,也存在着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需求。
为了平衡创作者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建立了一套合理使用制度,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著作权法保护下,对他人作品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使用,而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相应的费用。
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合理使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共利益原则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例如,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活动中对作品的引用和转载属于合理使用。
2. 合理范围原则合理使用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
根据作品的性质、目的、使用的方式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3. 公正原则合理使用应当公正合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努力和创造,不得损害其利益。
4. 善意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应当是善意的,不得滥用合理使用权。
使用者应当遵守合理使用的规则,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或使用作品。
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具体情形:1. 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个人在学习、研究和欣赏作品时,可以进行合理使用。
例如,在写作论文时引用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或在个人欣赏音乐作品时进行私人使用。
2. 新闻报道和评论新闻报道和评论属于公众对社会事件和作品进行评论和报道的活动,一定范围内的引用和转载属于合理使用。
例如,新闻报道中引用他人的言论或作品,或评论文章中引用部分作品进行评论。
3. 教育和科研教育和科研活动中对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例如,在教学中使用他人的教材或教学素材,或在科研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4. 公共利益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合理使用。
例如,政府机构在公共服务中使用作品,或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作品。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著作权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著作权论文题目一、最新著作权论文选题参考1、论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2、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论3、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4、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5、著作权法原理6、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7、《多媒体与著作权》8、网络化社会的戏仿与公平竞争--关于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比较分析9、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1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11、搜索引擎提供"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13、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与重构规则初探1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15、互联网挑战传统著作权制度——兼论著作权合理适用制度在网络空间中的新形式16、互联网挑战传统著作权制度——兼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空间中的新形式17、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18、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19、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美国赢得了什么?——评专家组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裁决20、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权利——关于著作权法修订稿的思考二、著作权论文题目大全1、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2、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野下著作权法的修订4、多媒体与著作权5、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6、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探析7、单字字体和字库软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8、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变革9、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讨会综述10、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需要更高效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支撑11、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12、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13、反思著作权法——从Google数字图书馆说起14、面对数字技术挑战的中国著作权法15、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16、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17、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研究18、著作权法中投资者视为作者的制度安排19、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及其对图书馆的影响20、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构三、热门著作权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3、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4、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写在《专利法》再次修订与《著作权法》颁布十周年之际5、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6、论我国《著作权法》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7、数字时代图书馆发展面临的著作权问题8、图书馆在著作权问题上的理念、权利与行动9、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10、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11、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研究——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评析12、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异化——以珊瑚虫QQ案为视角13、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14、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15、具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16、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兼论著作权制度的改革17、侵犯著作权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18、中国传统文化与著作权制度略论19、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20、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四、关于著作权毕业论文题目1、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2、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3、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4、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5、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6、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7、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著作权保护8、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9、著作权适度保护与数字图书馆行为的适度扩张10、“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11、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与著作权法的修改12、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13、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界定14、论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界定--兼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15、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16、《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17、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18、网上著作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建设19、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2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五、比较好写的著作权论文题目1、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2、著作权法的修订及其对图书馆的影响3、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4、图书情报网络化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5、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世界立法现状及特点剖析6、美国Napster案评析──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7、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8、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9、著作权合理使用若干问题研究10、著作权法制的特性——信息时代著作权法制特性的变革11、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12、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反思与重构13、计算机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之证伪14、论著作权法对文献复制服务的影响15、国际图书馆界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原则立场16、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合并原则及其实证分析17、科技期刊著作权讲析18、著作权法借鉴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问题与对策19、信息时代对著作权的新挑战20、超越“红旗标准”——评首例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案。
重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
益与知识产品的传播 者和 使用者所 代表 的公益之 间 的利益
冲 突 , 为 建 立 著 作 权 保 护 制 度 的关 键 。 成
一
、
合 理使 用制 度的 涵义及 立法 现状
根 据我 国《 著作权 法》的规定 , 作权 人 以外 的人在 某 著
衡 的保护 , 促进作 品的传播 和使用 , 而维护社 会公 众的 利 从
益, 最终实现著作权 法促 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 的立 法宗 旨。而合理使用所体现 的“ 公平正 义 的理 性” 庸置 疑 毋 应寄于其“ 合理 性” 的标 准上 , 即从 法律 上对 在何 种情 况 下
能。针对实践 中存 在的问题 , 管《 尽 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 修订
案的第 2 条规定 :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 1 “ 使用可 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的, 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 害著作权人 的合法利益 。 但该条规定并 非 ” 合理使用 的一般条款 , 它只是对《 著作权法》 2 第 2条规定的合 理使用 的具体情形应 当遵循 的条件作了进一步 的限定 。这种 限定 既没有扩大《 著作权法》 规定 的合理使用范 围, 没有 改 也
摘要 : 著作 权合 理使 用制 度是 著作 权领 域 中一个 非常 重要 而 又板 具争议 的 内容 , 为平衡 著作 其
权人 的 个体利 益与社 会公 共 利益 而创设 , 实质 是 对 已经构成 侵犯 著作 权 的行 为 出于社 会 的需要 , 法 律规 定其 为“ 合理 ” 。我 国现 行 著 作 权 立 法 对 于 著 作权 合 理 使 用 的判 断标 准的 规 定过 于僵 硬 、 滞 后 , 本符 合该 制度 旨趣 的合理使 用行 为排 除在 外 , 使 重构 著作 权 合 理适 用的判 断标 准 , 完善 我 国著 作 权 立法就 成 为必要 之事 。 关 键词 : 合理 使 用 ; 因素主 义 ; 则 主义 ; 规 利益 平衡 中图分 类号 : F 2 D 5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2—2 6 (0 9 0 0 4 0 17 6 3 2 0 )4— 0 9— 3
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之反思
但 由于其 概念 的抽 象性 , 内涵 和外 延 的不确 定性 , 也
增 加 了该 制度 在理论 和实务操 作 中的难 度 。现代 社 会信 息 与通讯 技术 的迅 猛 发 展 , 著 作权 立 法 提 出 对
对 个人 合理 使用 的具 体方 式 和如何 防止 滥用 合理 使 用 损 害作者 的权 益等 进行 法律 规制 。
JUN L FTEP RYS HO F .I DOM N0PLC M I E O RA H A T C O LO PCQN A U 1 A O MT E O C G 1 T
20 0 9年 第 5期 N0. Fra bibliotek, 2 9 00
的形式 , 规定 了对 一 部作 品 的使 用是 否 构 成 合理 使
收 稿 日期 :0 90 —8 20 12 作者简 介: 吕洁 , 中共 青 岛市 委 党 校 法 学 教 研 部 教 师 , 学 硕 士 。 法
美 国著作 权法 中的合理 使用 制度 的立 法 主要见
之 于美 国版权 法第 1 7条 , 采 用 了一 般条 款 规 定 0 它
87
中共 青 岛市委 党校 青 岛行政 学院 学报
使 用 。被 使用 作 品是 指 文 字 作 品 , 包 括 录音 制 品 不
和 电影作 品 , 私人使 用 限 于个 人 或 家 庭 以及 与此 同
类 的 有 限 范 围 。 L 3
同的意见 。吴 汉东 教 授主 张 , 当将 为“ 人欣 赏 ” 应 个 , 而 对个 人作 品进行 的无 偿 、 自由 的利 用 行 为排 除在
个 人 合理使 用 范 围之外 , 仅保 留为“ 个人 学 习 、 究” 研 的个 人合 理 使 用 。] 3) 有 些 学 者认 为 不 应 将 个 E(0 但 1P 4 人 以欣 赏为 目的的使 用行 为排 除在 外 。2 _ 但是 , 要 需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摘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较单一,并且尚未设定判断标准,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涵盖的范围较窄。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判断合理使用之构成,因判断标准的不尽相同导致审判结果不确定及不可预测。
立法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运行。
文章认为,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应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当增加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平衡各方利益,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在坚持纳入“三步检验法”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其仅适用于兜底条款,以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合理使用;完善建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其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
著作权立法将“利益平衡”作为宗旨和价值目标,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合理使用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乎国家文化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利益。
但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著作权人和其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格局也在不断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巨大冲击。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对合理使用制度应如何安排才能进一步发挥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作用,有效解决著作权合理使用纠纷,值得探讨。
一、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一)立法现状在没有著作权人许可,亦不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允许自由使用属于著作权人且已经发表的作品,即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4节第32条,列举了12种权利限制例外的行为。
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立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几十年前在著作权法中制定的规则,详细例举例外的情形,但并没有纳入《伯尔尼公约》提供的“三步检验法”,①也没有仿照《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设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早期该种立法模式为司法实践指明了适用范围,有利于遏制合理使用制度的滥用。
但随着我国著作权的发展,该立法模式的滞后性也随之凸显,一些新增的“合理使用”行为无法可依,被划入侵权行为之列。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上的比较研究备受关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允许被授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利用。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中美两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有所不同。
中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狭义和广义含义。
合理使用狭义上指著作权法授权行为以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利用行为或未达成许可协议的行为,但符合法定例外的情形。
合理使用广义上则含义更为宽泛,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例外规定的情形。
而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则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而是基于裁判实践和通常做法所形成的经验性原则。
二、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1. 中美的应用场景不同中国的合理使用范围主要是指学术研究、教育、新闻报导、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在美国则更多地涉及文化、艺术、政治等各个领域。
2. 中美的限制性条款不同在合理使用的限制条款设置上,中美两国也有差别。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利用内容应当合理,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利用行为不应影响著作品的正当使用和市场利益。
而美国著作权法则是不直接规定合理使用的限制,而是留给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的裁量权。
三、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案例比较1. 《哈利·波特》案件在《哈利·波特》一案中,中国法院判定了教授此书有违反著作权意识,最终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在美国,教授们则借助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合理地利用了书中某些部分进行学术探讨。
2. 谷歌图书馆案件在谷歌图书馆案件中,美国法院判定谷歌基于合理使用制度可复制和展示部分图书内容;而在中国,谷歌图书馆的行径则被认为侵犯了中国的著作权法。
3. 《侵权行为》电影案件在这一案件中,中国法院认为该电影是对原著作品的盗版,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而美国则认为是针对原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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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史无前例地提到关乎国家民族发展的战略高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人对于保护知识产品的强烈要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于以最低代价获得知识产品的强烈诉求。
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信息传播速度的激增,所专设的旨在平衡着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益的合理使用制度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建立合理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创设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从而建立系统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真正合理地平衡知识产权人为代表的私益与知识产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所代表的公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建立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关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及立法现状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在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所专设的,旨在维护着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平衡的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通过获得均衡的保护,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实现着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
而合理使用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理性”毋庸置疑应寄于其“合理性”的标准上,即从法律上对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界定,其内涵理应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点。
该制度率先由英美法系国家所确认,并已为现代各国着作权法普遍认可和采纳。
我国2001年修改的《着作权法》在第22条“权利的限制”中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被学者们归纳为:私人利用权、引用权、新闻利用权、媒体互相利用权、公开演说的利用权、教学与科研目的利用权、公务利用权、公共文化机构复制权、无偿演艺表演用改作权、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权、“汉译少”利用权、盲文复制出版利用权。
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这对于具体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防止滥用合理使用是有重要意义的。
但这种规定过于具体,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并使得一些本来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为被排除在外。
而现实生活中使用的情形千差万别,所谓“合理”与否必须针对具体事实作出判断,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这就难以达到法律的概括性功能。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案的第21条规定:“依照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的,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但该条规定并非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它只是对《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应当遵循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这种限定既没有扩大《着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也没有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定性的特性。
该条规定貌似“一般条款”而实非“一般条款”,实际上达不到“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对着作权法律制度回应社会的功能。
二、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分析与重塑合理使用作为一种着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在世界各国被广泛认可,但是其判断标准却各有差别。
目前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因素主义、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二者相结合的模式。
〔1〕(一)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的对比分析所谓因素主义是指法律对是否构成着作权合理使用只原则性的规定,把合理使用的构成概括为若干要素,若符了规定的要素条件就构成合理使用,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要以美国为代表。
而所谓规则主义是指法律采用列举的式对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类型作出具体规定,符合这些类的行为就构成合理使用。
德国、中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多采用此种模式。
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的是因素主与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第三种折中模式。
〔2〕通过对比内涵可以发现,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因各国立背景不同而又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具体实践适用中各有利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1.因素主义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概括性,但容易造成司实践的混乱。
因素主义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能够得到合法而合理的解决。
同时这种模式也使得相似的案情在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会有不同的结论,使社会公众失去了在使用他人智力成果前合理的预测性,妨碍了社会公众在合理范围内自由学习使用他人作品。
2.规则主义则具有突出稳定性和规范性,但常常造成法的滞后。
由于规则主义对合理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详尽列举,可以使法官在裁量时有明确的标准,符合的即为合使用,不符合的则排斥在合理使用之外。
但是面对现实中断出现的新问题,法官往往束手无策,立法常常无法满足践的需要,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构着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原本是着作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果未经许可被使用应属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在使用的件或方式上划定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的侵权认定。
因此,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法律划定的个范围究竟有多大,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应当怎样划定这个围,而体现在司法上就是判定某个具体行为是在这个范围内还是之外。
我国着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合理性”的规采用的是封闭式的立法模式,只有符合着作权法规定的12种行为的才视为是合理使用,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即为权,这种立法模式过于僵硬,使得在司法时面对立法无法瞻或没有前瞻到的各类行为而常常显得无所适从,在恪守律和追求实质正义的选择中处于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调整现规则,采用“原则+要素+规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所原则,是立法中所要体现的指导精神和所要实现的目的。
成合理使用的每一种行为都不是天然的,都是不同时期利平衡的选择,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形式上看是符法律的规定,而其实质是因为它的出现使得各个利益主体得其所,通过付出较少成本获得最大收益。
因此,原则对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是必不可少的,它保证了判断不会离立法者所希望的轨道,造成各种利益的失衡。
所谓要,是判断合理使用的若干个条件,是在个案中的判断标准,要符合这些要素,就构成合理使用,为法律无法预见到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标准。
而所谓规则,是对最为常见的已成合理使用通例的行为所做出的规定,以便于司法的准确适用,在这些行为发生时不必再通过原则和因素加以判断,而是优先适用规则直接确定。
笔者认为,这三者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既突出了合理使用的本质,又可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
由于我国着作权法第22条对具体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这里对规则不再赘述,而着重对原则和要素加以探讨。
1.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利益平衡。
“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利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和平衡。
”〔3〕合理使用是以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无限接近的需求为基点,兼顾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着作权人做出较少或不做出牺牲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从合理使用的特点来看,在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上没有亘古不变的真理,均是以能否平衡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为衡量标准。
一方面法律要赋予着作权人在一定时期的垄断性权利,以激发其创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律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获取和使用的需求,以提高社会整体的科学文化水平,激励作品的再创作。
因此,利益平衡成为判断合理使用是否合理最基本的准则。
2.合理使用判断的四个要素。
在立法史上,美国着作权法最先引入了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这即是为世界上众多着作权学者所称道的四条标准。
其第107条规定,在确定某一使用他人作品的活动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有关使用的性质与目的,包括这种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 (3)与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及内容的实质性; (4)使用行为对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4〕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学说及规定,是对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界定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规则的系统阐述。
从理论上说,以立法形式确认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使得各种使用作品情形的裁量有了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方法,这不能不说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这种做法,将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引入我国法律中,将原则、概括性条件与列举的具体情形结合起来,构造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四要素是判断所有合理使用的基本要素,但这四要素并不是排他性的唯一因素。
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非绝对的,它所表明的只是能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可能性,而每一个案件中考量的具体重点有所不同,这更需要法官在个案中综合几个因素加以综合平衡判断。
三、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虽然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已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接轨,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着作权法及WTO、《伯尔尼公约》等的规定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特别是在今天的网络时代下,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一些冲击,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再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应参照国际公约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一些必要的调整。
(一)科学确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及其具体范围从法理上看,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价值内涵是公平。
知识是累积的,文化的发展也是一代又一代共同努力的结果,任何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任何人的作品中都包含他人的智慧。
并且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讲,着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其角色是相互转换的,一个人对于其创作的作品来说是着作权人,但他在利用别人作品的时候是使用者,既然创作需要吸取他人的成果,那么也不应阻止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
着作权人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利益,允许他人使用,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共同获取和享用,为更多的创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而其另一重要价值内涵所在为效率,社会精神财富的增长是以信息资源的充分流动与优化配置为条件的。
因此着作权合理使用是可变的,利益的平衡是动态的,固守已有的规定有时会导致不公正。
作为平衡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置必须科学合理。
这就要求改变合理使用完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确立一些判断合理使用的原则或标准,确定其科学合理的范围,使其充分发挥其约束限制和保障的作用,从而保证着作权人的权利,保持着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在知识、信息的创作和获取方面的利益平衡。
(二)适当增加适应网络新技术的合理使用情形网络新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新的冲击与挑战,而如何界定这些网络新技术与合理使用的关系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着作权法对此未做出规定。
但是为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维护在新的条件下着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理应增加一些新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免形成法律的真空地带,具体表现在:远程教学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暂时性复制;用浏览器下载、下载后为个人阅读进行的打印行为以及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