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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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20
•【字号】嘉府发〔2007〕48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本区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嘉定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街道)残联是实施本办法的工作部门,
业务上接受嘉定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但单位参加城镇保险的职工不在此范围之中。

各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个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各镇、街道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缺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再就业服务中心、非正规劳动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敬老院、征地养(吸)老代办机构不列入缴纳范围。

第五条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由镇、街道残联进行审核,并报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备案。

第六条各镇、街道残联应在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1.6%比例的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送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第七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l.6%比例的单位,到镇、街道残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10~l1月。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汇入嘉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指定帐户,各镇、街道本行政辖区内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的80%部分,由区财政部门对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提供的分配清单审核后从专户划拨各镇、街道残联。

保障金总额的20%统筹用于全区的调控和扶持残疾人人口比例较高、经济相对薄弱的镇、街道残疾人的就业和保障。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补贴。

(四)残疾人就业或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日常经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各镇、街道残疾人工作经费(在总额80%部分的1~5%范围内)。

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各镇、街道残联应按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使用预决算计划,报区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并接受区残疾人联合会定期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一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报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凡招收录用的残疾人必须办理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嘉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嘉府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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